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甲公司之所以能与乙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是因为项目负责人没有安排专业的可行性研究,只是根据乙公司的陈述和主张及其出具的有关材料,包括《药品注册批件》和《药品再注册批件》的复印件,相信乙公司就是理想的目标企业。但尽职调查却发现此并购项目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
1. 乙公司不具备并购交易的合法资质
律师调取了工商档案资料,发现乙公司2003年以“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且有一个国有资产股东,后经股权转让退出,但没有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目前的经济性质仍然保持“股份合作制”。
然而,乙公司工商资料记载的2003-2008年的《公司章程》中第一条均显示“…由股东共同出资建立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章程中亦可见《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乙公司的历次变更均采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的规范,据此判断,乙公司设立至今都是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外壳存在,但是实质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运行。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历史产物,不受《公司法》调整。律师现场访谈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王某表示当时设立时的法律并不完善,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并没有概念,以为就是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建议:由于本次交易是“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100%股权”,因此,乙公司应当首先完成企业改制,变更公司经济性质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使其成为一个股权结构清晰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处理好国有资产转让的历史遗留问题。
2. 乙公司不是药品生产企业,不拥有三种药品生产技术所有权
经律师审查,发现乙公司是一个药品研究机构,2003年之前属于市政府某部门的三产单位,没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其在《合作意向书》中承诺“拥有A、B 、C三种药品完整所有权”其实是基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药品协议》。
《协议》约定:
1、乙公司负责新药或仿制药品的开发申报工作并组织好产品招商;丙公司配合乙公司做好新药或仿制药品开发中的申报工作并组织生产。
2、合作开发药品取得的生产批准文号,其所有权归乙公司所有,乙公司向丙公司提交生产订单,由丙公司组织生产并组织销售。但事实上,三种药品的《药品注册批件》上“药品生产企业”一栏中都填写着丙公司的信息。
因此从法律上讲,丙公司才是这三种药品生产技术的真正所有者。前述《协议》有关“合作开发药品取得的生产批准文号,其所有权归乙公司所有”的约定,虽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我国有关药品注册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法律行为。
律师建议:乙公司应与丙公司协调,促使丙公司将药品A、B、C的新药技术和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可就转让《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药品批准文号)产生的财产性权益进行合理安排。
(作者注: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此问题在今后的试点城市或地区不再存在法律障碍。)
3. 药品B存在专利权争议
乙公司声称拥有三种药品的专利权,律师审查了《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并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了专利搜索核实,确认情况属实,但其中药品B的专利权是通过专利转让合同取得的,系乙公司与原专利权人李某共同所有,律师核查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权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确认专利转让合同已经登记而生效。
律师通过电话征询李某的意见,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乙方单方面转让药品B的专利权。
【结语】
本案中,甲乙双方都对并购项目的成功寄予很大希望,甲公司已经做好配套生产的安排,包括扩建厂房和申请新版GMP认证,乙公司则希望整体并入甲公司以求更好发展,并购项目也得到了当地政府和药监部门的认同和支持。
然而,尽职调查工作却清晰地揭示了其中非常严重的法律障碍和法律风险,律师对目标公司的资质、并购交易的合法性、药品专利的法律状态和药品技术的归属等关键问题进行了严格细致的审查,及时提出了应对策略和法律建议,从而避免了甲公司因盲目推进该项目而遭受更大损失,并购项目也因乙公司与丙公司的法律纠纷而终止。
五、并购重组交易成功的秘诀1. 并购交易方案设计核心合规性与商业价值的平衡
并购业务不等于并购材料申报,并购的本质是交易、是追逐商业利益。
第一,从投行对并购业务的角度来说,有一个特别常见的误区是,很多投行,或者很多中介机构把参与并购工作,或者是做并购项目,等同于做并购的执行。比如说投行,去做并购的话,只是要做并购材料的申报。其实并购这个链条非常地长,从发起并购战略的确定,到中间并购的执行,并购执行里边还有交易(比如说标的的寻找、交易的达成),在执行阶段,又有内部的决策程序、外部的批准程序。外部批准完之后,才进入到执行层,这才是一个完整的并购链条。若投行要把报材料视作为并购操作的全部,必定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真正影响并购的因素是什么呢?是产业结构,还有是二级市场的股价,就是真真正正的商业利益。监管部门要是审批得快点,会有利于后续的审批程序,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你不会颠覆整个市场并购的这种格局。为什么要对并购有相对一个全局观的认识?在项目操作时,并购真正难是难在什么?难在交易的撮合,和交易方案的平衡,这两点恰恰是后续履行执行程序的一个前提。
就像我们在实践中间,一般我们这种老兵是对付客户的,对付交易谈判的。而进入到执行程序,就是三四年的项目经理进入去拿材料。所以我们跟客户很熟,但是跟证监会的监管员并不熟。
2、交易方案设计的核心在于合规性跟商业市值之间的平衡。
其实交易方案的设计里边,比较核心的也是最根本的是在于合规性跟商业市值之间的一个平衡。一单并购,要想最后能操作成功的话,证监会能批、股东大会能过,这是最终的结果。但是买方得高兴,卖方得高兴,管理层得满意,债权人你不能得罪,职工不能去闹事,当地政府脸上也有光,它其实是诸多的这种利益平衡,最后所产生的。
所以并购最终能够达成的,或者是设计出来的方案,一定不是一个完美的方案。在并购里头没有完美方案,它只能是兼顾各方的一个最优方案。当然从每一个人的角度来讲,都不会是一个最优的方案。比如我们设计的申万和宏源的合并,别人说是创新,有的人就觉得你们这方案设计怎么这么别扭,这近乎于变态。但是这是唯一的能够达到的、实现的方案。就中间这一个缝能够钻过去。这个就是投行价值所在。因为并购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平衡,所以它本身就是一个很纠结很分裂的过程,在纠结和分裂中去实现这样合规性和商业利益的平衡。
商业利益里边最难以平衡的,其实是买方和卖方的利益。因为尽管是基于A股的并购,是有共赢的空间,但是共赢空间的前提下,还是有一定的博弈的。买卖双方还是两个心眼,买方是希望能够买的更便宜,卖方是希望能够卖得更贵。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投行发挥的作用就更大了。比如心理预期的管理,进程的控制,方案设计中间的那种平衡,其实都是很要劲的。比如要通过对买方的预期管理去泼冷水,买方总是都希望能捡一大便宜,但是我们必须告诉他,天下没有傻子,你不可能真正在买上捡到便宜。
3.、没有完美的方案,最优方案是兼顾各方利益。
另外,在交易的过程中方案的设计,是尽可能地兼顾到各方的利益,而且要帮客户争取他可实现的利益。比如买卖双方,它可能是要商业利益。但是对管理层可不一定,管理层可能要的是一个稳定的位置和发展空间。而且对管理层而言,55岁的管理层跟35岁的管理层的想法都不一样。55岁的人要平稳退休,要把钱拿到。35岁的人,你可能要给他更好的平台,和激励机制,他还想大干一场。这个都是不一样的。
4.、股东让利的平衡有利于监管部门审批通过。
最后,在设计方案的时候,对公众股东让利要到位,显得厚道一点也是需要注意的。类似于借壳方案,监管部门给你的印象分就很高,就觉得你这个方案虽然是还有一点点问题,但你这老板并不黑。
5. 并购交易撮合技巧
(1)好的并购交易员,表现在对并购项目的交易和人性的理解上。
(2)并购是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平衡,所有都说No,也不是负责任的行为。
(3)把交易磨到双方都认为探到底线了,这个交易就比较容易达成。
商业利益、以及对于买卖双方决策层心头预期的影响和管理,让大家最后心甘情愿能奔着交易最大的概率往前走,这个应该是投行在撮合交易,平衡方案里头最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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