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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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公司股权顶层设计三条生命线(上)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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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8-9-29 22:04:53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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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企业是一股独大的时候,《公司法》中的很多要求都会变得不是很明晰。如果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引进了外部投资人,出现了多元化的股东,就需要《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股东和经理之间,董事、监事、管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和调整。

     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影响着其所能行使的股东权利。如何运用手中的有效股权,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限之内最大限度地影响公司决策,维护股东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股东关注的重中之重。

      为了让企业家们特别是中小企业家们掌握公司股权顶层设计的基本原则,不掉入分配股权的陷阱。通过《公司法》研究,整理出在公司股权顶层设计时,中小企业家们务必死守股权最重要的3条生命线,在开始阐述股权最重要的3条生命线之前,先讲述梁山好汉的故事。

水浒传启示

梁山泊本就山东的一个小山寨,有湖、有山,易守难攻。一群受难于现世的落魄人聚集于此,发现了梁山泊这个地利,这相当于发现了非常好的“商机”,加上聚集的一群人能打敢闹的“人才”,然后开始创业。梁山泊最开始的老板是王伦,下辖杜迁和宋万左膀右臂。刚开始的股权,王伦占50%,另两位各占25%,结构稳定、股权合理。未料想来了个“刺头”林冲,干掉了王伦,取而代之为大股东。后来林冲又主动让贤给新来的晁盖。总而言之,股权的结构在不同的时日就有不同的江湖,没有了稳定的股权结构带来的影响就是一团乱,这个乱局直到读书人宋江入伙才改变。书读得多自然也就多了谋略,“莫论功劳高下,待日后出力多寡再行定夺”,宋江把他手下队伍的股份全都代持了。代持后,弟兄们都变成了股东,可以好好干活了。再后来,梁山泊的事业不断发展壮大,108将的座次排定,这就相当于上市了,108人的股权都得以体现,因此,大家都很开心。

但好景不长,朝廷后来出面来“招安”,这也可以视为现代版的“收购”。收购之后,一些新人来担任股东和董事会成员,权力的分配发生了变化,于是产生了一些问题。

梁山好汉的故事体现了股权的复杂性。一般来说,股权确定后并不会频繁变动,但是在公司创设和发展的过程中,最初设计的看似完美的股权结构,到后面还是会发生很多变化。好的股权结构会激发全体股东共同努力的合力,助力公司基业长青,1+1成了龙;坏的股权结构会让股东心生间隙,使人性中的自私滋生出来并且腐蚀公司股东的团结,1+1成了虫。


[size=1em]股权是股东控制公司的“定海神针”

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要获取收益,要确保这个目标实现就要在某种程度上控制公司。股东控制公司最重要的手段就是股权。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要控制公司就要控制股东会,股东在股东会中进行表决时,表决权的大小取决于股权比例(特殊情况不予讨论)。所以股权就是股东控制公司的定海神针。

股东需要根据自己在公司中的投入的资源、地位、利益诉求等综合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因此股权布局是一种战略层面的智慧和手段,是综合考虑企业未来各方面后所作出的安排。


重点提示

《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我们也要特别注意《公司法》有关数字的表述。

有限责任公司在制定章程时要特别注意“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以及其他数字表达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章程中要尽量避免出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否则可能导致股东会决议无法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一般决议的通过比例务必约定为全部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而不是“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因为如果规定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即可,必然会导致另一方持股50%的股东亦可以自行作出与之前决议相反的公司决议,这样就会陷入新决议不断推翻之前旧决议的恶性循环,最终造成公司股东会机制失灵、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但是,如果规定为“过半数”通过,则表示必须超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才生效,这样就可以保证决议效力的唯一性

02

股权三条生命线

       每个公司情况都各不相同,股权结构也就千差万别,有多少家公司就会有多少个可能不同的股权结构,但是都逃不开2/3、1/2、1/3三个比例。这三个比例由此被称为生死线。接下来就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来把这三条线说透,你就会理解为什么它能决定生或死了。

01

生命线:绝对控制线(股权>=2/3)1

真实案例

       某A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三股东组成,大股东甲持股90%,另两股东乙和丙分别持股8%和2%,公司,大股东甲认缴出资4500万元,实际出资1000万元,乙和丙分别认缴400万元、100万,乙和丙的认缴出资均未到位。

       当公司经营形势恶化,发生巨额债务。甲股东召集临时股东会,提议将公司注册资本从5000万元减少为1500万元,乙和丙对该决议案投票反对,甲对该议案投票赞成,决议通过后,A公司据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甲乙丙分别占其中1000万、400万、100万。随即A公司在法院起诉要求乙和丙缴纳未到位的400万和100万元,法院判决支持。

       启示: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时,该股东就有权完全操控公司所有事项,如果其心术不正,就会滥用控制权将小股东的利益玩弄于鼓掌之间。即使是关于注册资本比例之类的关乎股东切身利益格局的增资和减资事宜,也完全不受其他股东的掣肘。在经营状况向好的时候单方面增资,扩大自己的持股比例,掠夺其他股东的利益;在经营状况预期变差的时候单方面减资,将风险转嫁于其他股东。呜呼哀哉,一怪遇人不淑,二怪没有防患于未然。

2

意义

      在公司初创时期,创始人应强化对于公司的掌控。创始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是有很多路径的,其中最核心的一条是通过绝对控股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在绝对控股的情况下,创始人可以完全把控股东会,进而主宰股东会通过任何想通过的决议。

3

权限

       拥有2/3以上的股权,就可以在股东会对公司一切事项,包括重大事项(也称为特别决议事项)进行表决时,确保表决的结果符合自己的利益诉求:

  • 公司增资减资,比如公司打算融资引入投资人或者公司进行减资;

  • 修改公司章程;

  •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比如公司因业务需要分立为两家或几家公司;

  •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比如公司筹划上市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4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有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当股东所持股权大于或等于2/3的话,便有权单方来决定是否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上述涉及公司生死存亡的重大事项。

02

生命线:管理控制线(股权>1/2)1

意义

      企业发展到发展期的时候,随着外来投资者的进入,或者内部股权激励,创始人所持有的股权就越来越少,但创始人最关心最想要的也还是要控股,在控股的情况下,创始人虽然不能操控股东会通过重大事项的决议,但是可以对重大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仍如探囊取物,由此实现对公司的管理掌控。

2

权限

持有股权50%以上时,就可以确保股东会通过如下事项的决议:

  •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他们的报酬;

  • 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 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策方案;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持股1/2以上时,还能决定:

  • 是否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 是否同意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3

法律依据

《公司法》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十六条也规定了“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03

生命线:防守控制线(股权>1/3)

控股大于1/3:具有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

1

意义

      在公司快速扩张时期,创始人持有的股权最好1/3以上。显而易见,1/3是相对于绝对控制线2/3而言的。2/3以上表决权能够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因此如果一个股东持有1/3的股权,其他任何一个股东都无法单独达到2/3以上的表决权,关系到公司生死存亡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得不到单一持股1/3以上的股东支持时,自然就无法通过。如此之下,持有股权大于1/3的股东,就在股东会中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具有 “一票否决权”的作用。

2

权限

持有股权1/3以上时,股东会对如下决议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股东有一票否决权。

  • 公司增资减资,比如公司融资引入投资人,公司进行减资;

  • 修改公司章程;

  • 公司合

  • 并分立解散,比如 公司因业务需要分立为两家或几家公司;

  •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比如公司筹划上市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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