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指尖的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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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煮经管] 4万亿!国家突然宣布铁消息!多少人或彻夜无眠!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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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指尖的青烟 发表于 2018-10-29 08:41:22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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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亿元!

现在,老赖已经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确实,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就算老赖跑到天涯海角,也必须还钱。

最高法消息:2016年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884万件,执结1693.8万件(含终本案件),执行到位金额4.07万亿元

可是,不知道大家想过没有,这里说的老赖指的是是那些有钱不还的人。如果人家真的身无分文、家徒四壁,再怎么逼也逼不出几块大洋、也还不起钱,那该怎么办?

回答不出来吧?回答不出来就对了,因为现在我们国家关于这个领域的法律,还是空白:我国的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自然人不适用破产。

法律没规定,操作中难免五花八门,往往出现债主挖空心思追债,搞出什么暴力、色情甚至艾滋病催收;而债务人则如惊弓之鸟四处逃债,有的甚至造成家庭惨剧。

君不见,山东发生的辱母杀人案,不就是女企业家苏银霞因经营困难借了高利贷,最终还不上,在暴力催债之下发生的血案吗?

公司有公司破产法,可以让企业更好了结过去,重新开始;那么,那些经营失败、的确无力还债的个人,怎样免除债务、重新做人,避免陷入绝望、再次发生人间惨剧?

这个问题,值得整个社会深思!

民之所呼,政之所向!

就在刚刚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上,最高法院在报告中明确提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最高法院的报告,验证了我们上面的看法:

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约有5%属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

换算下来,民商事案件中,约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他们是欠了钱,但是的确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 确实没有清偿能力。

特别是一些小企业主,他们原本就是“人企不分”的。比如,于欢的母亲苏银霞,正是以个人名义向涉黑地产老板借了用来企业经营的高利贷,从而陷入了一个无底洞。

对于这些人,最高法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给一个制度性出口。也就是说:当个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可以申请破产保护,给他们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其实,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个人破产是非常常见的。一般说来,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个人破产制度大体是这么规定的:

一旦申请破产保护,债务人的大部分债务可以取消。债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向债务人追讨被取消的债务。债权人如果继续追讨债务,可能会因为藐视法庭而受到罚款及其它处罚。

当然,债务人也必须为申请破产付出代价:申请破产后债务人的全部资产除生活必须品以外,都必须被拍卖来偿还债务;一段时间期限内,要对破产者的收入进行严格监管,对破产者的消费严格限制。

很明显,虽然债务人在申请破产保护后,将付出惨重代价,甚至是身败名裂,但毕竟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免除,不用再东躲西藏、跑路逃债甚至自杀了。

比如,梅艳芳母亲覃美金,为了争女儿遗产,就曾多次和家人打官司,打了好多年,欠了一屁股的诉讼费,最终只能在2012年宣告破产。

关于犯罪,英国政治家托马斯.霍布斯曾经有一段精辟的解释:

一切罪行都是来源于绝望、仇恨和贪婪等激情。

是的,当一个人被绝望所逼迫,被仇恨点燃,那一瞬间的恶就像星星之火,燎原之势不可阻挡。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不正是这样一个悲剧吗?

正因如此,有必要在制度上建立退出机制,保护债务人陷入绝望、彻底沉沦。其实,这不仅保护债务人,也保护了债权人,更保护了一个社会里的所有成员。

毕竟,就像英国诗人约翰.多恩曾经写过的那样:一个人的绝望,或将最终引致整个社会戾气的漫溢!

没有人是一座孤岛,

可以自全;

每个人都是大陆的一片,

整体的一部分。


如果海水冲掉一块,

欧洲就减小,

如同一个海岬失掉一角,

如同你的朋友或你自己的领地失掉一块:


任何人的死亡都是我的损失,

因为我是人类的一员,

因此

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

它就为你而鸣。

最后,为最高法院点赞!希望个人破产制度能够顺利建立、扎实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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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gzhl008 发表于 2018-10-30 11:06:18
支持尽快推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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