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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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 王玉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认识的误区以及法律难点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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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8-10-21 10:49:4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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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者和专家们建议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为了完善我国的破产制度体系,最大限制地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而一些人积极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则是为了逃避个人债务,从而对个人破产制度存在一些误区。

——王玉珍

现在企业由于资不抵债可以申请破产,而个人由于资不抵债可以破产吗?在一些电影电视剧里,国外一些个人由于经营失败、投资失败、资不抵债可能申请破产进行保护,而我国个人在无力偿还时却遇到各种暴力催收甚至有的到处流亡,更有的家破人亡。


那么,我国欠账过多、无力偿还时为什么不可以通过破产申请保护呢?这样不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所有人的权益而不至于出现更严重的后果吗?


个人破产制度的由来及现代个人破产制度的内涵


个人破产制度发端于古罗马时期,在中世纪时的意大利与英国得到较大发展。开始的个人破产制度更多的是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对破产的债务人实行的更多是惩罚性的制度,如古罗马将破产债务人的尸体予以瓜分,中世纪意大利商人被砸烂长椅。1570年的英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逃到外地、离开原住所就构成欺诈,可启动破产程序,由法官变卖债务人的资产,在所有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同时要把债务人关入监牢,甚至割耳戴枷示众。


后来人们对善意破产和诚信破产采取了宽容的态度,所以,英国从18世纪初制订的《安娜破产法》开始对诚实的资不抵债者实行免责制度,后来的现代破产法逐渐由保障债权人权益向保护债务人转变。


现代破产制度的典型是美国的破产制度。1978年,美国将消费者破产纳入破产法之中,从而使个人破产成为整个现代破产制度中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作为债务人由于负债过多或者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破产的目的是对破产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确实无能力进行清偿的债务进行豁免并确定破产申请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现代个人破产制度是从法律上对债务人的清偿行为和破产以后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进行法律上的规范,既保证债权人的有效清偿,又保障破产申请人的基本的生存权利。


很多人建议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是一种误区


为什么目前有那么多人建议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呢?学者和专家们建议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为了完善我国的破产制度体系,最大限制地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而一些人积极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则是为了逃避个人债务,从而对个人破产制度存在一些误区:


有的人大量借钱炒股失败了,就不想还借款了,所以希望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免除债务;


有的人大量借钱炒房失败了,就不想归还欠款,就想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进行讨债;


有的人大量借钱进行高消费,结果最后无力归还,希望通过建立破产制度将自己的借款一风吹了;


有的人借钱投资失利了,无力偿还债务,面对追债觉得压力太大,希望通过个人破产申请解除所有的债务;


有的人大量从银行借款、有的人大量从网络金融平台借款、有的人大量从亲朋好友借钱进行投资经营活动、高消费活动,一旦出现个人资不抵债以后,债主想方设法苦心追债,借债人则如惊弓之鸟四处逃债,因此希望受《个人破产法》保护而免除所有的债务,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但是很多人如果仅仅认为通过个人破产可以逃避债务、通过申请破产废除债务而可以理直气壮地不还,那么就是大错特错了,现代个人破产制度虽然也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权益,但是同时也对债权的人权益进行保护,简单地认为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就可以免除债务并过上正常人的生活是不现实的。


以美国个人破产制度为例,个人一旦申请破产保护,债务人的大部分债务虽然可以取消,债务取消以后债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追讨被取消的债务,如果债权人以任何方式继续追讨破产人的债务,可能会因为藐视法庭而受到罚款及其它处罚,这就是人们希望的结果。


但债务人也必须为申请破产付出代价,如果申请个人破产被法院判决后,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只保留一些生活必须品,其它资产都必须全部用于拍卖以偿还所欠的债务。


也就是说,你可能会获得部分债务免除,但你也必须放弃除一些生活必须品以外的全部家庭资产,那种以为通过豁免债务还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还能保留自己的家庭财产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是最大的误区。


以美国的个人破产法律为例,个人申请度被法院宣布破产后可以保留的财产主要是以下几个内容:


一是债务人可保留财产必须是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须的用品,由于联邦法律有规定,而各州也可以自行制定,债务人可以在联邦法律和地方法律的规定中自行选择。


二是以纽约州为例,可保留的财产主要包括:家庭主要住宅中除去债务后剩下价值一万元以下的部分;现金二千五百元以下;总价值在一千二百元以下的衣物、家具及其个人用品;汽车除去债务后剩下价值中不超过二千四百元的部分;受益人必须是除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的人寿保险的保险金;社会安全金、失业保险金、社会福利金、某些赡养费、退休金等;在申请破产六十天之内所拿工资的90%等等。此外的所有财产必须全部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


如果直白一点说,债权人有权没收被破产人的抵押品,破产人住房价值不管多高的价值只给你保留1万以内的权益,住房可以进行拍卖;汽车拍卖以后给你2400美元;2500元现金,1200元以内的个人物品,是不是跟一些人的想象不一样?


同样,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可以免除,有一些债务是不可以免除的。不能免除的债务主要有:欠政府的钱如欠税,政府发放的未偿学生教育贷款,还有因为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而造成的财物损失,比如酒后驾驶而造成他人死亡或致残的赔偿等等。


同样,如果个人破产申请人在破产申请过程中出现债务人作伪证、债务人不遵守破产法庭的法令,或者债务人非法地转移、藏匿或毁坏其所有的财产,债务人在申请破产过程中有欺骗行为,法院可以不同意破产申请;但即使破产申请已经被许可,法院有权力撤销破产许可申请,被取消的债务也会重新回到债务人头上。


那么,个人申请破产并被法院判决以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


一是自然要拍卖自己的所有财产包括房子等全部财产进行还债,任何隐瞒、转移、藏匿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可能会撤消你的破产申请并所有的债务重回到你头上进行清偿。


二是在破产后三到五年内的收入要受到严格监管。在这一期间,所有的收入都要接受破产管理人的严格监管,大部分要交予法院指定的委托人用于偿还之前的债务,只有规定的少部分可以自己使用和消费,以保持最低的生活水平,并不是我们一些人认为的完全不用还债了那样。


三是长达十年的破产信用。破产人的破产记录会在破产判决生效后的长达十年的时间内保留在破产人的信用记录,在这段时间不能使用信用卡、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只能靠使用现金生活。


四是长达十年的时间难以就业。因为破产信用有十年的时间,而且出现了信用有问题,许多好的公司、收入高的公司不会愿意聘用破产人,破产人的就业受到限制。


五是在破产还债期内破产人不能进行任何高消费行为,如住五星级饭店、度假、让孩子上私立学校等等,任何高消费行为可能会被法官认定破产人可能隐瞒破产前资产,一旦认定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我国实行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司法实践


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真正的个人破产法律法规,只有企业破产法律。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明确规定是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自然人可以破产。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中也是明确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同样没有规定自然人破产的还债程序。


199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初稿,但1995年9月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却没有进行审议。


2004年6月进行法律审议的破产法草案中将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但在10月的二次审议中仍然仅限定为“企业法人”。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是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但适用范围仅限定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企业法人。只是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也适用。


由于没有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该类纠纷。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只是明确了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的法律规定,只是维护了“欠债还钱”的公理,只是解决了有能力而拒不偿还债务的强制性,而对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缺乏有效的规定。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一般会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允许债务人进行分期偿还。而对于那些永久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只能是简单地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进行清偿了,通过法院审理、做出判决、付诸执行,能执行多少个人财产债权人就可以拿多少。这为债务人隐藏财产、转移财产、分割财产提供了可能和条件。同样,对于那些真正无力偿还的债务人又缺乏善意的保护,从而导致很多人真正无法清偿债务时却难以得到保护,这是真正应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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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8-10-21 10:49:50


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实施的难点



那么,在我国现阶段实施个人破产法律为什么这么难呢?真正的难点在哪里呢?主要有:



一是个人信用体系仍然不完善



虽然说这几年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在逐步完善,对失信人的处罚也越来越严格,但是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仍然仅仅以银行的信用体系为主,对个人信用的全社会综合管理体系仍然有欠缺,对失信人的经济管理和行政管制仍然残缺不全,甚至一些失信人的生活还好于守信人的现象到处都是。



在这种信用体系状况下,推出个人破产制度可能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对我国的经济、金融体系和秩序形成强大的冲击。这可能是所有的法律法规决策者不愿意看到的,也是那些善良的、守法的公民们不愿意看到的。



二是对恶意破产和善意破产难以界定可能导致大量的恶意破产



从我们一些人对个人破产的认识误区看,很多人希望建立个人破产法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保护那些真正永远无法偿还债务的人进行债后重生,而是为了简单地甩掉已经欠的债务,然后轻轻松松地再过上正常的生活,因此,个人破产法的出台可能会导致大量的恶意破产的产生。



因为我们现在对善意破产和恶意破产难以界定,对个人负债和家庭负债的界限不清,对债务期间财产的正常出售和转让与恶意转移财产界限不清,如果一旦发生恶意破产则会带来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是个人破产管理人制度不完善



如果要实施个人破产法,必须建立完善的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进行审查并对破产的债权债务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保证破产的公正、有效,对破产人是不是藏匿资产和转移资产进行界定和监督,这是确保个人破产法实施的非常重要的条件。



四是个人破产后的债务继续清偿问题



再一次明确,个人破产生效后并不是完全注销掉所有的债务,也不是完全不用归还债务,对一些债务仍然具有偿还责任和义务,因此,在个人破产法中有明确个人破产后仍然需要清偿哪些债务?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手段进行清偿债务?破产后的个人如何进行管理以保障其最低的生活保障?如何对个人破产人进行有效的约束同时又不至于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这都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涉及面广泛的法律法规,涉及的因素众多,需要谋定而后动,更需要全面的、综合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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