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文雅靖 博士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港澳及区域发展研究所
坚持用法治化方式协调解决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发展问题,既是大湾区在制定各项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并推动落实的基本准则,也是打造世界级城市群、特别是具有全球影响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必然手段。
用法治化方式推进大湾区建设,在《纲要》中体现为三个方面。
一、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一是建立高标准制度规则。
《纲要》明确提出:“发挥香港、澳门的开放平台与示范作用,支持珠三角九市加快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相适应的制度规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市场综合监管,形成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引入港澳治理规则是建设高标准制度规则的一种方式。《纲要》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大湾区廉政机制协同,打造优质高效廉洁政府,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和群众获得感。”通过打造优质高效廉洁政府方面的合作,推动大湾区内地城市法治跨越式发展,从而实现法治协同。
二是善用港澳法制化资源。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港澳各界庆祝国家改革开放40周年时所强调的“港澳在国家改革开放进程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和所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湾区建设过程中,港澳的开放平台和示范作用,依然是引领湾区“软实力”建设的重要支撑。《纲要》提出应善用香港高度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及偏布全球的商业网络,进一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利用港澳与国际法律制度、商业运作准则等接轨的天然条件,进一步发挥港澳对接国际营商规则的借鉴作用,将是大湾区建设的重要推力。
二、用法治化方式突破要素流动瓶颈
《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之一,是2022年实现“要素流动顺畅”。“促进生产要素高效便捷流动”“促进创新要素便捷有效流动”“促进各类要素在大湾区便利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区域要素流动”等字眼频繁出现。
要素无法高效便捷流动,是制约大湾区建设的最大梗阻。“一国两制”、社会制度不同、法律制度、分属不同关税区域等客观差异,是深层次原因;“大门开、小门不开”非制度壁垒是直接原因。
从约束方看,更多是内地对各类要素的制度管制,以至于无论是内地生产要素流动到港澳、还是港澳生产要素流入内地都存在壁垒。如内地居民赴港澳受签注政策影响,内地资本流入港澳受外汇政策管制,港澳企业进入内地受各类行政规范约束等。为此,必须率先减少乃至消除内地对要素流动的障碍。从政策突破难度看,现阶段内地城市对港澳政策的制度创新,主要受到我国立法规则、港澳事务政策制定特殊性乃至WTO框架所限制,突破尤为艰难。
为此《纲要》提出了如下消除要素流动障碍的法治化方式:
- 一是研究实施促进要素便捷流动的便利化措施。“研究实施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出入境、工作、居住、物流等更加便利化的政策措施,鼓励科技和学术人才交往交流。”
- 二是发展实验区,设立监管沙箱的方式突破当前制度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创新型跨境机动车保险和跨境医疗保险产品,为跨境保险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等服务。”
- 三是强调经济特区立法权权能,以构建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突破现有政策障碍。“合理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加快构建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加强深港司法合作交流。”
三、建设国际多元争端解决平台
建设具有公信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吸引高端要素进入湾区的保障措施。《纲要》提出的“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和“国际仲裁中心”两大建设,着眼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建设原因,与“一带一路”建设纠纷主要与商事纠纷相关。因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传统、文化等迥异,国际调解和仲裁成为跨国争端解决的首选。为此,上述三大争端解决中心建设,实际就是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
对于香港,《纲要》也点出两个定位——“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与“解决‘一带一路’建设投资项目和商业争议的服务中心”。建基于香港已有调解和仲裁基础,构建湾区多元争端解决体系必须联动香港、发挥香港的特殊优势。借力湾区内地城市现有诸如深圳国际商事法庭等纠纷解决平台,“强强联合”形成合力,成为提升“一带一路”建设必要“软实力”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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