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622号(财
税金融类245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设立全国性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构、切实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我会纠纷调解工作情况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要求,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我会高度重视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帮助投资者解决好矛盾和纠纷的路径。2016年5月,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6〕149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投服中心、投保基金公司、三家全国性行业协会、深广津三地调解机构等8家机构为试点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单位支持下,在各市场主体共同参与下,各项调解工作扎实开展。一是扩大调解覆盖范围。调解业务覆盖了全部监管辖区,调解范围也囊括证券、基金、期货、上市公司等各业务领域。二是强化调解队伍建设。推动各调解组织制定调解规则、严格规范调解程序,加强各环节和全过程管理。选聘恪守职业道德、责任心强、专业素质高的专家担任调解员。三是创新调解工作机制。中小投资者使用调解服务免费,投资者可单方申请启动调解,可通过视频、电话、互联网开展远程调解,探索了“小额速调”业务模式。四是扩大调解影响力。我会系统单位及各地调解组织以制作投放典型案例、宣传手册、开辟报纸专栏等形式,宣传专业调解在便捷、高效解决纠纷方面的作用,扩大调解的影响力。截至目前,调解机制已逐渐被投资者所接受,两年来受理调解案件9116件,办结率91.33%,调解成功率81.28%,给付金额14.97亿元。
二、设立全国性调解机构的必要性
正如提案中所说,加强纠纷调解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纠纷调解机构。我会党委高度重视,将建设全国性调解机构作为近年工作重点,还组织行业专家、高校学者进行论证,各方一致认为,设立全国性调解机构十分必要。一是有利于化解日益复杂的证券期货矛盾纠纷。越来越多的证券期货纠纷呈现群体性强、跨行业、跨地域等特点,而全国性调解机构更具有专业性、综合性等优势,业务范围全覆盖,能更好地解决跨行业、跨地域的复杂案件。二是有利于增强调解的影响力。避免不同机构在调解程序和结果上存在较大差异,增强调解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设立全国性调解机构,可通过其资金技术支持、与其他机构的培训交流合作等,提高调解综合实力,发挥全国性纠纷调解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三是有利于提升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地位。全国性调解机构设立、调解机制建设、调处实践发展等,是衡量一个国家投资者保护工作、资本市场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设立全国性调解机构,有利于增强我国资本市场对外竞争力,提升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影响力。
三、抓紧推动全国性调解机构建设
近几年,投服中心已建立覆盖全国的调解网络,网上调解系统投入使用,调解业务范围囊括资本市场各领域,作为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调解组织,先后被全国23个证监局辖区法院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单,2017年受理调解案件总数已近全国1/2,承接法院委托调解案件占全国90%以上,首创的“小额速调”业务模式已推广至全国18个辖区,具备建设形成全国性调解机构的基础。
目前,推动建设全国性调解机构已纳入投资者保护重点工作,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结合正在进行的《证券法》修订和《期货法》制定,在立法中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制。一是推动在《证券法》和《期货法》中规定经调解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争议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二是借鉴德国金融调解员制度,推动在《证券法》和《期货法》中明确对于投资者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之间的纠纷,投资者一方提出调解要求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一方不得拒绝;对一定数额以下的小额纠纷调解结果,对机构一方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三是推动明确规定设立全国性的专业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下一步,将继续抓紧推动相关工作,争取全国性调解机构尽早挂牌。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617号(财
税金融类241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支持生物技术等优质创新型企业的H股全流通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外汇局,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我会积极支持包括生物技术企业在内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在境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升核心竞争力。
关于提案提出的“在生物技术产业或其他新兴技术行业进行H股‘全流通’试点,切实助力生物技术等优质创新型企业的发展”的建议,2017年1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我会对外宣布开展H股“全流通”试点,首批试点企业不超过3家。企业参与本次H股“全流通”试点需满足四项基本条件:一是外商投资准入、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安全及产业政策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二是所属行业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契合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三是存量股份的股权结构相对简单,且存量股份市值不低于10亿港元;四是公司治理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合规,具备可操作性,能够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截至目前,我会已分别于2018年4月20日和5月7日推出两家H股“全流通”试点企业——联想控股和中航科工,并正在抓紧审理第三家试点企业申请,H股“全流通”试点有序推进,进展顺利。
此外,发展改革委提出,后续将根据H股“全流通”试点情况,积极配合做好政策研究和衔接等有关工作;商务部提出,将继续与相关部委和香港有关方面加强合作,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做好政策落实和宣传推广工作,积极配合H股“全流通”试点;外汇局提出,为支持企业“走出去”,推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近年来外汇局不断实施简政放权,2014年外汇局发布了《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了统一整合,进一步改革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外汇管理,取消境外上市外汇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审批,整合外汇账户,放宽开户限制,简化登记和数据报送,实施意愿结汇管理,进一步便利了境外上市业务开展,提高了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划转和使用效率。同时,为便利H股“全流通”试点相关资金汇兑,外汇局基本沿用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积极支持配合H股“全流通”试点。外汇局将根据国际收支形势,继续支持生物技术等优质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并始终与香港有关方面保持密切沟通,加强监管,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推进H股“全流通”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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