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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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 企业申请贷款的资料水分有多大,先看看法律怎么说?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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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8-18 14:24:43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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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背景

公司提交虚假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可能产生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分析

1、刑事责任

(1)骗取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交了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符合骗取贷款罪中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的要件,若公司给银行造成了损失则应承担骗取贷款罪规定的相应责任,详见《刑法》第175条之一。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骗取贷款行为的直接负责人或者决策人,则其同样满足骗取贷款罪的要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法定代表人是否一定承担刑事责任,参见案例《青海江南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郑常聪等与青海鑫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李景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被告单位青海江南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使其债权得以实现,在为青海畅联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青海敬业贸易有限公司、青海鑫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办理贷款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上诉人郑常聪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是该公司公章控制人,亦应承担骗取贷款的责任。而该案中,承担骗取贷款罪责任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担责任需要判断其是否对骗取贷款的行为作出决策并实际控制骗取行为。

及时归还贷款,银行无损失的情况是否仍构成此罪,参见《莱芜市正志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鑫阳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等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单位莱芜市正志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鑫阳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成志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其中二被告公司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刘成志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辩称四起骗取贷款的行为因全部清偿完毕,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而法院最终认定贷款因被告人均已借新还旧的形式将贷款全部偿还完毕,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不应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意见,经查,本案中的借新还旧是银行在发放贷款后因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而继续沿用第一次骗取贷款时所使用的虚假资料而采取的一种调低不良贷款率的方法,贷款人的借新还旧甚至是两次借新还旧,实质上并未改变其所使用的贷款,只是采取这种方式延长了使用时间而已,因此,本案中的“借新还旧”并未弥补银行的实际损失。因此若已及时以合法资金及方式偿还贷款则不构成本罪。

(3)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若公司不打算归还贷款,对贷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则构成贷款诈骗,而刑法中对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仅针对自然人,因此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诈骗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单位犯合同诈骗罪对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为:(一)单位犯合同诈骗,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单位犯合同诈骗,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单位犯合同诈骗,诈骗数额20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部分,需要看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所提供信息材料真实及违约等条款来确认公司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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