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其他股权比例
01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1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律师解释
1. 本条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 收购上市公司有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两种方式。相比较而言,要约收购更加市场化,需要经过的环节较多,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
3.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02
临时会议提议权10%1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后半段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条第三款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条第三项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前半段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律师解释
1. 第三十九、四十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和监事均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10%的临时会议权没有意义。
2. 第一百、一百一十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份公司的特殊性,10%的临时会议权线带有强制性。
3. 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司,即存在法定事由的情况下,10%以上表决权股东有诉讼解散权。
03
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5%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律师解释
本条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法律规定明确易懂,不做解释。
04
临时提案权3%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2律师解释
本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没有此类繁杂的程序性规定。
05
代为诉讼权1%1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律师解释
1. 本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还必须满足持股180日这一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限制。
2. 代为诉讼权发生的前提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04新型的股东权利
2006年修改的《公司法》给了小股东很多权利,最重要的是诉权,即内部谈不拢的时候可以去法院。一般而言,新型的股东主要有以下权利。
01
查账权股权保护的起点是小股东的查账权。查账的成本最小,但是效果最好。
1【案例】
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甲是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15%的股权。
2003年8月,甲在公司的股东会上提出,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本。他的提议没有得到通过,于是诉到法院。
甲的诉讼请求是:作为股东,我有权利行使股东对于公司财务的知情权。
A公司说,你看看会计报表就行了,没必要去查会计账本。
会计报表和会计账本两者有区别,前者是经过修饰和调整的成品。2003年,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特别约定,只是可以看会计报表,但是从2006年开始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看会计账本,现金账等所有账。
2《公司法》对会计账本的规定
《公司法》中允许的会计账本,不等同于允许看原始会计报表、原始会计凭证。目前《公司法》还没有延伸到原始会计凭证的层面,只提出如果在账本上看出问题,可以举报,通过国家公权力的机关来检查。通过检查机关、税务机关检查,既可以保护公司一定层面的商业秘密,又可以维护住股东的合法权利。
3《公司法》对不同股东查账权的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查账方面的权利有差别。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目前只允许查会计报表。比如,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中小投资者,只能看会计报表,而不能到上市公司掏出股东证要求查看原始会计凭证或者会计账本。
一般情况下,没有什么理由能够阻止股东的查账权。作为股东,想要查账,就先发一个书面通知给公司。法律上规定,公司要在15天之内给答复。如果公司拒绝股东的查账要求,股东就可以拿着公司的答复纸去法院诉讼,要求公司公开会计报表、会计账本。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就必须给股东看,总不至于把会计账本烧了。
查账权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开端,也是始点。起点性的权利看似简单,杀伤力却是非常大的。
02
退股权在企业中,如果两个股东没有办法继续合作,又不想解散公司,是可以要求退股的。
1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法律提出这个要求,实际上是在保证公司得到有序发展的同时,也给小股东一条出路。股权文化的特点标准是平等,小股东有权利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要想行使退股权,股东就一定要在股东会的决议上投出反对票。
03
瑕疵公司决议的诉权对于有瑕疵的公司决议,我国过去的《公司法》的规定并不完整,所以屡屡出现双头鹰公司(两拨股东各开各的,各自到工商局去交文件,都当董事长)的情况。如今的《公司法》给出了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制:内容无效和程序无效,都会导致决议无效,这个决议做出之日起60天之内,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既有正面的权利,也有垫底性的诉权做支撑,这样的权利才是完整的。
企业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开会才通知不按程序来,比如,上市公司开股东大会,要在指定报刊上登公告,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参会人员、会议议案、如何登记等信息。因为股东会会议是要探讨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体现平等协商的权利。反过来,从公司角度,应当采取足够措施避免发生类似情况。
公司管理、公司治理等制度都要事先做好设计、约定清楚,以便将来有据可循、有章可查。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有瑕疵的决议要尽量避免。
04
解散公司的诉权如果公司陷入经营僵局,比如,公司长期开不了股东会,开了股东会做不出有效的决议;公司长期开不了董事会,无人召集,或者董事会的决议不能有效做出;公司的经营发展出现严重的情况,不能依照原来的设想推进,公司的股东们就没有必要再捆到一块,以避免更多的消耗。
1
尽量避免给公司僵局创造设计条件
过去有些公司的股权设计是50%的股权对50%的股权,貌似公平,实则无效率,公司董事会一共6个人,一边请3个,如果两组人意见一旦相左,表决的时候永远是3∶3,公司就会陷入僵局。民主还要集中,在最初设计股权结构的时候就要有主有辅,做出有效的调整和安排。
2
小股东有解散公司的诉权
《公司法》对公司解散方面的规定如下,
如果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下去会使得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去解散公司。
一家公司被解散掉,其员工、债权人、整个供应链等都会受到伤害。法院在判这种案件的时候,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审慎裁判,它会跟征求双方的意见,寻找最佳解决方案,如建议转移一方的股权,收购想拆掉公司的人的股权。如果原告和被告都同意解散,法院还是会尊重双方的意愿。
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公司内部,资本的多数就意味着意志的多数,即大股东的意志会覆盖掉小股东的意志,法律上称之为“权利的吞并”。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制度加以完善。在公司章程这个层面,大小股东各自权益要设置清楚,为了防止大股东一股独大,我国在上市公司层面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和公司任何一方股东都没有关系,承担着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和使上市公司有序合法正常发展的责任。
小股东进入不了董事会,可以考虑谋求一个监事会监事的席位。监事的权力相当于企业内部的小纪委,有很多的权利去查询。还可以多个小股东联合起来,争取推荐一个人或者两个人进董事会,从而保持对重大事态的知情权和一定意义上的决策权。在董事会表决的时候,不是按资本多数,而是按人头多数,所以大股东在董事会中要具有足够多的人头,也就是拥有尽量多的董事。
这些设计和安排的终极目的是让股东能够平等地行使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公司法》制度设计的最基本要求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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