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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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务] 关于安置房房产税计税依据、将土地(房产)奖励员工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热点问题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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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5-17 18:44:26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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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的土地和房产已被法院拍卖,但还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纳税人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到产权转移的当月。


2.纳税人购入房产的宗地容积率低于0.5 ,应如何计算房产原值的地价?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因此,纳税人购入房产的宗地容积率低于0.5,应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纳税人自建仓库及围墙,是否需要对围墙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


因此,围墙属于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4.通过拆迁置换取得房屋,从价计征房产税时,计税依据是拆迁前房屋的残值,还是拆迁置换后房屋的余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通过拆迁置换取得房屋,从价计征房产税时,应按照拆迁置换后所取得的调换房屋的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福建省内(不含厦门)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5.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是否可以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另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通知》(闽财税〔2016〕31号)规定:“一、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实行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个纳税年度定额减征50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该纳税人当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因此,福建省内(不含厦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个纳税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50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该纳税人当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6.纳税人新征用一块耕地,自征用之日起一年内是否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新征用的耕地,应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如该耕地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哪些纳税人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


8.产权意向转移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因此,产权意向转移合同未发生实际股权转移的,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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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5-17 18:44:37
9.公司对公司增资,是否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第八条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因此,公司对公司增资,被投资公司就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部分按按万分之五税率减半贴花。



10.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当年“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较上年并未增加,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1.银行与押运公司签订押运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押运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2.石墨精矿的资源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闽财税﹝2016﹞27号)规定:“一、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16年7月1日起,对我省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锡矿、石墨、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海盐、锰矿、银矿、白云岩、石英砂(石英岩)、长石、重晶石、透辉石、页岩、砂岩、玄武岩、叶腊石、凝灰岩(方解石)、辉绿岩、花岗岩(大理岩)、膨润土、玉石、矿泉水等矿产品由从量改从价计征,对粘土、砂石、地热(温泉)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具体税目税率及换算比见附表。”



另根据《福建省矿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石墨的征税对象为精矿,税率为5.5%。



因此,石墨精矿按5.5%的税率从价计征资源税。



1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房地产)作为业绩奖励赠与员工,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房地产)作为业绩奖励赠与员工,需要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14.父亲将房产的一半赠与女儿,应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四)房屋赠与;



……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因此,女儿作为受赠人应按照房屋市场价格的一半计算缴纳契税。



15.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7﹞29号)规定:“三、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为:按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其中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0.9‰征收(其中工业企业自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执行期限为2年)。”



16.工会经费的申报期限如何规定?



答:根据《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工﹝2007﹞7号)第六条规定:“工会缴费实行按月代征。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申报手续,15日前向银行解缴工会经费。逾期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费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工会缴费实行按月代征。



1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免征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税﹝2017﹞50号)规定:“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因此,若符合上述条件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8.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上限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因此,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19.逾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加收滞纳金?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税﹝2017﹞50号)规定:“五、明确滞纳金起算时间



《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该条规定中,滞纳金起算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申报截止后的次年1月1日。”




因此,逾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当年12月31日申报截止后的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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