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指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思迈特论坛
一、企业所得税
(一)法律形式改变
(二)债务重组
(三)股权收购
(四)资产收购
(五)企业合并
(六)企业分立
(七)资产(股权)划转
(八)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九)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十)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
二、增值税
三、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一、企业所得税
(一)法律形式改变
【适用主体】
所有企业
【政策内容】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适用条件】
无
【管理服务】
对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企业除须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外,还应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2.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二)债务重组
【适用主体】
所有企业
【政策内容】
1.债务重组的当事各方:债务人、债权人。
2.债务重组的当事各方企业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以债务人为重组的主导方。
3.处理规定
(1)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减免债务
债务人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②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分别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与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按照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并按照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确认其计税基础。
③债权转股权
债务人按照债务转为资本部分公允价值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按照债权转为股权部分公允价值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并按照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其计税基础。
(2)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减免债务
若债务人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则其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②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若债务人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则其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按照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并按照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确认其计税基础。
③债权转股权
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债权人对债权转股权业务暂不确认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