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航空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应开具发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四十七、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新规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四十八、可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四十九、开发票需要填税收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纳税人销售黄金项链,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的商品名称为“黄金项链”,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金银珠宝首饰”。该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为“珠宝首饰”,则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珠宝首饰*黄金项链”。如果纳税人错误选择其他分类编码,发票票面上将会出现类似“*钢材*黄金项链”或“*电子计算机*黄金项链”的明显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五十、恢复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
五十一、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增值税政策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均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上述政策变化后,为满足贴现人全额索票的需求,明确贴现人在申请首次贴现索取发票时,贴现机构应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五十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自2018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无论适用还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均实行一次备案制。纳税人只需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五十三、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五十四、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五十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
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为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五十六、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的核准权限,下放至省税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五十七、航空运输销售代理部分业务增值税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五十八、明确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需按相关规定确认销售额。
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五十九、涉农和小微企业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六十、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六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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