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参与对象是银行与企业。
资产规模和在保余额不断走高
在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规模方面,由于担保行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的行业,且其资产主要以货币的形式呈现。对于政策性担保机构而言,其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资金规模相对较大;而对于商业性担保机构,普遍存在规模较小的特点。但总体来看,我国担保行业的资产总额不断攀升,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例,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末,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总额为1.61万亿元,同比增长了8.4%,资产总而进一步增加。
此外,担保行业的在保余额也在不断攀升。2011-2017年,我国担保行业在保余额逐年攀升,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末,我国担保行业在保余额约3.37万亿元,其中融资性在保余额约2.72万亿元,增速较2016年有所放缓。预计2018年全年担保在保余额依然保持缓慢增长趋势。
违约风险提高,现金保障能力较好
从行业的违约风险来看,2012年后随着中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导致大量中小企业经营困难、信用水平下降,进一步致使担保行业业务风险上升,代偿事件发生情况不断增加,部分担保机构因失去代偿能力而倒闭。自2011年起,担保行业代偿率持续走高,2017年担保行业代偿率提高至2.78%左右,表明行业的违约风险不断增加。
另一方方面,担保行业的现金保障能力较好,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违约风险增加的不利影响。担保公司的现金保障能力反映了被担保人出现违约时其可使用现金进行代偿的能力,这受到其担保放大倍数的直接影响。担保放大倍数分子项是年末在保余额,分母项是净资产。如果净资产和担保放大倍数出现正向背离,即担保放大倍数走弱,而净资产走强,则意味着公司对于承担的风险有足够厚的安全垫;反之亦然。而按照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可提高至15倍)。从实际情况来看,尽管近几年我国担保行业的担保放大倍数有所提高,但依然低于监管上限。2017年,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担保放大倍数约为2.63倍,处于较低水平,表明我国担保行业公司现金保障能力整体较好。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主要规范
1、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必须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八条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项配套制度中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持牌经营”在融资担保领域亦成为监管重点,有权办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金融办等。
2、规范融资担保业务范围类型,互联网借贷纳入相关范畴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四项配套制度中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融资担保业务的范围类型。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发行债券担保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借款类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贷款、互联网借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最吸引眼球的”互联网借贷也纳入了规范范畴。
这一方面意味着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可能突破异地经营的限制(《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需满足10亿元注册资本、并须获得额外批准),也为融资担保公司参与网络借贷、助贷等行为提供依据。
3、银行应与持牌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且业务向小微企业和“三农”进行倾斜
对于银行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应重点关注配套制度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规定,银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银行不得与不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合作,已开展担保业务合作的,应当妥善清理处置现有合作业务。
由此可见,在审核直接或间接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的融资担保公司资质时,拥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其必要条件。同时,银行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向小微企业和“三农”进行政策倾斜,对于风险容忍度、融资成本、费率等予以优惠条件。
除以上提及三点之外,条例及其配套制度还在重点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准确计量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等方面进行规范。银保监会称,此次四项配套制度的发布为原则性纲领文件,各地金融办可根据相关制度制定出台地方实施细则,且只严不松。
融资担保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颁布对行业有序运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横空出世,势必对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结构调整产生一定影响
2018年以来债券市场持续低迷,债券担保责任余额增速进一步放缓,目前债券担保行业集中度仍较高,省级平台金融担保机构信用等级较高,且业务开展空间较大;江苏省仍为债券担保责任余额最高的省份,债券担保业务发行主体信用等级仍集中在AA级别(含)以上,所担保的债券主要为县及县级市所发的城投债,行业集中在建筑行业;2023年将迎来担保债券集中兑付期,届时需对金融担保机构代偿情况保持关注;金融担保机构所担保的债券违约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私募债,2018年8月,中合担保为“10凯迪债”代偿,为2018年以来金融担保机构债券担保代偿业务第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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