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EJIJIAO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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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A] 泽稷:抢微信红包要这样缴税!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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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JIJIAOYU 发表于 2019-7-18 14:46:38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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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不少小伙伴问这个问题,关于微信、支付宝做账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其实早有政策明确规定,今天再给各位会计朋友复习一下。

  1、先看看微信收款如何做账

  微信、支付宝转账如何做账?

  收到款截图最好打印出来相关的账单或是明细,这样也算是有原始凭证,否则没有相关的凭证不好证实。

  转入微信余额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银行存款

  购买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贷:其他货币资金

  新办企业,公司账户没有存款,老板发放工资选择现金发放或微信转账,如何写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手续费的问题

  假如我收入100块,开了100块的发票给客户,实际到账是99.9元,还有0.1元的微信扣的手续费是没有原始凭证,如何做账?

  开发票(这里不考虑税)

  借:应收账款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收到钱

  借:银行存款99.9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0.1

  贷:应收账款100

  如果想再正规一点,可以在凭证后附一个文字说明,说明微信扣手续费,金额较小无法取得外部证据,特此说明,再让领导签名批一下即可。

  关于微信转账如何做账的相关问题,相信您看完本篇文章,应该有所了解。对于微信转账做记账,值得一提的是,收到款截图最好打印出来相关的账单或是明细,这样也算是有原始凭证。

  2、支付宝、微信转账,国税总局早有明确规定

微信图片_20190718144301.jpg

  税务总局明确:支付宝、微信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在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中说到:

  ……

  九.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在对方法律主体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下,现金方式支付的真实性将无从考证,为此《办法》对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3、微信收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放在什么科目?

  微信转账的要如何做会计分录的,该放在什么会计科目呢?这个问题应该有不少的会计还是一头雾水,今天统一回答。

  微信转账和支付宝应该走哪个会计科目

  (一)微信转账和支付宝可以计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微信和支付宝二级明细。

  (二)具体账务处理是:

  1、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购买办公用品的: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2、微信或支付宝收到销售款的:

  借: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提现的: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三)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即存放地点和用途均与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的货币资金。

  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微信红包是否缴纳个税及税前扣除?

  1、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纳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是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方发红包由外包支付方代扣个税。(由于无法取得个人的相关信息,实务中没法代扣代缴)

  3、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派发上述“非现金网络红包”时不需要账务处理,从管理的角度需要被查账;开具发票时,按照商业折扣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即按照净收款额开具发票,注意开票的形式)。

  4、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换成“偶然所得”就是“5元”及以下红包免征个税。

  6、个人所得税中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税是对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20%

  偶然所得及其纳税:

  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对于大家常说的1万元的起征点,是专指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4、附政策原文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四、个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

  (十)《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第二段;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二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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