海南省****:
我们是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后巷街的普通居民(今称朱云路),祖祖辈辈在这里已经居住了400多年。这条街是一条老街,60年代中期和80年代中期前后改造扩建了二次,今日又开始进行了第三次改造扩建,这是件好事,我们居住在这里的每户居民都非常的支持****的市政行为。
但是拆迁的补偿、安置费使老百姓根本无法接受。提出的这些条件都是区****单方面制订的,被拆迁户根本不知晓,也没有商量的余地。旧的房屋评估也是由区****指定的评估公司单方面评估,我们被拆迁户也根本不知道,要求他们出据评估公司的有效法律依据的详细资料,他们也不法提供。难道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
根据建设房[2003]234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五条: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六条:市、县放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第十八条: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且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报告。
第十九条: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我们被拆迁户要求区****依据:建设部的建设房[2003]234号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与海口市人民****关于印发海口市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海府(2007)20号的文件办理,并且要求他们出示该文件。他们也没有出示该文件,也没有理睬我们的要求,而且拆迁方始终没有出面。
根据海口市人民****关于印发海口市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海府(2007)20号《海口市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的第二章、第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近几天一伙挂有区人民****及府城镇委工作卡的工作人员到有关被拆迁的每家每户,要求同他们签定拆迁协议书。(附件1:海口市拆迁协议书,该协议书上无****有效标识(公章)、附件2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
从协议书中你们可以看出我们被拆迁户的每个平方米土地及每个平方米房屋二项加在一起的补偿款都不够购买区****提供给我们的安置房的一个平方米,如果是二层以上的被拆迁户要三个平方米的补偿款加在一起才能够购买区****提供的一平方米的安置房。既3/1,也就是原有住房100平方米的居民,拆迁后只能住到区****提供的30多点平方米安置房。
海府(2007)20号海口市人民****关于印发《海口市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明文规定
第十三条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被拆迁房屋性质为住宅的,估价时成新率低于50%,按50%计算。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将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部分纳入被拆迁房屋估价,统一通过委托估价确定。
临街的营业性铺面土地及房屋赔偿更是少得不可相信,只是在原有的土地补偿上增加了%15。这样算起来,被拆迁的临街营业性铺面10平方米的补偿款也买不起目前市面上的临街营业性铺面1个平方米,即10/1。这样的拆迁补偿谁能够接受呢?铺面是临街商户赖以生存的地方,一旦被拆除,商户将失去生活来源,在全国提倡和谐社会的当今社会怎么会有如此冷血的****行为?
建设房[2003]234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海府(2007)20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将临街的居住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持有合法建筑的有效证件、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并正在营业中以及被拆迁前连续5年以上(含5年)依法纳税的,拆迁人可按照居住用房的评估价增加100%给予补偿。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以相关年度营业执照为准。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持有合法建筑的有效证件、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并正在营业中以及被拆迁前连续5年以上依法纳税的,拆迁人可按居住用房的评估价增加50%给予补偿。
(三)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持有合法建筑的有效证件、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并正在营业中以及被拆迁前连续2年以上5年以下依法纳税的,拆迁人可按照居住用房的评估价增加30%给予补偿。
(四)被拆迁房屋有土地使用证但其他产权手续不全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后,对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并正在营业中以及被拆迁前连续2年以上依法纳税的,拆迁人可按照居住用房的评估价增加15%给予补偿。
(另外,根据我们了解,该安置房还没有动工,安置房的使用土地也没有拆迁,仍然在当做烧烤园营业中)
我们希望****给予我们合理的拆迁补偿,拆迁过程中解决我们安置问题,****行为我们一定支持,也希望****了解百姓的苦衷,望省****关注一下我处民生,帮助我们尽快解决问题。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后巷街被拆迁居民
http://cache.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hn/1/37841.shtml 20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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