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刊发有关发行人财务报表附有核数师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建议规则修订的咨询总结监管
2019年5月24日
修订《上市规则》以增加对财务报表附有核数师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发行人所适用的特定停牌规定
有关修订将可提高上市发行人财务报表的质量和可信度,加强投资者保障
新增的《上市规则》将适用于发行人在2019年9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全年初步业绩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星期五)就建议对财务报表附有核数师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发行人实施特定停牌规定的咨询文件1刊发咨询总结。
此次咨询是联交所全面检讨发行人持续上市责任、解决市场关切及维持香港市场质素和声誉的其中一环。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戴林瀚表示:「这次咨询旨在提高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可信度,以维持市场质素。」
联交所收到来自各方持份者合共62 份对咨询文件的回应意见2。联交所仔细考虑过有关回应意见后,决定对新的《上市规则》条文作出若干改动,以反映市场的意见。
戴林瀚表示:「新的《上市规则》条文鼓励发行人维持适当及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并在适当情况下促使发行人尽快与核数师解决审计上的问题。」
按照新的《上市规则》规定,若发行人就个别财政年度刊发初步业绩公告时,其核数师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发出或表示会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联交所一般会要求该发行人的证券暂停买卖。
有关证券的停牌一般会持续,直至该发行人解决了导致核数师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问题、保证核数师毋须再就该等问题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以及披露足够资料以令投资者可在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财务状况作出评估为止。
经考虑咨询过程中收纳的意见后,联交所已修订了建议《上市规则》,阐明相关停牌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情况:(i) 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只牵涉持续经营问题;或 (ii) 发行人在刊发初步业绩公告前已解决导致核数师发出非标准意见的相关问题。
此外,联交所亦计划修改补救期。按现行《上市规则》,主板发行人连续停牌18个月(GEM 发行人:12 个月)可能会被联交所除牌。若要解决导致核数师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问题并非发行人所能控制,补救期或可延长,延长的期限由联交所根据个别情况而定。
联交所亦会设过渡安排:若主板及GEM发行人停牌纯粹是因为核数师对发行人在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首尾两日包括在内)开始的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补救期可延长至24个月。
戴林瀚表示:「我们认为新的《上市规则》规定已权衡了不同持份者的意见,可达致适当而良好的效果。」
新增的《上市规则》条文将适用于发行人在2019年9月1日(生效日期)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全年初步业绩公告。
联交所期望发行人尽快与核数师解决审计上的问题。在43 家2017年度财务报表附有核数师无法表示意见的发行人中,19家发行人已解决其审计问题,另有5家发行人纯粹是因为有持续经营问题才收到无法表示意见,在新的《上市规则》规定下毋须停牌3。
咨询总结、回应人士意见、《主板上市规则》的修订及《GEM上市规则》的修订均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下载。
此外,香港交易所网站亦载有有关长时间停牌及除牌的最新指引信,就停牌规定及联交所可能会考虑延长补救期的情况提供进一步指引。
附注:
1.有关上市发行人财务报表附有核数师发出之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建议的咨询文件于2018年9月28日刊发。
2. 联交所共收到 62 份回应意见,其中3份的内容完全相同。内容完全相同的回应意见计作一份回应意见。
3.该43家发行人不包括长期停牌公司。请注意,有关数据尚未更新,并不包括核数师对发行人2018年度财务报表发出的无法表示意见及/或否定意见。
完
咨询总结
有关上市发行人财务报表附有核数师发出之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建议
目录
摘要
第一章 : 引言
第二章 : 采纳的建议及就特定回应意见的讨论
附录
附录一 : 《上市规则》修订
附录二 : 回应人士名单
摘要
1.联交所早前就下述建议咨询市场意见:若发行人刊发初步年度业绩公告时,其核数师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发出或表示会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该发行人的证券须暂停买卖。本文件载列是次咨询的结果。
2.联交所收到来自各方持份者合共 62 份回应意见1,其中 36%完全支持建议, 24%(包括支持及反对的回应人士)对建议提出若干建议修订,馀下的 40%反 对建议。由于回应人士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支持其观点及提出的建议修订,联交所对他们的观点及建议修订的可取之处给予适当考虑,尤其是这些观点及建议修订能否解决引起是次咨询的相关疑虑。
3.经权衡回应人士的意见及我们提出建议背后的理据后,我们决定实行建议并作出以下修订:
(a) 修改停牌规定—我们修改了建议中的《上市规则》第 13.50A条,停牌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情况:(i)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只牵涉持续经营问题;或(ii)发行人在刊发初步业绩公告前经已解决导致核数师发出非标准意见的 相关问题。
(b) 修改补救期— 按现行《上市规则》有关除牌的条文,发行人连续停牌 18 个月(GEM 发行人:12 个月)可能会被除牌。若要解决导致核数师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问题并非发行人所能控制,补救期或可延长,延长的期限根据个别情况而定。
(c) 生效日期 — 新增的《上市规则》第 13.50A条将适用于发行人在 2019年 9 月 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全年初步业绩公告。
1、回应意见的内容与其他回应意见完全相同。内容完全相同的意见在计算支持及反对百分比时,计作一份回应意见。
(d) 过渡安排 — 作为过渡安排,若主板及 GEM发行人纯粹是因为核数师在新增的《上市规则》第 13.50A 条实行后首两个财政年度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而停牌,补救期可延长至 24 个月。 因此,24 个月的补救期将适 用于纯粹因为在 2019 年 9 月 1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期间(首尾两日包括在内)开始的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附有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而停牌 的发行人。
4. 为免生疑问,现时财务报表附有核数师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发行人毋须根据新的《上市规则》第 13.50A 条停牌,除非有关发行人在 2019 年 9 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继续附有这些意见,及引发这些非标准意见的问题尚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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