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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专题] 陈冰律师讲财税:纳税评估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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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冰商业财税律师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8-12-11 14:27:39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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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冰律师系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税务师。曾在税务系统供职多年,历任税务专管员、区税务稽查局副局长等职,熟悉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等系统工作,具有丰富的企业商事、财税、法务、企业税收筹划的工作经验。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也是企业,经济实体乃至个人不可避免的义务,因此了解税收知识、预测税收负担、规划经济交易,用好税收优惠政策,防范风险使盈利最大化才是企业甚至参与经济活动的个人必备的知识。


本讲主要讲述企业或者经营者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可能受到的税务机关管理措施--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评估的主体既包括纳税人,也包括负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的义务人。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的材料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给予定性和定量的判断,根据定性和定量的判断结论并采取进一步的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该项管理行为不属于可提起复议的行政行为,也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主要在于纳税评估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纳税管理水平。

    但是,从事纳税评估的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在纳税评估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者有意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出的,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在评估中滥用职权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造成损失的,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有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原则上开展纳税评估应当在纳税申报期之后进行,且以纳税申报税款的所属当期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伸到往期甚至以往的纳税年度。

    纳税评估内容大致有;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筛选评估对象,对评估的信息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对纳税申报评估中,评估后可以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出等行政管理方法。纳税评估不是税务稽查的必经程序。但是,可以成为启动税务稽查的重要条件。

    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包括,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信息资料,税务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外部交换的信息等。

税务机关通过对信息初步审核比对,结合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相结合加以关联性分析,会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评估分析报告,并且应该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记入纳税工作底稿。


    但是在实践上税务机关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其纳税评估的严谨性,程序合法性,手续完备性均远远达不到最低标准。往往在尚未进入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由于其程序,手续,资料,笔录,证据的搜集等都具有较大、较多的瑕疵而不得不重新评估或者移交税务稽查机关重新稽查。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的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但是由于忽视对纳税评估的规范管理,又要求税务管理员进行纳税评估,实际工作中上造成一些税务人员要么应付工作走形式,要么徇私舞弊利用纳税评估和企业做利益交换,这些都为税务整体管理工作埋下隐患,因此;提高税务人员法律、法规素质,规范纳税评估管理行为,是打造法治税务不可小觑的一个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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