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
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设计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其中,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价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九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2、 可以不履行招投标程序的特殊情形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站项目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2)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为使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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