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制度即均衡。“制度并非外部的第三者强制所致,而是在博弈参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下所维持的自我约束秩序。” 换言之,制度不是外生的,而是内生的,是参与各方重复博弈的暂时稳态结果。
②制度形成的微观动力学基础是个人预期与偏好。“制度本质上是社会博弈在现在及未来不断重复进行的公认模式。这种模式由有效的法律、社会规范、组织以及其他外在造物(external artifacts)等来概括地或公开地表征,它们都是制度的实体形态。这些公开表征的基本职能是,通过重复的社会博弈不断调节个体参与人的预期。个体形成的预期辅之以个人偏好,或多或少形成了社会博弈的稳定状态”,“我的立场是[制度即均衡,但并不认为博弈的整体均衡就是制度,而是认为,经由波动的均衡路径而呈现的重要显性状态与在一定时期内不发生改变的重要特征,才可以浓缩为制度。”这两句话很关键,揭示了制度表象作用于社会的机制,即亦通过调节参与人的预期,在参与人已有偏好的基础上,形成博弈域的稳态,抽象的稳态只有经过浓缩提炼成具体的制度表征(法律、政策、文化等等),才能起到调节参与人预期从而降低经济社会活动中交易成本(transition costs)的作用。
③制度互补性。“各博弈域能实现均衡,并非各自独立存在,而是通过人们的策略选择实现互补。”某一博弈域内的均衡离不开其他博弈域内的均衡的支持,即“制度互补性”,即一个社会上各博弈域的均衡构成了社会总体的“宏观均衡”。
④制度变迁同时受“破坏性创造”和“路径依赖”影响。“所谓制度变化,就是破坏原有组合方式,通过新的方式将众多博弈域组合起来,或者说重新组合……为了实现新的组合,必须破坏旧的组合方式。十分有名的是熊彼特讲这种破坏称做[破坏性创造”这里强调的是制度的变迁,当然,制度变迁也会受到“路径依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