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格是由供需老决定的,住房作为一种商品,也受到这一规律的制约。但是作为住房本身又有和其他商品不同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则决定了房价调控必须实行地方官员责任制。
首先从房地产的供给来看:
商品房最基础的原材料——土地是由城市政府供给,商品房的审批、管理由城市政府的土地、规划、房产、建设等部门负责,房地产的收益(包括土地出让金)归城市政府,因此,城市政府是城市商品房的直接具体管理者,和供给者,是主体。住房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央银行及银监会等有关部门是城市房价的间接宏观管理者,是客体。但现在的房价调控却主要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城市政府配合执行,主次颠倒存在致命缺陷。房价调控应该由城市政府主要负责,国家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实现房价调控的责权利三位一体。
而对于房地产供给的另外一个主体开发商,其囤积土地的投机行为也是影响市场供给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前的房地产市场调控要遏制囤地,对于不能按期进行房产开发的,应该争取收回土地;由于种种客观原因不能收回的,由城市政府根据城市房价的上涨幅度,按原土地出让金的比例每年收取土地闲置费,提高其楼面地价,使其囤地无利可图甚至亏本,防止寻找各种原因囤地。国土资源部打击囤地是非常有效的措施,但关键是城市政府的落实。
从房地产市场来看:
房地产由于位置的固定性,具有明显的区域性,重庆市的房产不能运到北京市来销售,房地产是以城市为单位的区域性市场,而许多产品是全国甚至世界统一市场。全国各城市的房产情况和房价高低差异很大。一线城市的房价已出现泡沫,二线城市的房价开始上涨,三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才刚复苏,四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还处于低迷状态,但住房、国土、金融、发展等有关部门却开出一个防止房价暴涨的药方,对于一线城市太迟了,对于三线、四线城市太早了,造成许多城市“药不对症”。
在我国城镇化、三产化、工业化的快速进程中,容易出现房价的暴跌和暴涨。房价的涨跌主要取决于供给与需求。房产供不应求房价自然暴涨,房产供求平衡房价自然稳定。房产的供给量只有城市政府才能控制,应该实行房价调控的市长责任制。一线及二线城市的房产需求由本市的需求、全国各地来本市购房的需求、来自国外境外的购房需求,要坚决打击来自本市以外及本市的投机需求,要遏制来自本市以外及本市的投资需求。
城市政府的房价调控应该以市场为基础,通过市场调控房价。建议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市的住房需求,通过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合理确定土地供给数量、住宅审批数量、住宅建设数量、住宅预售数量、住宅峻工数量,由房产部门、土地部门、规划部门、计划部门、价格部门、建设部门等负责落实,确保本市合理的住宅供给量,通过供给满足需求,通过供给调节房价,确保今后房价的长期上涨幅度控制在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之间。
房价应该保持稳中略升,住宅的价格首先是稳定,其次是合理的上涨。房价的长期上涨幅度今后应该控制在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之间,上涨幅度高于存款利率,能促进群众消费,改善居住环境;上涨幅度低于贷款利率,能防止贷款炒房,能防止房价暴涨,能防止房价剧烈波动影响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城市政府的市长工作量很大、很辛苦,甚至积劳成疾,但房价只能以城市为单位进行调控,人民的市长必须承担起房价调控的责任。由于房价事关国计民生,房价稳定刻不容缓,房价调控责任制的落实必须象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样落实,必须严刑重典。房价调控市长责任制,例如对房价的年上涨幅度超过一年期贷款利率的给予警告,超过一年期贷款利率两倍的给予严重警告,超过三倍的给予严重警告并调整岗位,超过四倍的可以考虑按失职处理,这是个建议,具体应由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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