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17年3月与B公司签订剧本销售合同,售价90万元。A公司委托C公司制作该剧本(未签剧本采购合同),剧本制作过程中A与C达成共识,决定双方共同投资拍摄该项目(于2017年9月签订共同投资拍摄项目意向),C公司为主要投资方,C公司投资份额60%,A公司投资份额40%。剧本制作尚未完成,项目尚未正式启动,A公司已向C公司支付1000万投资款。
2017年11月A与B公司已签订合同变更补偿协议,A不再向B公司履行合同规定义务,A给予B公司230万合同变更补偿款,同时该补偿款转作B公司对该剧本拍摄项目的投资款(补充协议规定A公司从其项目投资款中释放不少于230万的投资份额给B公司)。
2018年3月,A、B、C三方签订协议同意B公司投资该项目,约定B公司投资上限1000万,230万由A公司代为支付,B公司若再增加投资需自己另行支付。
1、A公司期末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230万贷:
预付账款-C公司230万
2、A公司20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该笔营业外支出做了税前扣除。
项目组认为A公司以上2点处理合理:
1、三方同意该笔合同赔偿款转作项目投资款的协议签订时间为汇算清缴之前,该笔投资款虽未实际支付,没有现金流,但企业已出具三方签章认可的协议:A公司对B公司的合同补偿款转为B公司对该项目的投资款,项目组认为该协议可以作为A公司采用非现金支付合同赔偿款的付款凭证。
2、剧本制作尚未完成,A公司与B公司剧本销售合同尚未实际执行,由于剧本尚未交付,该笔业务不属于经营活动,该笔赔偿款B公司无法提供发票,虽然没有发票,但是A公司可以凭借A、B、C三方认可的转款协议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3、整个业务过程,A公司未与C公司签订剧本采购合同,于2017年9月签订共同投资拍摄项目意向。A与C未签订采购合同,不影响A公司对B公司赔偿款的税前扣除。
解决方法:
根据修改后的主帖背景信息,会计处理基本合理。税务处理中该230万元作为违约金进行税前扣除,但最好就该税前扣除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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