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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 美国辉瑞公司状告工商总局商评委一审败诉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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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ai 发表于 2004-12-25 19:29: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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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辉瑞公司状告工商总局商评委一审败诉http://www.law-lib.com  2004-12-21 9:50:52

抗高血压药的通用名称“硫酸胍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因欲在第5类医药制剂上注册“ENVACAR”商标未获批准,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上法庭。12月2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申请商标“ENVACAR”具有不可注册性,维持了商标评审委作出关于“ENVAC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ENVACAR”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5类,指定商品为医药制剂等。2002年10月10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认为,该商标译为“硫酸胍生”,是一种抗高血压药的通用名称,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商评委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ENVACAR”指定使用在医药制剂等商品上。查《现代英汉药物词汇》,“ENVACAR”解释为“硫酸胍生[抗高血压药]”,可见申请商标“ENVACAR”为抗高血压药的通用名称,依法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明“ENVACAR”为其独创且独家使用的商标,申请商标应予驳回。故商评委作出第4615号《关于第2001163196号“ENVAC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对原告在第5类医药制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ENVACAR”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不予初步审定公告。 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不服,于2004年9月3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辉瑞公司认为,4615号决定所依据的《现代英汉药物词汇》不具有证明力和权威性,翻译并不准确和恰当。“ENVACAR”实际上是原告自己所有和独创的商标,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并已在广泛的区域内使用。辉瑞公司认可“ENVACAR”商标原来确实主要用在抗高血压药物上,但现已广泛运用在治疗其他疾病的药品之上。辉瑞公司认为,正是因为“ENVACAR”商标使用于抗高血压药物的商品上历史悠久,享有盛誉,所以才会出现被被告商评委误认为是该种药品的通用名称的情况。辉瑞公司请求法院撤销4615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并确认“ENVACAR”商标可注册性。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ENVACAR”具有不可注册性。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ENVACAR”是一种抗高血压药的通用名称,依法不能作为商标予以注册。一中院认为,被告商评委引用正式出版物对相应词汇的解释,在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情形下,应予以确认。原告认为被告所引用的工具书,不具有权威性和证明力,且本身翻译不准确,原词义出处有误等,但其提供的相应证据不足以推翻该工具书的证明力和准确性。原告提出其申请商标“ENVACAR”为其独创且独家使用的商标,而非某类药品的通用名称,但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充分支持其观点。据此,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据悉除了这起商标行政案件外,辉瑞公司还就“伟哥”药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告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尚未作出一审判决。据了解,2001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辉瑞对“伟哥”的主要成分“西地那非”的用途拥有专利权,保护期到2014年。此后,包括天津市联想药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国内12家制药企业对此提出异议。专利复审委经过审查,于今年7月5日宣布辉瑞公司的专利权无效。(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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