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 即使人们能够将一个政治问题分割开来,分别地分析分配的不同侧面,还是有一个立场的问题。人们对于分配问题采取何种立场与其说是由一些具体的问题(如税收政策或者对学生的经济援助)所决定,毋宁说更多的是由一种更为一般的世界观所决定的。这种世界观包括了一些关于共同体意义的假定,包括了对于财产性质的假定,也包括了一些超越具体问题的假定。
Ø 对于平等的大争论的一个主要分野就是,对于分配的平等究竟应该由过程的标准来判定,还是由分配的接受者和分配的物品的标准来判定。
Ø 诺齐克论证,一种分配如果是出自资源和公平的过程,那它就是公正的。一种分配,只要其中的内容都是公平地争得的,它就是公正的。
Ø 要判断一种分配是否公正就需要有历史政局——也许是关于如何获得的记录。
Ø 在终极成果的概念中,人们关注的是接受者或所有者的特征,关注的是所分配物品的特征,并询问,是否有合适的匹配。
Ø 假定一种公正的分配是其中的接受者和物品都得到正确的界定,而且,每一个够资格的接受者都接受同等的经正确界定的一份。诺齐克将此称为终极成果概念:为了判定一种分配是否公正,我们看的只是终极成果,而不需要任何诸如这种分配是如何产生的这样的历史信息。
Ø 罗尔斯将分配接受者的相关分类界定为所有的公民,并把相关的物品界定为社会基础物品。
Ø 所谓社会基础物品,也就是对于人们来说十分重要的东西(因而是基础的),但却是在一些社会结构和政治制度创造、塑造和影响之下形成的(因而是社会的)。
Ø 社会因素中包括了权力、机会、财富、收入、公民权利和自由等。这些东西与自然的基础物品区分开来。这些自然物品对于人们来说十分重要,但这些东西尽管受到社会的影响,却不那么直接受其控制。基础物品包括:智力、力量、想象力、天赋以及健康。
Ø 最为理性的人会要求对社会基础物品作平等的分配。但是,我们将允许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假如它们能为每一个人带来好处,并能在不同的地点对每一个人开放。
Ø 虽然诺齐克将罗尔斯的理论称为“终极成果”,罗尔斯的公正概念却从两个重要的意义上说是一种过程观点。首先,罗尔斯将公正看作社会管制规则和制度的一个特征;然后才是将其看作来自规则的分配的特征。罗尔斯将他的观点称为表现为公平的公正。其次,罗尔斯通过一个绝对作为他理论核心的过程发展出他的公正原理。这个过程就是,在自由和平等的人之间形成一种假设的社会契约。
Ø 对于诺齐克的公正过程概念来说,最为困难的问题是如何对原初的获得和转移界定“公平”。留给过程概念的支持者的问题就是,从什么地方找到判定分配过程的独立标准。
Ø 对于终极成果的支持者来说也一样,必须确定与公正相关的有关分配接受者和分配物品的特征。有一种方法就是如其所是地看待社会,并说,那些被人们认为相关的特征根据定义也是相关的。
Ø 这种方法带来的问题在于,分配冲突的产生恰恰是由于人们不同意分配接受者和物品的相关特征。
Ø 界定接受者和物品的其他方法就是要寻找某种普遍的标准,而不依据某些特定社会的规范。这样的解决方案能够成立的前提是我们相信的确有一种关于分配公正的普遍逻辑,假如剥离了其文化和具体历史以后,所有的人都将从属于这一原理。
Ø 一般来说,如果人们坚持诺齐克的平等的过程观,那么就不会同意公共政策会直接对分配发生作用,即便他们也认为当前的分配是不平等的。
Ø 持有平等的终极成果观的人更可能赞成直接的再分配。
Ø 从实践上说,在过程方案和终结成果方案之间的划界并不是那么清楚的。
Ø 在这场重大争论中的第二个重要分野就是,在持自由派观点的人看来,什么样的干预作为分配公正的代价是可以接受的。在两派之间的差异就是他们对于自由的理解:在一派看来,所谓自由就是不受约束;在另一派看来,自由就是去做任何想做的事情。
Ø 持平等的过程观的人通常也把自由看作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利用和处置自己的资源,不受他人的干预;将会很不愿意支持政府的再分配(因为任何税收或者征取财物都会限制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利用自己资源的自由)。
Ø 持终极成果观的人通常更愿意将自由看作拥有足够的基础资源来进行出自愿望而非所迫的选择;将会花更多的时间去考虑哪些资源对于人的福利来说是“基础的”,坚持政府应该进行再分配,以确保每一个人都具有基本的资源。
Ø 诺齐克相信,任何基于终极成果的分配都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这意味着,用一只手给予的东西却又用另外一只手拿回去了。就再分配的情况来说,它是给予人们拥有某些东西的权利——拥有的意思只能是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那些东西。但是,终极成果的分配观的维持,只能是不断地对人们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进行干预。
Ø 持有别的自由观的人们一条路就是,在具体的自由和某种抽象、总体的自由之间进行区分;另外一个回答就是,必须用来提供基本资源的再分配的数量相对于自由来说是十分有限的,因而不会对人们处置自己资源的自由带来实质性的干预(平等并不要求与每一个人统一共享某种东西,而只是共享适当的部分;再分配政策应该确保每一个人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来源,向社会富余者征税也只是为了确保每一个人都能有最低限度的生活必需品)。
Ø 公平共享认为,财产权仍然可以保持其基本的意义——按照人们的意愿来使用自己的财产,但不是说这种权利绝对不受限制。
Ø 第三个分野就是人们应该把财产看作个体的创造物,还是集体的创造物。按照一种观点,有价值的事物(值得拥有和值得奋斗的东西)的生产及其价值均来自于个体的努力。按照另外一种观点,至少有些重要的有价值的东西是通过合作创造出来的。
Ø 第一种观点中的合作是一种拉力赛;个体努力对于胜利的贡献是可以加以分割和测度的;这种财产观与过程平等观以及不受限制选择的自由观是相一致的(因为假如没有分割的、个体创造价值单位的概念,那么就不可能通过对单个的历史交易进行考察来对分配加以评估)。
Ø 第二种观点中的合作则像是一场音乐会。合作带来的成果大于其部分之和,因而与个体的贡献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有价值的东西(音乐是听众所听到的东西,同时也是演奏者体验到的东西)不可能被描述成为个别声音的总和。
Ø 罗尔斯的社会基础物品的概念也等于说一些重要的价值是社会创造的。
Ø 如果某人倾向于将财产和价值看作个人创造的产物,那么他就会赞成尊重个人获得并按照自己的愿望来使用物品的自由。如果某人将财产和价值理解为社会创造的,那么他就可能倾向于赞成确保每一个人都具有获得社会创造的物品的途径的再分配政策。
Ø 第四个分野涉及人的动机。按照一种观点,人们是由于需求而被激励进行工作、生产和创造。他们工作是为了必须获得或者想要获得一些东西。按照另外一种观点,人们有着工作、生产和创造的天性,他们因需求而受到抑制。按照一种观点,缺乏是工作的主要激励因素;按照另一种观点,受到安全保护的内在驱动是工作的主要动力。
Ø 假如人们相信工作主要是出于需求,他们就会讨厌参与分配政策,因为正是这些政策确保人们可以得到本来可以通过工作得到的东西。这样的分配政策只会降低社会的生产力。
Ø 如果如站在另外一方面的人认为的那样,人们在出于安全的情况下会变得更有生产力,更有创造力和更有活力的话,那么,他们就会赞成将范围广泛的食品和服务再分配给范围更加广泛的人们。
Ø 这两类观点实际上就是所谓的社会保守主义和社会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对分配公正所持的观点就是公平地获取,自由就是可以不受约束地处置自己的财产,财产是个体的创造物,而工作则是因经济上的需求推动的。自由主义则将分配公正看作公平地分享基础资源,自由就是摆脱贫困,财产是社会的创造物,生产力是因有保障而激励出来的。
Ø 从一方面看,人们之间的差异(无论是收入、财富、教育还是职业)可以被看作是规范,任何偏离这些模式的情况都应该得到判定。从另外一方面看,对于某些关键性资源的分配的平等被看作是规范,必须从其他社会目标的意义上对偏离平等的情况加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