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6-2-12 11:10:00的发言: 公共产品提供(比如铺路、栽树、修桥)是需要成本的,也是需要激励的。提供公共产品也可以当作一项事业。
如果真是李鬼做的,他这是索取成本,人们向他“缴税”,也可以提供一种激励。其实现在各公路上的收费站做的就是这种事。
如果不是李鬼做的,他侵犯了原开路人、栽树人的受益权。
当然,无论怎样,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动。法是大家的契约,是权利的相互制约,权利的要义在于“被限制”(所谓“自由是相对的”)。
如果“过路缴费”是自愿交易,倒也还可退说一步。至少当事人可以不同意这种交易而安全退出,或者进一步讨价还价。如果既缴费,又过不了路,甚至被索要了性命,就是另一回事了。强盗之所以是强盗,在于他们在做非自愿交易。
的确,关键是在于交易是不是自愿的。但是不是自愿的,好象很容易成为一种文字游戏,有的时候很难清楚界定被迫与自愿的界线。这里又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
1、如果路是大家踩出来的、树是自然生长的呢?好象不开路、不栽树,也可以有其产权,而且很多情况下是产权的冲突。他说他给大家找的这条路,开的这块地,所以我们在这条路上走、在这块地上种就得给他交租,那怎么办?
2、关键是产权的界定(定价),我觉得李鬼的逻辑更类似于现代垄断中的霸王条款,呵呵。
要命的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李鬼逻辑普遍存在甚至被认为是理所当然,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