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内容
概念: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受托支付运行流程: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先将资金汇款至借款人账户,然后通过借款人的银行账户,由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将相关资金支付划拨给借款人制定的交易对象,借款人在资金划拨过程中无任何参与。
相关法律法规: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案例分析
案例一:京博农化
受托支付背景:2013年1月1日以来,银行向京博农化发放贷款时均采用受托支付方式。银行发放贷款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受托将款项支付给京博控股、甘肃诺客达等关联企业,上述企业在收到英航付款后及时将该笔款项转移至京博农化账户,以此来完成融资。除了与关联方外,京博农化还与大连易博石化等非关联方公司存在类似资金往来。
发审委反馈: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报告期银行向其发放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原因及必要性,上述款项的获取、周转、支付流程,具体涉及哪些方面的机构或人员及与发行人或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用于发行人哪些业务、供应商,是否存在相关协议,采取此种方式借款的合法合规性及其费用情况,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与大连博易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北丰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非关联方也存在相似的资金往来情形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上述公司的经营业务、股权结构等背景信息,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与发行人还存在哪些业务往来,与发行人及主要股东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内容:京博农化与后续披露的招股书中在《发行人与其他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相关意见与承诺》中,披露了反馈意见回复。
1- 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受托支付借款的意见。
公司通过召开董事会和有独立董事对受托支付情况进行核查:通过对2012年1月1日以来银行借款情况进行确认:经查,公司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与银行展开的受托支付业务,被支付方虽与公司实际原材料供应方存在差异,但公司并无以欺诈手段获取贷款的主观意图,且公司所获得的银行贷款资金均用于公司原材料的采购,未违反公司与银行之间关于贷款资金用途的约定,且相关贷款均正常履行。履行完毕的合同已足额还本付息,未损害金融机构与其他企业的利益,未曾与银行发生纠纷。银行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相关公司账户后,被支付方一般于当日或次日将相关资金转入发行人账户,因此不存在资金被相关公司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财产流失的情形。
2-贷款银行出具证明
2015年7月8日,公司受托支付的相关九家银行出具证明,确认:自2012年1月1日以来,1日以来公司与上述银行所发生的借款均根据借款合同的要求正常履行,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且与上述银行不存在任何纠纷。公司与上述银行发生的借款业务,款项支付均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且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损害上述银行的利益。
3-主管机关出具证明
201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博兴县支行向公司出具证明:“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今,我行没有发现其因违反人民银行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没有收到辖内银行涉及其相关问题的重大事项报告”。
2015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滨州监管分局向公司出具证明“: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以来无不良贷款记录,且不存在因 违反企业贷款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京博农化与九家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均履行了正常的贷款审批程序,履行贷款合同正常,未发现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情况,未发现损害银行业机构利益的行为”。
4-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
实际控制人马韵升针对上述借款情况出具了承诺:“若股份公司因2012年1月1日以来存在的受托支付借款业务而导致承担违约责任或因此受到任何处罚,本人将无条件以现金全额支付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相关罚金或其他经济损失,保证股份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5-规范措施
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修订《筹资管理制度》。通过以下措施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借款业务。一:与银行协商变更支付方式,申请采用公司自主支付方式。二:加强资金支付计划与原材料采购预算,加强资金使用效率,使相关采购业务的货款支付进度满足第三方受托支付货款的放宽要求。三:通过融资租赁等形式拓宽资金来源。
案例总结:
京博农化为一般性较为普遍的受托支付情形。解决该类受托支付问题的核心措施主要为:1、如实披露受托支付的发生背景、金额和关联方,并说明合理性。 2、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情况。
具体解决措施:
1-召开董事会,由董事会与独立董事分别出具核查意见。具体要说明:1、受托支付发生方是否为公司实际供应商、所得资金是否实质被用于原材料等的采购。2、公司是否存在骗取贷款的主观意图。 3、贷款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异常。 4、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足额偿还,是否损害了相关机构的利益。 5、是否存在资金被相关公司占用或对外担保的情形。 6、报告期内有关合同的履行情况,是否还有类似交易发生。
2-由贷款银行出具证明,说明借款合同均正常履行,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况,与银行不存在任何纠纷,未损害银行的利益。
3-由当地人民银行、银监会机构出具证明,说明未发现公司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人民银行未接到银行涉及此问题的报告。银监会机构出具证明,说明公司不存在不良贷款记录与因此造成的行政处罚,该借款合同履行了正常贷款审批程序,未发现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未发现损害银行的利益。
4-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无条件支付因上述行为对公司产生的损失。
5-公司针对该行为进一步修改规章制度,完善内控措施。
案例二:迪贝电气
受托支付背景:迪贝电气在2012年提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时,由于虚构与其他企业材料采购的大额资金往来,以获取银行贷款资金的违规行为而遭到否决。在2016年重新发起上市时,集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决和规避。
发审委反馈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虚构与其他企业材料采购的大额资金往来,以获取银行贷款资金的违规情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防范上述行为的发生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