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私募投资基金而创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在创立之际需签订合伙协议对重要事项达成一致,保障各方利益,因此该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以下推文对私募投资基金中的合伙协议进行了详细的解析。一起来学习吧!
《合伙企业法》第三章专门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对于第三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章节的规定。合伙企业虽然是一个法律实体,但是《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法定内容规定得比较少,合伙企业更多的是通过合伙协议灵活地约定合伙的内容和经营方式,所以在合伙企业成立及运作中合伙协议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是合伙企业一切活动的渊源,是合伙企业的“宪法”。
《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九)违约责任。
同时,鉴于有限合伙的特殊性,《合伙企业法》在第63条规定:“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但是仅仅具备《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内容还不能成为一个完善的、合理的、能体现有限合伙企业组织所需要的激励机制的合伙协议。在《合伙企业法》规范合伙企业运作的规则中,存在着许多“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例外情况。因此,在设立和发起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时,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的例外情况的规定制定出既符合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要求又能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良好运转的合伙协议。
为了能够制定出一个相对完善、周全且更能符合复杂的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合伙协议,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必须注意合伙人条款、出资条款、投资业务条款、经营成本分担条款、利润分配条款及亏损承担条款、普通合伙人约束条款等核心条款的内容。
(一)合伙人条款
合伙人条款主要是针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职权划分及入伙、退伙等事项展开:
1、执行合伙人的确定和权限
《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额比较大,运作的过程也相当复杂,存在着一定的交易风险,所以对普通合伙人的选择、确定需要非常谨慎。有限合伙人在考虑向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时对普通合伙人的条件及能力做一番考虑和比较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很多情况下,合伙协议中会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普通合伙人为了执行合伙事务需要可以其自己的名义或者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而享有独立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执行对投资对象进行投资的调查、选择、谈判、承、监督或处理等事务;
(2)收购、持有、保留、管理、监督、拥有、表决、重组、出售、转换、保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合伙企业持有或代表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股权或其他资产,其中包括对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和各种临时投资;
(3)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4)采取为维持有限合伙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身份开展与经营活动所必须的一切行动;
(5)订立与有限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
(6)以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开立、维持和撤销银行、经纪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存入、持有和取出基金,以及为了支付的需要提取支票、汇票或其他付款凭证;
(7)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权益;
(8)为有限合伙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堆放进行调解、和解以解决有限合伙与第三人的争议及其他合法手段保障有限合伙人的财产,减少因有限合伙的业务活动而给有限合伙及其财产可能代来的风险;
(9)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的规定,将现金或可销售证券或其他资产分配给各个合伙人;
(10)准备各种报告、报表,支付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税收,持有不分配给合伙的基金;
(11)保管本合伙企业所有经营和开支的档案和账薄;
(12)处理合伙企业额涉税事务;
(13)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有关协议等文件;
(14)可以为本合伙企业提供贷款;
(15)召开合伙人会议;
(16)决定合伙企业会计或财务档案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惯例;
(17)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制定包括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各项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的人事、财务、资产及投资业务进行管理,并严格遵守之;
(18)执行本合伙企业的解散事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