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Enterprise Bond)通常又称为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公司,但也可以是非股份公司的企业发行债券,所以,一般归类时,公司债券和企业发行的债券合在一起,可直接成为公司(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通常泛指企业发行的债券,中国一部分发债的企业不是股份公司,一般把这类债券叫企业债。
一、发行依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
二、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1.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实际操作中,净资产指标远高于该条规定。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注:
(1)由于可供分配利润操作空间比较大,实际操作中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来计算;(实际操作中要求企业债发行人3 年连续盈利)
(2)三年内连续发债,是否要合并计算债券总额,要分情况。a、如果是短时间内连续发债,需合并计算。如09 年下半年发了10 亿债,10 年上半年又发10 亿,则需要合并考虑企业三年平均净利润指标是否能支撑20亿元债券的利息负担;b、如果间隔时间比较长,则不需要合并计算。如07 年发了10 亿债,09 年再发10 亿债,考虑到08 年的年报里已经体现了07 年发行债券产生的利息的影响,只需单独考虑相关净利润指标是否能支撑09 年发行的10 亿债券的利息负担。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目前执行30%)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注:
(1)同一集团母子公司同时发债,应同时满足下列标准:
a、母公司累计发债余额不超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0%;
b、子公司累计发债余额不超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0%;
c、母公司和子公司合计发债余额不超过母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合计额的40%。
(2)累计债券指的是“企业债+上市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债”总额,不包括短期融资券。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债券的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利率的确定:通常为Shibor基准利率+基本利差
Shibor基准利率:公告日前5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 利率的算术平均数
基本利差的影响因素:信用风险、发行期限等
(1)信用风险的判断:
信用评级:2007年开始双评级制度,即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对评级机构的要求:具有企业债券评级从业资格;不得更换。
信用评级高,发行利率低;评级低,发行利率高。
实务中,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在AA以上的,可以无担保
(2)期限对利率的影响
国债利率一般不超过5年,企业债利率通常为M+N
如发行7年期债券,即债券期限为7年固定利率债券,同时附加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5+2
M+N的年限时国家发改委不赞成前短后长的模式,如2+3的模式。
三、发改委对于城投类、园区开发类企业的特殊要求
1、城投类企业所在地政府性债务监管要求
(1)对于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其他情况也建议提供。若投融资平台公司所在地方政府负债(包括本次拟发债金额)水平超过100%,其发债申请不予受理。但根据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企业发行债券,将不与地方政府债务率和地方财政公共预算收入挂钩。
(2)城投类企业所在地方发改委部门需出具当地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情况报告,该项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比值超过12%的,暂不受理该地区城投类企业发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