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客户的准入标准
1、授信主体准入
(1)增量授信(含核定特别授信额度)、存量续授信客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持有有权部门颁发并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客户可不提供贷款卡)。
②生产经营合规合法,财务制度健全(小企业可适当放宽),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和XX银行的信贷政策。
③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五级分类无不良,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④授信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⑤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以上(含);对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和保理业务的贸易型客户,客户信用等级可放宽至B级;办理注资盘活业务或低风险业务,可不受客户信用等级和五级分类限制。
(2)余额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具备(1)规定的条件,并已制定详细的压缩退出计划。
2、流动资金贷款客户主体准入
(1)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已经XX银行核定统一授信额度;
②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X银行的信贷政策;
③在XX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低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自愿接受XX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④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⑤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⑥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
⑦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状况已恢复正常的;
⑧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⑨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要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⑩申请外汇流动资金贷款,须符合有关外汇管理政策;
办理属总行规定的低风险业务品种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具备借款主体资格;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无主观恶意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合法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还款来源真实合法、风险可控。
(2)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人除需满足上述基本条件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XX银行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
②财务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经营未满两年的申请人或虽经营已满两年但根据经营计划尚未达产的,预计现金流量充足),发展前景良好,预计具备到期还本付息能力;
③与XX银行合作关系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人除需满足上述基本条件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XX银行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
②居行业排名前列,财务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经营未满两年的申请人或虽经营已满两年但根据经营计划尚未达产的,预计现金流量充足),发展前景良好,预计具备到期还本付息能力;
③与XX银行合作关系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④若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申请人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或由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客户提供的保证担保。
3、小企业信贷业务客户主体的准入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设备先进,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3)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4)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从事特殊行业的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5)在XX银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XX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6)销售回笼好,现金流量充足,还款意愿强,能够按期偿还本息;
(7)主要管理人员具有1年以上从业经验;企业盈利,评定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8)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贷款和欠息;企业主要投资人和管理人员遵纪守法、信誉良好;
(9)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10)只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可不受第(7)款的限制。
(11)禁止对以下小企业办理信贷业务:
①法人代表以及主要投资人、管理人员有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以及涉黑、涉赌、涉毒等不良行为的;
②财务管理混乱、有严重偷漏税行为的;
③生产技术落后、严重污染环境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
④大中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
(12)以下客户不作为小企业准入:
①房地产企业;
②集团成员企业。
三、客户经营情况审查
(一)国家行业政策审查
企业所处行业的确定是否合理;是否为《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限制或淘汰行业、工业设备及产品,外资企业投资行业是否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或禁止的投资项目;国家当前对行业的基本政策。
(二)农行行业政策审查
是否为本年总分行明确的高风险行业;经营方面是否符合特定行业或相关业务品种的准入条件。
(三)经营条件审查
1、硬件情况
经营场所(位置、面积、权属);人员配备情况及结构;涉及生产及加工的,应提供其机器装备情况及产能且是否有符合环保政策的证明材料;产品保管情况。
2、软件情况
企业在该行业的积累;经营及管理模式;技术装备情况,产品质量检测及保障。
(四)市场情况审查
企业上下游客户情况及稳定与否;产品采购情况及资金结算情况;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及回款情况;产品的平均利润情况。
(五)企业发展情况审查
企业发展潜力和软硬件改造提升情况;发展预测是否明显偏离企业的经营和市场情况。
(六)集团客户经营审查
除对集团内各企业进行上述第(一)至第(五)审查外,还应掌握集团经营模式、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情况、交易运做情况和集团内经营实体和非经营实体。
(七)小企业经营审查
除对企业进行上述第(一)至第(五)审查外,要特别对企业上年度及本年纳税申报表或有效汇总纳税申报资料和近二年及近期电费、水费缴纳清单或有效汇总缴纳凭证(新建企业可不提供)进行审查。
(八)授信期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审查
应重点关注与授信时相比,国家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企业经营策略调整、关键管理及技术人员更迭、软硬件升级改造、上下游合作客户变更及授信时发展预测的实际落实程度等情况,把握相关变化对企业经营及还款风险程度的影响情况。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