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的概念必须反映真实的经济生活,否则,我们就不能对经济现象进行科学的解释。无论是价格还是价值,在真实的经济生活中一般都是以货币为其表现形式。从实践上看,某种商品的价值如果不是用另一种使用价值来表现,则我们根本就无法对这种商品价值进行说明。在金属货币时代,金属本身即有交换功能之外的使用价值,因此,它可以直接表现为商品的交换价值。在纸币时代,纸币则做为金属货币的数量标志或符号,以中介或媒介的形式扮演金属货币这一特殊交换价值的角色,从而首先成为了交换价值的表现形式,进而成为了价值的表现形式(纸币与贵金属的脱钩,不影响我们这里的讨论),在交换活动中,用货币表现的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价值,人们习惯地称为商品的价格;而在非交换活动中,同样的货币表现,人们则直接称之为价值。或者说,在交换活动中涉及到单位商品或商品计数单位时,人们用的是价格这一概念;而在统计活动中,或涉及到财产或资产这一含义时,人们则用价值这一概念。比如,某单位在市场支付五十万元购买了一台机器。在其交换活动中,五十万元代表的是这台机器的价格;而在该单位固定资产账户中,五十万元再加上购买该机器及安装时所产生的一些其它费用,代表的则是这台机器的原始价值。由此可见,价格,不过是人们在交换活动中对商品价值的习惯性称谓,它本质上依旧是指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价值。人类的交换活动已经持续了几千年,经济学家们对于价值的概念一直争论不休。但是,在真实的经济活动中,经济学家们的分歧从来就没有成为商品交换的障碍。在市场上人们从来不曾首先试图统一关于价值的概念然后再进行交换,他们试图统一的只是目标商品的价格额度,而其本质对于他们来说似乎是不言而喻从而无须争辩的。马克思主义国家从资本主义国家交换回商品,从来不曾把其价格按照自己的概念换算成价值,而是直接把这个价格计入会计账户,他们充其量是把外国货币换算成本国货币——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如此。市场是无声的裁判者,也是最权威的裁判者,一切理论分歧都不能阻止人们在实践中服膺于它。
货币,不过是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它的特殊性在于不是被用来直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需要,而是被用来作为一般等价物即商品交换的媒介来执行社会职能。因此,当我们说交换价值是不同的使用价值相互交换的量的比例时,价格则不过商品交换价值的一般形式。而价值,必须通过交换价值才能表现出来(一种使用价值若未进入社会过程通过商品交换获而得社会的承认,亦即通过这种交换确定与其它商品的比例关系,它就不具有社会性的价值),因此,价格也可以说是用货币表现的价值。但仅就此一点来说,许多人也未必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对于他们来说,某种商品的价格,不过是代表着一定数量的货币。而这个数量的货币,则不仅可以购买这一种商品,也可以购买不同数量的其它商品,他们可以根据需要的具体性而通过对不同商品的消费来获得不同的满足。可见,交换价值必须依附于一定的使用价值之上。我们且不论有价格之物是否有价值,但它肯定要有使用价值。
如果说物没有价值却有价格,那么就与价格是用货币表现的价值这种说法相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马克思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的“价格表现是虚幻的”,1或者说是“一个不合理的表现”。2马克思的这种观点,无非是根植于劳动是价值的源泉从而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这一见解。既然价格是交换价值的一般形式,而交换价值又是价值的表现形式,那么只要我们弄清在市场中价格确定的依据是什么,就可以判断出一种价格是否是或者说在什么情况下是虚幻或不合理的。
一.价格的形成
在市场中,作为卖方的生产者,往往是首先对自己的商品提出一个要价。生产者显然清楚自己的货币成本,或者“清楚”自己的商品耗费了多少劳动时间。但这种劳动时间,只能是个别的或自然的劳动时间,而不是具有同质性的社会劳动时间。对于生产者来说,如果他愿意,他当然可以依据其货币成本和预期利润,或者依据其个别劳动时间来主张商品的价格。但这种要价依据无论是前述哪一种,其价格都不能表现马克思语境中的商品价值,因为它既尚未经过社会过程而为社会所认可,相应的劳动时间也不是平均化的劳动时间。这个时候所谓的价格或价值,只是生产者的一厢情愿。
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对这种货币成本和劳动时间一无所知,但却不妨碍他们做出是否接受生产者的商品要价的决定。在了解自己需要及支付能力的前提下,消费者做出这种决定的唯一依据,只能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对自己的有用性——由这种有用性而获得满足,是消费者的消费目的。比如购买服装要看其款式、颜色和质地等,购买家用电器要看其性能和外观等。这种有用性,表面上看是商品本身的物理的化学的乃至美学的等客观属性,而实际上却是消费者对这种客观属性的知觉。它包括消费者对它的感受(或感觉)、理解、可支配性和信任等。比如基于自己的要求,如果消费者对一件服装的透气性或保暖性持怀疑态度,或认为其颜色与自己的肤色不协调,则一般不会产生购买的愿望。如果消费者难以理解一款产品的性能,或其操作过于复杂从而难以支配,则一般也不会选择购买。如果消费者对生产者关于产品性能的宣传有所怀疑,同样一般也不会选择购买。消费者在对商品的客观属性的感受(或感觉)、理解、可支配性和信任等的基础上所获得或预期获得的满足感,就是效用价值论者所说的效用(对于效用这一概念,后面我们将给出正式的定义)。
消费者知觉涉及到较为广泛的内容,它不仅受到消费者的文化、阶层和自然环境的影响,还受到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的影响。某种商品市场供应的丰富,使得商品具有较充分的可选择性和可替代性,这或影响了消费者在一定价格水平上的需求迫切性,或消弱了消费者基于较高层次需求心理的满足感,或二者兼而有之,从而使得消费者降低了对商品效用的评价。商品市场供应丰富这种状态本身和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在影响了生产者的效用评价的同时(除消费者心理外,商品的新颖性,其他生产者生产的困难或竞争对手的缺乏,都会调高生产者对商品的效用评价,反之则调低这种评价),愈加激烈的竞争也使得生产者不得不通过降低价格来获得有利的市场地位。
在消费者的需要及支付能力一定的情况下,商品的效用愈大,消费者能够接受的价格就会愈高,反之就会愈低。商品的效用对于消费者愈有普遍性,显然需求量就会愈大,反之就会愈小。利益最大化,是供求双方的共同愿望。某一价格使自己能够接受,只是消费者的最低要求,如果有可能,在获得同等效用的情况下,消费者是总是希望支付更低的价格。同样,如果有可能,生产者总是希望索取更高的价格。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商品的价格一般只能使生产者趋于获得平均利润,但这只是从总体来看的一种动态过程。如果消费者基于对商品的效用评价而愿意支付的价格较低,一部分生产者就有可能不得不以低于平均利润甚至货币成本的价格出售其商品,如果这部分生产者未来不能把生产成本降低到合适的水平,则最终只能退出该商品的生产。因此,表面上看是商品的生产成本决定了商品价格或价值,实际上却是一部分生产者的商品生产成本能够使其接受或适应这个为一定数量的消费者所认可的价格或价值。换个角度说,商品生产成本只是生产者的效用评价从而确定要价的一个依据,而不是消费者的效用评价从而还价的依据,当然也不是决定商品最终成交价格的依据。这就如消费者的支付能力是其效用评价从而讨价还价的一个依据,而不是决定价格的依据一样,人们最终的着眼点,只能是商品的效用。
人的需求总有轻重缓急,如果人们较低层次的需求不能够获得满足,则较高层次的需求一般就不会纳入到现实的消费计划当中。因而当前者尚未获得满足时,其相应商品的效用必然要高于后者相应商品的效用(比如消费者在食品的需要尚未得到某种程度的满足时,较高层次的服装或其他价格较高的商品一般就难以纳入到消费计划当中。当然,当社会形成一种追捧名牌产品的文化氛围时,有人也会宁可缩减较低层次的需要来满足对名牌产品的追求)。商品的生产成本愈高,则生产者对商品的效用期望也就愈高。3确切地说,如果不是对商品的市场效用有较高的期望,生产者也不会花费较高的生产成本去生产该商品。因此,无论是生产者的生产成本还是消费者的支付能力,与之首先关联的是人们对相应商品的效用评价,而不是商品的价格决定。消费者的支付能力愈强,则货币作为交换物的效用就愈低,4从而消费者能够接受的价格也就愈高(同样一部苹果手机,对于收入较高者是普通消费品,而对于收入较低者则是奢侈品)。消费者无从了解(一般也不会试图了解)商品的货币成本或其中所包含的劳动,即使偶有尝试,也不过是为了使自己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或为自己基于需求的迫切性而不得不支付的高价寻找一丝辅助的安慰。
因此,既然价格是交换价值的一般形式,而交换价值必须依附于一定的使用价值之上。或者说,既然消费者愿意支付一定的价格来购买一件商品,是基于该商品的使用价值从而效用,那么所谓虚幻或不合理的价格就应是源于使用价值或效用的虚幻或夸大。对于某种商品的具体生产或劳动,消费者既无法直接体验,也不是其消费的目的——以其功能满足需要才是消费者的目的,并可以直接体验。正如马克思也曾认识到的那样,商品的有用性决定了商品的价值,因而虚构和夸大商品的性能,才是导致价格虚幻或不合理的最佳手段。正如我们经常看到的那样,最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不是虚构或夸大生产的困难,而是虚构和夸大商品的性能——比如某些保健品的广告。我们很少见到有商家把虚构或夸大生产的困难作为提高商品价格的手段。偶有这种行为的,其目的也是为了借此表明商品的稀缺性和珍贵性,从而诱导受众对其产生较高的效用评价。因此,这种价格的虚幻或不合理绝不可能是源于劳动的虚幻或夸大,从而价值也绝不可能是商品中凝结的无异人类劳动。
由此,我们可以解释为什么土地会有价格,并且这种价格并不是虚幻的,而是价值的真实表现——因为土地具有使用价值从而效用。良心和名誉的价格同样也不是虚幻的,因为出卖良心的行为、名誉本身或做出损害自身名誉的行为,对于需求者来说都具有某种使用价值,并可以由此获得真实的效用或利益,因而良心和名誉或相关行为对其是有真实价值的。从深山里带回的一块看来很普通的石头,尽管历经千辛万苦,但却不会有什么价值,但如果带回的是一颗钻石,则会有很高的价值。如果某一天这块石头被人无意中打破,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块璞玉,则恐怕马上便有了连城之价。这里的区别与变化,与人们付出的劳动几乎毫无关系,其根本原因在于物的使用价值及人们对这种使用价值的认识的巨大差异,进而是人们对物的效用评价的巨大差异。
那么,一种商品,其价格等于其生产成本或货币成本加平均利润,是不是就是真实合理的呢?其实,马克思对此已经作出了回答:“如果物没有用,那末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5这意味着,如果说一种商品的价格具有合理性,不是因为它等于生产成本或货币成本加上平均利润,而是因为它的价格是与其效用相适应的。
影响人们效用评价的外部因素有很多,总体来说,这些因素可归结为人们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只要这些影响因素能够在下述条件下发挥作用,商品的价格就是真实合理的。
在一个市场中,对于生产者来说,各种资源的使用和商品生产不能有人为的垄断,个人能力是其所处自然条件和当时科技发展水平之外的唯一障碍,个人意愿是唯一的选择依据——除非是那些符合公意的限制,比如禁止生产某些化学品。同时,生产者必须提供现有科技水平下的关于商品性能的充分且真实的信息,从而使消费者基于自身需要和认识水平对商品做出自己的效用评价。
之所以必须排除对生产的人为垄断,是因为人为垄断不是对生产能力的垄断,而是对生产的垄断。这种垄断并不有助于形成使用价值,反而会限制使用价值的生产,并因此而导致价格较高。利益最大化是每一个人的诉求。对生产的垄断只是有利于垄断者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有利于全体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前述符合公意的限制,即是以有利于全体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为宗旨)。生产的垄断不但是限制了生产,其同时也限制了人们在相关行业的才能的发挥,因而也不利于人类的发展。显而易见,没有公权力的介入,对生产的垄断是不可能实现的,但公权力是为全体国民服务的,而不是为个别垄断者服务的。因而对生产的垄断,实际上是既得利益者对其他普通国民权利的践踏。这意味着,对生产的垄断,表面上看是经济权利的不平等,其本质上则是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的商品价格,体现的不是一个社会的真实经济状况,因而其必然存在着虚幻的成份。
对于消费者来说,个人的支付能力是唯一的购买条件,个人意愿同样也是唯一的选择依据——除非是那些符合公意的限制,比如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和酒类饮品。基于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的诉求,在充分竞争的过程中,满足社会需要的商品,最终趋向由各个生产领域最出色也就是能够使各种资源发挥最大效率的生产者提供,并具有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与消费者需求相适应的最大效用。这也就是说,同样的商品,虽然需求方总是趋于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商品,但生产的竞争使得商品总是趋于由生产成本最低者提供,从而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支付能力较低者的需求。对于那些对商品有迫切需要,但却无力支付的消费者来说,满足他们的需要不是一个人作为生产者的直接义务,而是政*府和社会的直接义务。对于政*府,它是法律义务;对于社会,它是道德义务。
在这样的社会过程中,所谓供求平衡只是一种长期趋势或偶然现象。但无论市场实际上处于一种什么状态,在上述条件下,商品的价格都是各方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从而在当时的状态下都是真实合理的。比如,彩色电视机的出现,使得人们对黑白电视的需求减少从而价格下降。前者对于后者来说是一种变化了的外部环境,从而人们对黑白电视的效用评价发生了改变。人们对于彩色电视机的认识和购买力的变化是一个过程,从而相关效用评价的改变也是一个过程。因此,变化了的价格反映着真实的变化了的效用评价。同样的原理,当人们在沙漠中旅行,由于某种原因发生了饮用水的短缺时,一瓶饮用水的效用在此时就会发生极大的变化,因为它可能决定你能否安全地走出沙漠。这时,如果有一瓶饮用水和一粒钻石供旅行者选择,其结果对于明智的人是不言而喻的。
一种新商品比如彩色电视机是如何达到供求平衡的呢?当彩色电视机刚刚出现在市场的时候,基于它的功能以及新奇性,再加之这个时候供给量较少,人们对它的效用评价往往较高,从而价格也较高。随着供给量的增加以及人们新奇感的下降,人们的效用评价也开始下降从而价格下降。一般地,当人们的效用评价从而价格随着供给量的增加而下降,进而使得生产者只能由其获得市场平均利润或期望利润时,供给便趋于稳定。而只要这时没有新的替代产品或其它影响因素出现,人们的效用评价从而需求就会趋于稳定,这意味着价格将稳定在现有水平上。这时,供求便趋于平衡。因此,所谓供求平衡总是一定价格水平下的平衡,推其根源,则是在对应的时期人们对该商品效用评价稳定的结果。供给方面的率先变化,首先影响的不是商品价格,而是人们的效用评价,然后影响到市场的需求水平和价格。而对于需求方面的率先的变化而言,首先是效用评价的变化,然后通过这种变化影响到市场的需求水平和价格。如果说是供给方面由于某些原因率先调整了商品价格,那么也将首先影响消费者的效用评价,进而发生需求的变化,然后这种由供给方发起的价格变化才能相对确定下来——商品的有意义的价格不是供给方的要价,也不是需求方的出价,而是双方确认的成交价。
值得我们注意的一点是,供给方的商品要价,是影响需求方效用评价的一个重要因素。生产者要求收回货币成本并获得期望利润(从逻辑上讲,一般是平均利润)的合理性,在于这是消费者在当时条件下获得某种商品的必要代价,因而这种合理性的实现是建立在其效用能够满足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之上。同时,在商品的要价乃至成交价中,还包括各种税金。基于税收的性质,税金既是获得商品的必要代价,也是获得其它政*府服务的必要代价(政*府职能的本质是服务于民)。因为前者事实上也是通过政*府服务实现的,所以归根到底,税金是获得政*府服务的必要代价。因此,商品要价或成交价中税金部分的合理性,也是建立在政*府服务的效用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基础之上的。对于这部分服务价格或价值,人们无法通过对普通商品的效用评价来进行确认。同时,由于税收的强制性以及某些税金与商品要价的一体性,人们也无法对其进行直接地讨价还价。因此,人们就有必要根据自己的需要以及政*府实际服务的效用,来为这些服务确定一个总的价格。而这个价格又是通过确定征税对象、税种和税率等等来实现的。普通商品价格中包含的税金,应当或正是通过这种方法确定下来的。因此,当它体现了消费者自己的意志时,也即具有了正当性及合理性。当一个国家的全体公民无法直接来确定这个总的价格时,就有必要选派自己的代表来确定这个价格,从而使普通商品的这部分内容以及其它政*府服务效用与价格相适应。如果说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有讨价还价的权利,那么作为一个公民,同样也应有直接或间接评价政*府服务和确定相应价格的权利;如果说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有选择商品事实上也就是选择生产者的权利,那么作为一个公民,同样也应有选择提供服务的政*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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