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8月27日上午有一条开庭信息。原告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少锋、张富平、王晓江等四方,被告则是中国证监会。该案的案号,是(2019)京01行初809号
近年来,瑞华多次涉及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问题,遭到证监会调查甚至处罚的不在少数。不过能让刘少锋、张富平、王晓江三人同为上诉方的,则只有*ST华泽的案子。
此前,证监会对外通报了2018年20大稽查典型案例,*ST华泽虚假陈述违规事件被排在了第二位。证监会在复述了*ST华泽的违规情况之后,特地对两大中介机构国信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点名,而这两家中介也收到了罚单。证监会指出,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掩盖资金占用的事实,指使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的典型案件。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8.9亿元、30.4亿元、14.9亿元,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达13.3亿元。为掩盖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的事实,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涛等人先后通过虚构采购合同、虚构代付业务、凭空进行票据背书等违法手段,将37.8亿元无效票据入账充当还款。2018年1月,证监会依法对华泽钴镍作出行政处罚。同年8月,将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京01行初809号
我院定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三区第3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与证监会其他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瑞华被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的情况说明(最新版)
本所被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的情况说明
(一)本所受行政处罚情况
1、2016 年 1 月,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60179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本所在为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隆特产”)IPO提供证券服务过程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而进行的立案调查。
2017年3月,本所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2号)。因本所作为振隆特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审计机构,在对振隆特产 2012 年、2013 年及 2014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责令瑞华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260万元罚款;对侯立勋、肖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2、2015 年 1 月,本所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粤证调查通字 14066 号)(广东证监局稽查局立报[2015]003 号)。因为本所客户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光电”)与勤上集团的直接和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对本所进行立案调查。
2017 年 3 月,本所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 号)。因本所在为勤上光电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勤上光电 2013 年年度审计报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瑞华所业务收入 95 万元,并处以95 万元的罚款。对刘涛、孙忠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3、2015 年 12 月,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琼证调查通字2015005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本所在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2013 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而进行的立案调查。
2017年1月,本所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因本所在审计海南亚太 2013 年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瑞华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 39 万元,并处以 78 万元罚款;对秦宝、温亭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4、2015 年 7 月,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 15092 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本所在为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键桥通讯”)2012年年报审计项目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立案调查。
2016 年 12 月,本所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号)。因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合并更名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国富浩华】在键桥通讯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决定:“责令国富浩华所改正,没收国富浩华所键桥通讯2012年度年报审计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由国富浩华所法律主体的承继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对支梓、陈满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5、2016 年 5 月,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成稽调查通字16027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本所在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2013-2014 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进行 的立案调查。
2018年12月,本所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26号)。因本所在华泽钴镍 2013 年度、201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没收瑞华所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390万元的罚款;对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有关立案调查的情况说明
1、2015 年 11 月,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15229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本所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报审计项目而进行的立案调查。目前,此调查尚未结案。
2、2019 年 1 月,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湘证监调查字0784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本所在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审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而进行的立案调查。目前,此调查尚未结案。
3、2019 年 7 月,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19085号)。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本所在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立案调查。目前,此调查尚未结案。上述列明的三项尚未结案的立案调查事项不涉及行政许可事项。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王晓江
、刘少锋、张富平)
〔2018〕126号
当事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原名为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王晓江,男,1968年5月出生,瑞华所陕西分所项目经理,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刘少锋,男,1971年3月出生,瑞华所陕西分所合伙人,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张富平,男,1968年9月出生,瑞华所陕西分所所长、合伙人,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瑞华所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瑞华所、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瑞华所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2013年、2014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对上述两年年度报告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并收取华泽钴镍年度报告审计服务费用130万元。其中,华泽钴镍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由王晓江、刘少锋签字,华泽钴镍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由张富平、王晓江签字。
一、华泽钴镍2013年、201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为掩盖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的事实,华泽钴镍搜集票据复印件,将无效票据入账充当还款。华泽钴镍2013年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为1,325,270,000元,其中1,319,170,000元为无效票据。2014年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为1,363,931,170元,其中1,361,531,170元为无效票据。
二、瑞华所在对华泽钴镍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一)未能实施有效程序对公司舞弊风险进行识别,未直接与公司治理层沟通关于治理层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舞弊及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等
瑞华所在2013年和2014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未直接与公司治理层沟通关于治理层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舞弊及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等,而是分别询问华泽钴镍财务总监郭某红和发展部经理王某锋以履行这一询问程序。但根据华泽钴镍所公布的2013年和2014年年度报告,郭某红、王某锋并非公司治理层成员。因此瑞华所未与治理层进行沟通,无法了解在此过程中治理层所发挥的作用,可能导致会计师错误评估舞弊风险。瑞华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对应收票据余额在审计基准日前后激增又剧减的重大异常情况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能及时识别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风险
华泽钴镍2013年应收票据期末余额为1,325,270,000元,占其2013年总资产的38.84%,具有重大性。相应票据于期前2013年11月、12月集中背书转入,并于期后2014年1月、2月集中背书转出,截至审计盘点日2014年3月7日,实存票据余额为零,具有异常性。华泽钴镍2014年应收票据期末余额为1,363,931,170元,占其2014年总资产的32.43%,具有重大性。相应票据于期前2014年11月、12月集中背书转入,并于期后2015年1月、2月、3月集中背书转出,截至审计盘点日2015年3月26日,实存票据余额为零,具有异常性。前述重大异常情况与2013年高度一致。
瑞华所对华泽钴镍2013年、2014年应收票据审计过程中,未对票据余额在审计基准日前后激增又剧减的重大异常情况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能及时识别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风险。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认定陕西华泽在期末对票据享有权益。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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