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xb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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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事] 总算有点希望了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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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b1986 发表于 2009-12-20 18:42:19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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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做客某网站时透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将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他透露,对于野蛮拆迁,国家将通过立法严格禁止。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对野蛮拆迁行为需加以制止。
拟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
■ 四变化
姜明安认为,新条例相对于旧条例有了质的变化,他们关注的大部分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其中最重要的有四个方面:
1.区分“公共”与“非公共”利益
新条例对因公共利益的征收、拆迁与非因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开发、拆迁进行了区分。后者不适用强制拆迁,而由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新条例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规定,不属列举规定的“公共利益”范畴的项目建设,其遇到的拆迁问题均遵循民事协商与合同途径解决。
2.拟规定“先征收补偿后拆迁”
新条例对因公共利益的拆迁,确立了先征收、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这也就是说,不先解决征收、补偿问题,就不得拆迁。
3.拟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

新条例明确规定:征收、拆迁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这也就是说,旧条例授权拆迁人,即开发商,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事今后是不允许的。
4.“断水电气暴力强拆”拟被禁
新条例将严禁野蛮拆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断水、断热、断气、断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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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开发 公共利益 暴力强拆 补偿协议 房屋拆迁 房地产开发 国有土地 执行法律 房屋拆迁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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