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作为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在大多数情况,上市公司在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前,会对议案的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后续的执行有大体的规划、预计。比如关联交易,如果觉得有被否的可能性,会提前做非关联股东的工作,也就是所谓的“拜票儿”。如果股东真打起来了,在股东大会上用“互斥提案”的方式去互怼真是不多。这话题比较小众,不过也确实有点意思。
互斥提案所谓互斥提案,是指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提出不同提案。这块上交所的法规中没有涉及,深交所的法规中是从2016年9月30日开始的,原因也是深交所发布《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6年9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6年9月修订)》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16年9月修订)》,三者在修订后的要求中均提到了互斥议案。
比如利润分配,股东A说咱们今年应该现金分红,每10股派100;股东B说咱们今年应该高送转,每10股转20送30。
比如聘事务所,股东A说咱们今年聘B事务所,过两天股东A又说我再提个提案,聘C事务所吧。。。。
规则好吧,那么我们就带着上交所的同学们一起围观一下深交所的规定吧。
1
提示性公告根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股东大会需审议存在前提关系的多个事项相关提案或者互斥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除索引股东大会通知披露情况等外,内容应当与此前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一致。召集人不得以提示性公告代替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或更正公告。不过很可惜,没有案例。。。
大部分深主板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都写明了,没有互斥议案。
2
不能都同意本身就是互不相容的,都同意的话就没法实施了。
根据深交所三个板块的《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要求,例如董事会先就年度利润分配提出方案——提案A,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又提出另外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案B,上市公司应当明确披露:提案A与提案B互斥,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提案A与提案B同时投同意票;并就股东或其代理人对提案A与提案B同时投同意票的,对提案A与提案B的投票均不视为有效投票进行特别提示。
3
不得设置总议案同上,不能同时投赞成票的话,就不能省事在网上投票的时候,勾一下总议案全部赞成。
毕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说明了:
根据深交所三个板块的《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要求,股东大会上有互斥提案的,不得设置总议案。
所以从开始就不给股东创造可以假装犯错的机会哈。
4
时间排序根据深交所三个板块的《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要求,股东大会上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即互斥提案,例如不同股东提出的有差异的年度分红方案,请参考提案11.00和12.00),提案应当按照提出的时间顺序排列。
买东西讲个先来后到,股东大会提案也是这样。
案例1
正面案例
2
反面案例关于互斥议案直接处罚的案例是没有的,对于互斥的处理方式不规范的监管也是没有的。估计原因主要是本身互斥的事项就比较少。与互斥相关的问询函、关注函主要是被互斥牵扯出来的一些事项。
山东地矿(000409)公告,其定于2016年6月13日召开股东大会,提交审议的8个议案中,有3个议案出现了互斥问题。
这3个互斥议案分别是:议案1《关于回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的议案》、议案2《关于赠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的议案》、议案8《关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进行2015年度股份补偿的议案》。
公告中写的很清楚,只可以投一个:
看上去没错是吧,但是上述议案以乱花渐欲迷人眼之势直接导致了可能变更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业绩承诺补偿方式,对此交易所下发关注函:
同样下发关注函的还有盈方微(000670),原因是两个互斥的议案都没有审议通过,因高管人员空缺下发的关注函:
有些上市公司说,互斥议案不是我们想做的,谁让《公司法》规定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提案呢,关于这一块,如果不想提交股东大会,可以参考之前本号整理过的《如何温柔的回怼股东的临时提案》(点击蓝字见原文),如果想提交,议案之间的关系又很奇葩,万一交易所问起来,可以参考下面这家公司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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