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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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立信正式回应与与普莱德管理层的沟通情况,审计调整减少净利润约 5.08 亿元(二)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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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对上述事项对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影响的说明

公司管理层接受立信会计师的审计调整建议,更正了普莱德管理层未更正的错报。上述事项相关的审计调整减少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5.08 亿元。

(三)年审会计师对与普莱德管理层的沟通情况,以及对普莱德是否已执行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的说明

1、与普莱德管理层沟通的情况

(1)2018 年11 月,立信会计师对普莱德进行了预审并将预审发现的问题以书面沟通函的形式与普莱德管理层进行了沟通;

(2)2019 年1 月,立信会计师正式对普莱德进行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对普莱德管理层进行了访谈,在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并获取相关审计证据后,在 1 月底将初步审计结果发送给了普莱德财务负责人;

(3)2019 年1 月 29 日,在北汽集团总部,立信会计师与普莱德原股东代表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普莱德管理层就主要的审计调整事项进行了沟通;

(4)在普莱德现场审计过程中,由于普莱德管理层不能就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返利公允性提供合理依据,2019年 2 月 18 日,立信会计师在东方精工佛山总部与宁德时代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就宁德时代返利公允性进行了沟通,但宁德时代财务总监未能提供宁德时代与普莱德返利公允性的合理解释和依据;

(5)2019 年2 月 20 日,在东方精工佛山总部,立信会计师制作一个关于普莱德审计调整建议及初步审计结果的书面沟通函PPT文件,与普莱德管理层、普莱德全部的原股东代表、东方精工管理层当面进行了详细、充分地沟通和讲解;

(6)2019 年2 月 22 日,立信会计师与普莱德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主管沟通了主要调整事项;根据立信会计师的审计调整建议,普莱德原股东委派的管理层更正了普莱德的部分错报,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提供了一份仅加盖普莱德公章但相关人员未签字的普莱德 2018 年度财务报表,普莱德此次提供的报表净利润比立信会计师初步审计的报表净利润多4.90 亿元;

(7)2019 年3 月 27 日,立信会计师前往普莱德北京总部,计划与普莱德管理层就宁德时代返利事项、关联方交易公允性、产品质量保证金等事项进行当面访谈和沟通,但管理层提出先提供书面访谈沟通问卷,立信会计师于是通过邮件发送了访谈问卷并要求其进行回复,但普莱德管理层拒绝接受访谈以及回复访谈问卷;

(8)2019 年 3月 27 日,立信会计师要求普莱德管理层联系宁德时代相关人员沟通返利事项并发送了访谈问卷,直至 2019 年 4 月 10 号,普莱德管理层的代表才回复宁德时代授权其年审会计师与立信会计师进行沟通,截至东方精工审计报告出具日,宁德时代或宁德时代的会计师也未与立信会计师就返利事项进行沟通和回复访谈问卷;

(9)2019 年4 月 1 日,普莱德召开董事会,立信会计师继续与普莱德原股东及其委派的管理层沟通审计调整事项,但普莱德原股东及其委派的管理层仍拒绝接受审计调整建议,普莱德原股东委派的管理层仍认可2019 年 2 月 27 日提供的财务报表,但仍然拒绝在此财务报表上签字;

(10)立信会计师根据进一步获取的审计证据,将普莱德财务报表的未更正错报、审计调整建议、审定报表发送给东方精工管理层,东方精工管理层接受立信会计师审计调整建议并更正了普莱德管理层未更正的错报。

2、对普莱德已执行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立信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确定普莱德的重要性水平以及临界值;对普莱德执行财务报表审计;识别和评估普莱德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与普莱德管理层、东方精工管理层及东方精工治理层充分沟通普莱德审计情况;获取与合并过程和普莱德财务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请你公司披露普莱德 2018 年度总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重要财务数据,并请年审会计师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 号》中关于财务重大性、特定的性质或情况、特别风险等要求说明普莱德是否属于公司重要子公司。如是,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在重要子公司财务数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对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答复:

(一)普莱德 2018 年度总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经立信会计师审计确认,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普莱德总资产395,749.5万元;2018 年度,普莱德营业收入424,445.94 万元,净利润为亏损 21,854.23 万元。

(二)年审会计师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 号》中关于财务重大性、特定的性质或情况、特别风险等要求,对普莱德是否属于公司重要子公司的说明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 号》的规定,立信会计师根据东方精工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选定收入占比 15%以上的公司作为集团具有财务重大性的单个组成部分,2018 年普莱德的营业收入占东方精工经审计的 2018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64%,普莱德属于东方精工的重要子公司。

(三)年审会计师对在重要子公司财务数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对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的说明。

1. 立信会计师作为东方精工 2018 年年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合并层面审计,并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基于东方精工合并层面财务报表的审计目的,立信会计师对重要子公司普莱德执行财务信息审计;

2.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 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在普莱德管理层未更正重大错报且拒绝接受审计调整建议的情况下,立信会计师对普莱德存在的未更正错报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发现未更正错报对东方精工合并层面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立信会计师将对普莱德的审计调整建议提交给东方精工管理层,东方精工管理层更正了普莱德管理层未更正的错报。

根据审计准则,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出具,不以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为前提;2018 年公司能够对普莱德有效实施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控制,满足将普莱德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条件,故立信会计师未将东方精工对普莱德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列入关键审计事项。立信会计师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东方精工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了合理保证,认为东方精工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因此,立信会计师在普莱德审计报告未出具的情况下,对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有充分、合理的依据。

三、请你公司说明在普莱德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尚未出具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普莱德 2018 年业绩承诺的完成结果,是否符合收购时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利润补偿协议》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

答复:

(一)公司确定普莱德 2018 年业绩承诺的完成结果的过程

立信会计师是公司股东大会指定的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委托立信会计师对合并范围内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立信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144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根据相关规定及各方之间的履行惯例,鉴于普莱德是公司持股 100%的子公司,因此公司依据《审计报告》中合并财务报表数据确定了普莱德业绩承诺的完成结果,并由立信会计师对其进行审核出具《关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148 号)(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

(二)是否符合收购时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利润补偿协议》的规定

根据公司与普莱德原股东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利润补偿协议》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业绩承诺期内,以普莱德年度扣非净利润作为判断是否完成业绩承诺的标准。普莱德年度扣非净利润以东方精工指定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普莱德标准无保留专项审计报告为准。截止目前,由于普莱德原股东委派的管理层仍然没有在立信会计师调整后的财务报表上签字并盖章确认,因此立信会计师仍然无法为普莱德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

但《专项审核报告》是公司以及其聘请的年度审计机构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应出具和披露的法律文件,也是上市公司完整披露其年度报告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的要求。

(三)年审会计师发表的专项意见结论

立信会计师认为:在普莱德专项审计报告尚未出具的情况下,公司依据合并层面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数据确定了普莱德业绩承诺的完成结果,立信会计师对其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该《专项审核报告》是上市公司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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