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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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学] 并购重组的相关问题(中)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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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8-8-10 10:30:47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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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行的定位

目前本土投行都在转型中,有人认为业务的转型是投行产品的丰富,原来只能做IPO和股权融资,现在也开始做债券或并购。其实,投行的转型根本不在于产品类别的调整,而在于思维的转变,即由原来的监管合规思维转向交易思维,从服务于监管彻底转向服务于市场,真正起到资源调配的作用。所以,最有效转型是理念和方向的转型,只要方向正确走得慢点没关系,如果理念不对再努力也是南辕北辙。


以并购重组为例,投行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角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主要承担着项目审批执行、方案设计、中介机构协调及交易撮合及融资等。其实,根据现行法规要求,作为独立财务顾问的投行是具有法定角色的。但是,并购是企业的市场行为,其操作链条涉及并购战略形成、交易达成、交易执行及后续整合等阶段。最近两年并购市场比较火爆,很多投行开始关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市场竞争格局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不同的投行在服务提供上的内容和段位上,也会各有不同。


1、通道——做材料


为并购重组提供申报服务是投行最为基础的职能,主要是基于券商牌照的通道业务。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涉及证监会行政审批的项目都需要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作为独立财务顾问。通常是交易双方已经谈好方案完全确定后,甚至中介机构团队均搭完毕,券商被叫来写材料后报送监管部门审批。


因为IPO的停发有很多投行准备业务转型去做并购,也只能局限于通道业务。而且有些投行并不理解在并购中的核心服务价值,会认为并购也挺容易的,跟IPO没啥区别。原来往发行部报材料现在改为报送上市部了,而且听说并购重组的审核还没有IPO严格,至少没那么多变态的财务核查等。其实是把并购业务的服务仅局限在通道业务上了,认为并购业务就是并购材料的申报业务。


当然,很多客户也是这样认为的,尤其是刚刚经历了IPO的客户,对于投行在并购中参与交易非常的不习惯。总是很诧异的说,你们要清楚你们的角色,我请你们来是做申报材料的,交易层面的事情是你们能参与驾驭的么?我们有时候也感觉到委屈,奴家明明是来献身的,结果偏偏让我们做迎宾!


2、协调——做项目  


若投行提供的服务能够上升至项目协调,必须是对并购的操作已经有些经验积累了。并购业务因为涉及到正在交易的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最大的特点是所有的操作都必须是动态完成的。因为无论停牌时间多长都是有真正的deadline的,这点跟IPO是最大的区别。所以,有人常说IPO的时间表是用来修改的,但是并购的时间表就是需要来遵守的。若IPO是可以反复剪辑后再确定上映时间的电影,那么并购就是没有彩排机会的舞台剧,上来就开始练而且不能有任何的演出事故发生,故此对于现场的执行导演就要求很高。


并购项目在有限的停牌期间需要完成的工作很多,比如交易方案的谈判及细化、资产的规范梳理、中介机构工作的协调及申报材料的准备等等。这些复杂的工作基于每个案例不同而差异很大,有些工作是可以并行的,也有些工作是有前后逻辑关系的。投行必须对全部的程序完全的门儿清才能保证不犯错误。不能因为程序不熟而浪费时间导致延期复牌,也不能因为工作安排不到位而出现纰漏。


更重要的是,财务顾问的协调能力是给客户最为直接的感受的,事情安排的好就按部就班有条不紊,客户也会感觉到很舒服,该打球打球该泡妞泡妞,回来发现啥问题都没出事情全部搞定了。因为安全感所以会产生依赖感,认为自己的钱没有白花,只有到这个程度时投行协调的工作才算及格。否则,让客户花了钱还总帮着各种擦屁股,没有怨气也难。


3、平衡——做交易


并购业务的主战场在市场而不在监管,故此并购业务的核心服务是基于交易的服务。投行为交易提供的利益平衡安排及交易撮合是完全脱离通道业务的市场技能。需要在各种交易中通过不断的成功和失败才能积累经验。投行的交易服务主要体现为提供交易机会、主导交易和提供全案的解决能力,包括过桥融资。


给客户提供交易机会看似简单其实很难,有价值的交易机会并不是单单指买卖供求信息,而是投行基于对行业的理解和初步价值判断,完成的对交易潜在标的的初步筛选。中国投行都习惯了原有的通道业务,普遍都没有行业的积累,在申报材料中的行业分析部门也就是行为艺术,骗不了别人更骗不了自己。并购交易撮合中对并购标的的价值判断,是并购交易中的最高要求,这也是我们毕生追求的目标。


主导交易需要意识也需要能力,主导交易是参与交易的升级版,不仅仅需要对交易方案的利弊及平衡很有概念,也需要对交易有理解。对双方真实交易诉求的把握,对交易中人性及心理的熟悉,知道什么时候应该给油门什么时候需要踩煞车,控制交易节奏向着有利于交易达成的方向前进。不仅仅需要大量交易经验积累,有时候也需要些天赋的,包括性格和个人价值观都有关系,如何能够对交易有判断和冷静思考,同时又能赢得交易双方的认可与信任,非常不容易。


过桥融资是交易撮合中另外重要的环节,随着市场化交易博弈出来的方案越来越复杂,交易对于资金的要求也越来越多。客户需要的是资源整合能力,不光需要投行贡献方案解决能力和交易机会,还需要钱。过桥融资不仅考验投行的资金实力,也从投资角度考验投行的风险与收益判断能力,不仅要服务好而且还能赚到钱。


4、陪伴——做客户


陪伴需要投行的项目服务思维专项客户服务思维,能够服务客户的能力继续向前延伸,能够替客户去梳理战略而非执行战略,能够基于客户战略挖掘其金融方面的需求而非简单的执行。利用投行的资源协调和配置能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陪伴两个字意味深长,要求投行不光想着赚钱,还是需要有投行理想的。因为只有活得足够长才有能力伴随着客户成长而成长,另外陪伴也要求投行自身也成长进而能够跟得住客户。尤其对很对很多草根投行而言,因为没有含着金钥匙出生,无法在最开始就接触大客户做大业务,但是应该有志向把小客户养成大客户。


高盛可以伴着福特成长而壮大,你为什么不可以?人还是需要有梦想的,万一实现了呢!


五、并购重组的流程

并购过程一般可分准备阶段、谈判阶段和签约、成交阶段。


1、准备阶段


(1)明确并购动机和目的:企业首先应明确为何要进行并购,通过并购想达到什么目的。企业并购的动机一般不外乎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提高利润率、分散投资风险、获取品牌和销售渠道等。


(2)制定并购战略:在制定并购战略时,要选定目标公司的行业及其产品、目标公司所在的国家及目标公司的规模(销售额和税前利润),并对目标公司产品的销售市场及产业发展前景进行全面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初步设定并购成本,策划一个大致的并购方案。


(3)成立内部并购小组:内部并购小组应由公司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以保障快速应变和决策及对外联络的畅通。


(4)选择并购投资总顾问:一般选择知名的咨询公司或、会计公司律师事务所担任并购投资总顾问(lead advisor),如系大型跨国并购,需聘请投资银行担任并购总顾问。


2、谈判阶段


(1)寻找目标公司:一般需与并购总顾问签约,委托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寻找目标企业。


(2)筛选:与并购总顾问讨论初选名单,从中筛选出3至5家较为理想的目标公司。


(3)摸底:让并购总顾问出面了解目标公司的股东背景、股权分配和董事会意向及心理价位等情况,并向股东发出正式的接洽邀请。


(4)第一次谈判:聘请税务、审计顾问和律师参加与目标公司的谈判。


(5)签订并购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意向书内容包括并购意向、非正式报价、保密义务和排他性等条款。意向书一般不具法律效力,但保密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参与谈判的人员都要恪守商业机密,以保证即使并购不成功,并购方的意图不会过早地被外界知道,目标公司的利益也能得到维护。


(6)制定对目标企业并购后的业务整合计划(Business Plan):整合计划包括对目标公司并购后的股权结构、投资规模、经营方针、融资方式、人员安排等内容。整合计划是赢得政府担保和商业银行贷款的关键因素。


(7)开展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从财务、法律、技术和税务等方面对目标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与财务审查,摸清目标公司的负债结构与偿还能力、盈利来源与前景等真实情况,以降低并购风险。


尽职调查的内容如下:


①目标公司的资质和本次并购批准或授权的审查

目标公司的资质包括两方面内容: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主要了解目标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存在影响目标公司合法存续的重大法律障碍等;有些特定行业的目标公司是否依法具有经营业务而需要的特定资质证明或认证,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大型游艺设备制造企业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特殊资质。


审查目标企业是否已经获得了本次并购所必需的批准和授权,该批准或授权是否具体明确及其可能对本次并购造成何种影响等情况,是律师尽职调查的首要必备内容。公司制企业可能需要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非公司制企业可能需要职工代表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并购的一方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必须获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等。


② 目标企业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情况的审查

调查人员应当详细地调查和分析目标企业的股权结构的现状、股权变化情况及其现状和变革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同时,需审查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出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比如出资是否到位,各种形式的出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现象等。


③目标企业章程的审查

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的“宪法”,其中的某些条款可能会严重影响或制约并购活动本身乃至并购完成后公司的整合。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在章程中设立了“反收购条款”,对此应保持高度的警惕,需要认真审查相关条款是否可能对收购本身及收购后目标公司的整合造成障碍。除此之外,还要查明:


A.章程的修订程序、公司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辞退以及补偿措施;


B.股东投票表决程序当中的一些特殊规定(比如是否含有超级多数条款、董事会分期分级选举条款等);


C.公司并购的决定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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