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1480 0

[劳动关系管理] 高院:公司调岗无论是否合理,劳动者必须先到岗,否则旷工! [推广有奖]

已卖:8974份资源

巨擘

0%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5
论坛币
186858 个
通用积分
7776.2608
学术水平
2591 点
热心指数
3812 点
信用等级
3521 点
经验
176320 点
帖子
32071
精华
1
在线时间
8337 小时
注册时间
2013-11-21
最后登录
2024-1-31

初级热心勋章 中级热心勋章 初级信用勋章 中级信用勋章 高级信用勋章 高级热心勋章 特级热心勋章 初级学术勋章 特级信用勋章

楼主
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9-12 17:02:12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基本事实:


周某于2016年6月23日发生工伤,经治疗后于2016年9月22日开始回原工作岗位上班。后因周某认为原班组安排让其一个人完成打包的工作不安全而拒绝服从工作安排,原班组则以周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申请将其调离原岗位。公司遂召开了由公司领导、工会负责人、生产部长、班组长以及周某共同参加的专题会议,后公司作出《关于周某调离原岗位的通知》,将周某工作岗位调换至公司门卫室上班。因周某拒绝到新岗位报到上班,公司以旷工多日为由通知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

周某申请再审称:


1.周某于2016年6月23日在公司上班期间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治疗在家休息,直到2016年9月22日开始上班。2016年9月28日周某重新到医院复查,医生建议继续休息至2016年10月26日。但2016年9月27日公司作出《关于周某调离原岗位的通知》,擅自将周某调整到门卫室上班,降低工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经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否则应视为没有变更。周某不同意到新的岗位上班,公司调换周某岗位的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周某仍然应该回原岗位工作。


2.在周某不同意到新岗位上班的前提下,公司以周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本案不存在周某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问题,公司未征得周某同意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故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


江苏高院认为: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用人单位享有经营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周某与原班组因工作安排产生矛盾后,公司将其调换至新的岗位,尽管周某不认可公司的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但其应先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然后可以采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仲裁等方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其本人拒绝服从安排到新岗位上班,连续多日不到岗,况且在此过程中公司一再向其释明不到岗即视为旷工,旷工将承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此,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周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裁定如下: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8苏民申6171号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扫码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2-7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