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度公司聘任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是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该所在2004年度审计中关于关联方认定,未认定公司与哈尔滨市温州商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亦未查到关于公司与哈尔滨市温州商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信披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黑龙江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有关事项的整改报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公司”)于 2019 年8 月 29 日收到黑龙江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25 号)。公司高度重视,但由于文中指出的事项距今已有 15 年之久,寻找当年经手该事项的知情人及查阅资料都十分困难。经认真核查以及查阅相关资料,确认了相关事实,形成《整改报告》,现报告如下:
一、证监局提出的问题和要求: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70419939)2004
年12月累计与哈尔滨市温州商会(以下简称温州商会)发生资金往来4200万元,2005 年 1 月至 12 月累计与温州商会发生资金往来 14620 万元。在上述期间,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同时任温州商会法定代表人,根据 2004年 12 月 10 日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规定,温州商会为你公司关联法人,截至目前,你公司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改正,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二、自查事项:公司与哈尔滨市温州商会(以下简称温州商会)之间的关
系以及交易情况:
经自查,2004 年 6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增补董事议案》同意公司新的第一大股东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的蒋贤云、张云琦、魏军、许震鸣、林庆灯为增补公司董事人选。披露的蒋贤云任职信息为“蒋贤云先生,42 岁,大学学历,曾任哈尔滨市东哈机电商场总经理、佳木斯中佳经贸总公司总经理、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黑龙江省华侨物资贸易公司董事长、黑龙江东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黑龙江奔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社会职务:哈尔滨市温州商会会长、黑龙江省浙江企业联合会会长、黑龙江省政协常委、黑龙江省工商联合会副会长”。
2004 年 7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一致选举蒋贤云先生为公司董事长(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04-028 公告、临 2004-035 公告)。2004年 7 月 28日工商变更法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蒋贤云。
2004 年度公司聘任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是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该所
在2004年度审计中关于关联方认定,未认定公司与哈尔滨市温州商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亦未查到关于公司与哈尔滨市温州商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信披公告。
三、整改情况:
1、事实确认:公司 2004 年 12 月累计与哈尔滨市温州商会发生资金往来 4200万元,2005 年 1 月至 12 月累计与温州商会发生资金往来 14620 万元,以上均为关联交易,温州商会为公司当时的关联法人。
2、相关自查:公司对历年与温州商会资金往来进行了自查,确定 2006 年以后没有与哈尔滨市温州商会之间有过资金交易。
公司将吸取本次经验教训,未来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做好上市公司的各项工作。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黑龙江监管局
《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黑龙江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25 号),全文内容如下: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70419939)2004年12月累计与哈尔滨市温州商会(以下简称温州商会)发生资金往来4200万元,2005 年 1 月至 12 月累计与温州商会发生资金往来 14620 万元。在上述期间,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同时任温州商会法定代表人,根据 2004 年 12 月 10 日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规定,温州商会为你公司关联法人,截至目前,你公司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改正,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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