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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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累计虚增利润19亿,上市公司被顶格重罚60万元!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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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钢 2010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和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0 年至 2016 年度、2017 年 1 月至 9 月,抚顺特钢通过虚增存 货、减少生产成本、将部分虚增存货转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进行资本化等方式,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901,945,340.86 元。

将 2010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2010 年至 2014 年以及 2016 年(追溯调整前)共计 6 个年度,抚顺特钢由盈利转为亏损。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8 年 3 月 21 日,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 书》(沈稽局调查通字[2018]25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9 年 7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87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 内容如下: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赵明远先生、董事先生、孙启先生、 单志强先生、张晓军先生、王勇先生、姜臣宝先生、孔德生先生、刘伟先生、邵福群先生、王朝义先生、高炳岩先生、董学东先生、魏守忠先生、徐德祥先生、朴文浩先生、张玉春先生、周建平先生、张洪坤先生、张鹏先生、姚殿礼先生、伊成贵先生、赵彦志先生、李延喜先生、高岩先生、邵万军先生、刘彦文先生、张悦女士、武春友先生、 赵振江先生、徐庆祥先生、刘振天先生、鄂成松先生、孙立国先生、崔鸿先生、李茂党先生、张力先生、赵光晨先生、唐丽女士、赵明锐 先生、国长虹女士、李刚先生、单永利先生、王红刚先生、权日纯先生: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抚顺特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抚顺特钢 2010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和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存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0 年至 2016 年度、2017 年 1 月至 9 月,抚顺特钢通过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修改物供系统、成本核算系统、财务系统数据等方式调整存货中“返回钢”数量、金额,虚增涉案期间各定期报告期末存货。2010 年至 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抚顺特钢累计虚增存货1,989,340,046.30 元, 其中 2010 年 虚 增 存 货71,002,264.30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11%;2011年虚增存货487,921,246.00 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6.22%;2012 年虚增存货559,851,922.00 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5.56%;2013 年虚增存货184,446,258.00 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1.60%;2014年虚增存货185,060,636.00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59%; 2015 年虚增存货163,090,290.00 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1.26%;2016 年虚增存货186,675,886.00 元,虚增存货数额占 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1.51%;2017 年 1 月至 9月虚增存货 151,291,544.00 元,2017 年 1 月至 9 月虚增存货占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1.20%。

抚顺特钢 2010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 露的期末存货余额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二、抚顺特钢 2013 年至 201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3 年至 2014 年,抚顺特钢通过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及记账凭 证等方式虚假领用原材料,将以前年度虚增的存货转入在建工程,虚 增 2013 年至 2014 年年度报告期末在建工程。2013 年至 2014 年间累计虚增在建工程 1,138,547,773.99 元,其中 2013 年虚增在建工程 742,930,278.00 元,2014 年虚增在建工程 395,617,495.99 元。

抚顺特钢2013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与 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三、抚顺特钢 2013 年和 201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3 年和 2015 年,抚顺特钢通过伪造、变造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方式将虚增的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虚增 2013 年和 2015 年年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2013 年和 2015年累计虚增固定资产 841,589,283.99 元,其中 2013 年虚增固定资产490,692,688.00元,2015 年虚增固定资产350,896,595.99 元。

抚顺特钢2013年和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期末固定资产余额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四、抚顺特钢 2014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4 年至 2016 年度、2017 年 1 月至 9 月,抚顺特钢将虚增后的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虚增 2014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和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折旧额,2014年至 2017 年 9 月累计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87,394,705.44 元,其中,2014 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14,381,330.42 元,2015 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18,174,433.94 元,2016 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31,336,537.76 元,2017 年 1 月至 9 月虚增固定 资产折旧23,502,403.32元。

抚顺特钢 2014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数据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五、抚顺特钢 2010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和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主营业务成本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0 年至 2016 年度、2017 年 1 月至 9 月,抚顺特钢通过伪造、 变造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修改物供系统、成本核算系统、财务系统 数据等方式调整存货中“返回钢”数量、金额,将应计入当期成本的 原材料计入存货,导致涉案期间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989,340,046.30元,其中 2010 年少计 71,002,264.30 元,2011 年少计487,921,246.00 元,2012 年少计 559,851,922.00 元,2013 年少计 184,446,258.00元,2014 年少计 185,060,636.00 元,2015 年少计 163,090,290.00 元,2016 年少计186,675,886.00元,2017年1月至9月少计151,291,544.00元。

抚顺特钢 2010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 露的主营业务成本数据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六、抚顺特钢 2010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和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0 年至 2016 年度、2017 年 1 月至 9 月,抚顺特钢通过虚增存 货、减少生产成本、将部分虚增存货转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进行资本化等方式,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901,945,340.86 元。其中 2010 年虚增利润总额 71,002,264.30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 总额的175.87%,抚顺特钢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2011年虚增利润总额 487,921,246.00 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1322.84%,抚顺特钢在 2011 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2 年虚增利润总额559,851,922.00 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 1794.71%,抚顺特钢在2012 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3年虚增利润总额 184,446,258.00 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 597.16%,抚顺特钢在 2013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2014年虚增利润总额 170,679,305.58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245.22%,抚顺特钢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144,915,856.06 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 利润总额的 67.94%;2016 年虚增利润总额 155,339,348.24元,虚增 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130.40%,抚顺特钢在 2016 年年度报告(追溯调整前)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7 年 1 月至 9 月虚增利润总额 127,789,140.68 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 披露的 2017 年 1 月至9 月利润总额的158.50%。

将 2010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2010 年至 2014 年以及 2016 年(追溯调整前)共计 6 个年度,抚顺特钢由盈利转为亏损。

抚顺特钢 2010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数据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董事长赵明远(2002 年 1 月至 2015 年 4 月)在 2010 年至 201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董事长董事(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 2016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董事长(2017 年 12 月至今)、董事(2015年 5 月至今)、总经理(2012 年10 月至 2016 年 4 月)孙启在 2012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和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 上签字确认;时任总经理单志强(2007 年 6 月至 2012 年 10 月)在 2010 年至 201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总经理张晓军(2016 年 5 月至 2018 年 8 月)在 2016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财务总监 王勇(2006 年 2 月至 2014 年 2 月)同时作为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 机构负责人在 2010 年至 2012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财务总监 (2014 年2 月至今)、董事(2015 年 5 月至今)姜臣宝同时作为会计 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在 2013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和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董事徐德祥、赵彦志、李延喜、高 岩、周建平、姚殿礼在 2010 年至 201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刘伟 在 2010 年至 2012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朴文浩在 2011 年至 201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张鹏在2013年至2014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 邵福群、王朝义、高炳岩、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在 2010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以及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张洪坤在 2015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以及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伊成 贵在2010 年至 2012 年、2015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以及 2017 年 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邵万军在 2013 年、2014 年、2016 年年度 报告,以及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刘彦文、张悦、武春 友在2015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监事张力在 2010 年至 2013 年年度报告、唐丽在 2010 年至 2014 年年度报告、国长虹在 2010 年年度报告、李刚在 2010 年至 2014 年 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赵明锐在 2010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以及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单永利、王红刚在 2013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以及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副总经理 赵振江(2011 年 3 月至 2014 年 11 月)在 2010 年和 2012 年年度报告、徐庆祥(2005 年 7月至 2013 年 4 月)在 2010 年至 2011 年年度 报告、李茂党(2014 年 11 月至 2018年 2 月)在 2014 年年度报告上 签字确认,副总经理刘振天在2010年至2015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 鄂成松在 2010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孙立国、崔鸿在 2012 年至2016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孔德生在 2010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以及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总法 律顾问赵光晨在 2014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财务 凭证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抚顺特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 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

对抚顺特钢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 为,赵明远作为时任董事长知悉并组织、策划、决策财务欺诈行为, 未尽勤勉尽责义务。董事作为时任董事长知悉并决策财务欺诈行为, 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孙启作为时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知悉并决策财务欺 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单志强作为时任总经理,知悉并组织、 策划、决策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张晓军作为时任总经 理知悉并决策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王勇作为时任财务 总监,参与、组织、策划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姜臣宝 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知悉并参与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 义务。上述人员任职期间在涉案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是抚顺特钢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抚顺特钢时任董事徐德 祥、赵彦志、李延喜、高岩、周建平、姚殿礼、刘伟、朴文浩、张鹏、 邵福群、王朝义、高炳岩、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张洪坤、伊成 贵、邵万军、刘彦文、张悦、武春友、时任监事张力、唐丽、国长虹、 李刚、赵明锐、单永利、王红刚、时任副总经理赵振江、徐庆祥、李 茂党、副总经理刘振天、鄂成松、孙立国、崔鸿、董事会秘书孔德生、总法律顾问赵光晨任职期间在涉案定期报告上签字,上述签字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但其未按照勤勉尽责要求对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履行确认、审核职责, 是抚顺特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权日纯组织 各部门人员配合完成财务欺诈操作,是抚顺特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赵明远、单志强、董事、孙启、张晓军、王勇、姜臣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三、对邵福群、王朝义、高炳岩、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赵明锐、孔德生、鄂成松、刘振天、孙立国、崔鸿、单永利、王红刚、 张洪坤、徐德祥、周建平、刘伟、朴文浩、张力、唐丽、李刚、赵光晨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四、对徐庆祥、赵振江、张鹏、国长虹、李茂党、伊成贵、邵万军、刘彦文、张悦、武春友、赵彦志、李延喜、高岩、姚殿礼、权日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抚顺特钢自2010年至2017年连续多年存在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 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手段特别恶劣,涉案数额特别 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 特别严重的损害。当事人赵明远作为时任董事长,严重未勤勉尽责, 单志强、董事、孙启、张晓军作为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知悉并 参与指导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王勇、姜臣宝作为时任 财务总监,知悉并组织实施上述行为,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 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33 号)第三 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我会拟决定:对赵 明远、单志强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王勇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也不得在 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 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 规定,我会拟决定:对董事、孙启、张晓军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对姜臣宝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 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 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 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 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 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 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 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 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为中国证监会《告知书》原文,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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