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券商制定的各种吸引投行等人才的措施,最重要的是项目绩效奖励,有许多券商承诺很高的项目奖励比例,但有些就是骗人的把戏 ,项目成功了就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不兑现,离职时就耍流氓一把没收,这种案例许多人都听过吧!今天看看这家券商吧,没按期发放递延的奖金,还以超过仲裁时效拒付;原告提供的奖金激励考核计算文件也被券商否认其真实性,法院竟然要求提供盖有公章的原件,这实在太离谱,因为很多券商甚至连激励考核的文件内容都从没有发给员工看,职工的权益被肆意践踏,提供盖有券商公章的相关文件简直是天方夜谈,当然该部分奖金诉讼请求也被法院驳回!最惊人的是,该券商下落不明,简直是奇葩!
资本市场各类丑闻不断,以各种非法无耻理由扣发没收员工奖金的、否认激励奖金的、损害员工利益的券商,大家还是敬而远之吧!否则有一天这种扣发奖金工资的厄运也会降落在你的身上,你以命换钱的努力工作换来的就是被欺骗!这类券商不讲信誉、不爱惜名誉,有些扣发奖金的理由堪称无耻!
我们看看初某聪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工资奖金的纠纷的案例:
1、券商未按期发放递延奖金,竟然以超过诉讼时效拒付
投行超996工作制,披星戴月,券商说好的延期发放工资未按期发放,其竟然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愿支付。被告对原告主张的2013年奖金、2014年至2016年一、二次项目奖金提出时效抗辩,称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2017年1月原告初某聪提起劳动仲裁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对于被告汇智公司所述原告初某聪上述主张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2、不承认原告提供的《考核激励办法》文件的真实性,法院竟然要求提供盖公章的原件,对于按此考核激励办法计算的上千万奖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2014年、2015年《宏源汇智有限公司业务考核激励暂行办法(修订稿)》,原告初某聪仅提供了上述证据文档打印件,被告汇智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经本院释明,原告初某聪表示无法提供该证据原件。
3、奇葩,券商下落不明
判决书显示,因被告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届满后,被告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初某聪2013年税后奖金193.30万元;支付原告初某聪2014年奖金500万元;其他的奖金诉求被驳回。
附:初忠聪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2民初31613号
(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原告初忠聪与被告汇智公司是否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初忠聪与被告证券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截止至2015年4月22日,劳动合同首页左下方记载“调入汇智”、被告汇智公司上级公司作出的《关于给予初忠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济处罚的决定》中,2012年6月调入被告汇智公司的内容,结合被告汇智公司为原告初忠聪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被告证券公司与被告汇智公司隶属关系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初忠聪与被告汇智公司2012年6月1日起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原告初忠聪要求2012年4月23日至2012年5月31日与被告汇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鉴于原告初忠聪与被告证券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初忠聪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汇智公司当庭所述其公司继续履行原告初忠聪与被告证券公司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已由被告证券公司变更为被告汇智公司,被告汇智公司所述原告初忠聪与被告证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双方是否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合上述认定,原告初忠聪于2012年6月与被告汇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告汇智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原告初忠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在用工满一年始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裁决2013年6月1日至2017年1月23日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且被告汇智公司对该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审理中,被告汇智公司对原告主张的2013年奖金、2014年至2016年一、二次项目奖金提出时效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原告初忠聪于2014年11月5日被羁押,2016年8月5日解除羁押,2017年1月原告初忠聪提起劳动仲裁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对于被告汇智公司所述原告初忠聪上述主张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原告主张2013年税后奖金一节,《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应发奖金延期发放的确认书》记载,原告初忠聪2013年年度奖金2015年至2016年延期发放部分总额为1933003.61元,现原告初忠聪要求汇智公司给付2013年奖金税后193.30万元,被告汇智公司认可该数额,仲裁裁决被告汇智公司支付上述奖金,被告汇智公司对该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该仲裁裁决。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初忠聪主张2014年至2016年一、二次项目奖金一节,原告初忠聪在职期间完成的山西交通厅、山西能交两个项目,对于项目收益向法院提供了相应证据,对于上述项目原告应获得相应奖金,原告初忠聪向本院提交了2014年、2015年《宏源汇智有限公司业务考核激励暂行办法(修订稿)》,原告初忠聪仅提供了上述证据文档打印件,被告汇智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经本院释明,原告初忠聪表示无法提供该证据原件。对于该证据是否已经制定、实施,原告初忠聪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初忠聪依据该暂行办法主张其2014年至2016年一、二次项目奖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审理中,原告初忠聪向本院提交的其与“邹剑仑”的微信,被告汇智公司所述无法确认微信对方身份,原告初忠聪向本院提供微信的手机中“邹剑仑”的手机号与微信号,本院现场通过电话方式与“邹剑仑”联系,“邹剑仑”认可其与原告初忠聪微信信息,但表示不愿出庭接受法庭询问。被告汇智公司认可电话中“邹剑仑”系其原公司总经理。结合上述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邹剑仑微信语音中表示汇智公司2014年曾预留了原告初忠聪2014年奖金,对于无法确认是510万,但按大数即500万预留的,结合邹剑仑作为被告汇智公司总经理身份,被告汇智公司应支付原告初忠聪2014年奖金。对于奖金数额,应以邹剑仑微信中大数即500万为宜。
对于原告初忠聪主张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工资一节,原告初忠聪与被告汇智公司均认可被告汇智公司2015年7月前工资均按照月工资21100元支付给原告初忠聪,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未支付过原告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涉嫌犯罪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行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行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原告初忠聪于2014年11月15日至2016年8月5日因涉及刑事犯罪被羁押,视为双方劳动合同暂行停止,被告汇智公司无需给付原告初忠聪上述期间工资。原告初忠聪要求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5日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初忠聪主张2016年8月6日至2017年1月16日工资一节,原告初忠聪向本院提供了北京东方公证处(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668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原告初忠聪要求恢复工作,被告汇智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无法证明邮件的发送对象,也不能证明邮件已收悉,原告初忠聪未向本院提供邮件收件方已收悉,且未向本院提供邮件相对方身份,原告初忠聪向被告汇智公司要求恢复工作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对于原告初忠聪主张上述期间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初忠聪主张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工资,中共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委员会作出《关于给予初忠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济处罚的决定》中记载,2017年1月17日,原告初忠聪向宏源汇智书面报告认为否认受贿事实,可以看出被告汇智公司自该日知道原告初忠聪的刑事处理结果,被告所述原告初忠聪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终止,结合以上认定原告初忠聪与被告汇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被告汇智公司应支付原告初忠聪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1月31日工资,鉴于原告初忠聪未实际工作,仲裁裁决被告汇智公司按2016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原告初忠聪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1月31日工资3897.29元,被告汇智公司对于该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该项仲裁裁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审理中,因被告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届满后,被告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判决。
判决如下:
一、原告初忠聪与被告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6月1日至2017年1月23日期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初忠聪2013年税后奖金193.30万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初忠聪2014年奖金500万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初忠聪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1月31日工资3897.29元;
五、驳回原告初忠聪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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