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青蛙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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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其它] 企业老板须知,公司法人名章未备案风险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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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尤其是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可能需要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在书面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并签字,以使得该合同对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可能因时间或空间上的限制,无法及时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会将公司公章及其法人名章交由公司特定人员保管,并指示特定人员使用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完成合同的签署。

法人名章,是每个企业必不可少的一枚印章,然而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其重要性。关于法人名章的法律效力及签署形式,在法律上的效果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我们为您一一分析。

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之上加盖公司公章及其个人名章而非亲笔签字,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基本秉持这一观点,认为采取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形式满足合同正当签署的要求。

1.《通河县人民政府、王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701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王安为证明其与通河县热电厂存在煤炭买卖合同关系,提交了欠据这一债权凭证,欠据记载有欠款原因、欠款数额以及欠款人等基本信息,欠据上加盖有通河县热电厂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故案涉欠据的形式、内容符合债权凭证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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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鑫海担保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案涉主合同项下,鑫海投资公司、鑫海担保公司与国泰租赁公司签订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国泰租赁公司在该《保证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法定代表人加盖名章可视为签字行为,鑫海投资公司、鑫海担保公司仅以该合同未经国泰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主张合同未生效的上诉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3. 《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5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作协议及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文件均加盖有胜达永强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名章,应当认定均为胜达永强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胜达永强公司上诉称,公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是被宝硕公司欺骗借出的,因此产生的相关民事行为当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论宝硕公司是否存在欺骗的行为,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除非证明合同相对人中信银行存在恶意,胜达永强公司以印章是被骗出借的理由不能对抗中信银行向其主张合同项下的权利。

因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使用引发的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字而言,法定代表人的名章可以为任何人使用,合同的相对方无法知晓使用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的人是否得到了授权。此外,由于名章多数以规范字体制作,合同相对方甚至无法确认被使用的名章的真实性。而实践中,因加盖名章引发的纠纷也较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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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未经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同意私盖印章引发合同纠纷
       在“武汉市商业银行民主路支行与武汉四星旅业娱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担保效力纠纷上诉案”中,史法军是国投证券部的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史法军未经国投证券部同意,私自在对外担保合同上加盖国投证券部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章,国投证券部上诉称因史法军盗盖公章,该担保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史法军的上述行为是国投证券部的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于盗盖公章的行为,国投证券部不能免责。【(1999)民终字第52号】

2. 因对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真实性存在争议而引发票据纠纷-
       在“青海新茂祥物资有限公司与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中,金坛公司提起上诉,主张案涉票据上加盖的该公司财务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系伪造。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伪造票据上签章的,被伪造方无需承担票据责任。因此,案涉票据上的签章是否伪造,关系到金坛公司应否承担案涉票据责任问题。原审法院对该事实并未查清,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6)最高法民终102号】

3. 因员工伪造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公章,担保合同无效,但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三九企业集团与济宁市市中区对外贸易公司、哈尔滨市利达贸易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担保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龙滨酒厂业务员毛君盗盖单位公章、伪造该厂法定代表人名章以及伪造担保书,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毛君的行为属犯罪行为,而非职务行为,故龙滨酒厂不应对本案承。虽然毛君是盗盖单位的公章,并被有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刑罚,但龙滨酒厂对公章具有疏于管理的过错,应对本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999)经终字第260号】

总结:慎重对待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使用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代表法人的行为。所以基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法律地位,法定代表人名章纳入备案管理,有效的保障了用章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涉章纠纷犯罪。
因此,为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法人名章一定要备案。  此外,对公司来说,应当建立比较完整的内部印章管理制度,避免法定代表人随意委托他人使用印章或者因印章管理不善而被私自使用,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责任和义务。

创业印章提示:保障法人合法权益,
共建商业诚信秩序。
不要卷入犯罪案件后,
才知道重视名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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