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讨论商品价值时之所以选择劳动产品而非同样可以用于交换的自然物品,楼主认为是由两者交换频次的巨大差别决定的,我以为可能稍显牵强,让我举一个可能并不是非常合适的例子,假如一个心怀恶意的煤矿主想要扭转自然物品在价值体系中的不利地位,从而将它的煤以颗粒为单位来卖出,而同时另外一个怀有同样恶意的资本家就以颗粒为单位来买进煤矿主的煤,那么煤矿主有限的煤就可能会有不知道多少次交换了,这样价值来源的选定岂不是就要因为两个资本家的恶意而改变了?当然,这个例子并非无懈可击,比如这个例子本身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不会发生等等,但是我认为交换频次同样是随着具体交换物品的不同而可能有巨大差异的,并不能把不同种交换物品的交换频次简单相加,从而得出一个以交换频次来决定价值来源的结论。马克思看待人类社会的很多问题是从“人”这个类角度出发的,人之所以和其它一切物种不同,最本质上是由于人类不仅简单“采摘”自然的果实,更能以自然物质基础进行劳动生产(当然,简单的“采摘”在一定的意义上也可理解为劳动生产的雏形),马克思在看待已经高度商品化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时也同样是站在人的类的角度考虑的,即在人类的生存发展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物质生产方面,是什么在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事实上是商品越发达劳动在生产人类物质基础的过程所起的作用越为关键,所以我认为马克思正是从肯定劳动在人类实际物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根本作用的角度将劳动视为价值的来源的。在这方面马克思有时候说政治经济学是有阶级的我以为是有道理的,就单纯人类生产中劳动的决定力量这一问题来讲,很难说不会有许多资本者进行毫无原则的否认和诋毁。
但是,从维护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主观愿望出发,个人在马克思的理论以及理论和现实的联系方面还有很多困惑,楼主在“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价值概念的理解和把握”一文中论及的下述观点本人也十分赞同。
“在社会科学(如果还能称得上是科学),特别是经济学中,对待任何一个概念的定义我们都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别其真伪和合理性:一是定义概念所遵循的是什么样的方法论原则,这种方法论原则是否得到始终一贯的遵循;二是定义内容来源于什么样的客观事实。”
在马克思定义商品价值这个概念所遵循的方法论原则方面楼主已经做了较为详解的阐述,本人也以为是十分妥帖的,而对于第二方面,即“来源于什么样的客观事实”,虽然当我像马克思一样站在人类的角度来考虑的时候,似乎事实也不成问题,因为,的确,我认同劳动在人类物质生产中的决定作用,但是我们怎样用这样一种认识来解释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呢?毕竟,在资本社会中真正掌握着大量商品的是少数的资本者,即使你我从人类的角度出发认同商品中蕴含着的价值由劳动者的劳动决定,又怎么可以肯定单个或者作为整体的资本会持有相同的观点并以此为基础来交换商品呢(如果是商品的生产者直接交换其劳动产品,将劳动作为价值的基础似乎才是在经验事实上可以被自然接受的),当然,大概会有这样一种说法,即以劳动作为价值基础是一个社会的客观的过程,并不以资本者或者其他什么人的想法而改变,那么我想要问的是,这一过程究竟是怎么样的呢?还有,我们该怎样回应这样一种质疑,即为什么商品一定要有个价值呢?现实中商品只是凭借价格这个工具就可以顺利实现其交换,那么为什么在这个价格后一定会有个价值呢?事实上现在很多资本主义经济学家都是完全放弃了商品的价值概念而单去讨论价格的数字意义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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