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计价)单位才是件、个、公斤、升等,而数量,例如1、3、10等本身就是数量单位。所以,商品数量就是商品(计价)单位的数量。
所以,符合法定规范的发票上明确将商品(计价)单位(例如“台”等)与商品单位的数量(例如“1”、“3”)等明确区分开来,不是将商品数量表示为“1台”、“3台”,而就是表示为“1”、“3”。
因此,
“单价=总价/商品数量”就是“单价=总价/商品单位的数量”
“总价=单价*商品数量”就是“总价=单价*商品单位的数量”
例如,发票第一行的手提电脑,一共买了“3”(数量)台(计价单位)。也就是说商品(手提电脑)单位(台)的数量是“3”,而不是“3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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