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科创板《审核问答》的要求主要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三类股东”已纳入监管;作出过渡期安排,符合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权益穿透核查。其中“作出过渡期安排,符合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为核查重点、难点。
【案例:西部超导688122】
基本情况:西部超导原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申报科创板时,西部超导股东共计456名,包括三类股东18名,均系西部超导于股转系统非公开发行股票或做市交易形成。 核查及披露要求: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系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西北院系国有独资企业,其资产权属隶属于陕西省财政厅(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发行人的18家三类股东均已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或基金专户产品备案登记;其管理人均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或取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或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批复。其中,“鑫沅资产-海通证券-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产品名称为“鑫沅资产金瑞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是因为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开立定向资管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账户名称应为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名称,且单一客户的为“基金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委托人名称”。该股东的管理人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可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业务。 3、三类股东的过渡期安排发行人的所有三类股东合计持有发行人4,250,000股,持股比例合计1.0705%。发行人的三类股东持股数量较小,且尚未获取到有关过渡期安排方面资料的1家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1,000股,持股比例合计0.00025%,持股数量及比例极小。因此,发行人三类股东的过渡期安排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股权稳定、实际控制人等事项均无重大影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主要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在该意见实施后,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至2020 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对此,西部超导三类股东的管理人中,有16家出具了《关于过渡期整改计划的承诺函》,承诺经自查,管理的上述产品不存在不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情形。若在后续检查中发现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存在不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情形,将采取整改措施。1家无需进行整改。整改的措施一般包括:1 | 在过渡期内(2020 年底前),不新增不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净认购规模在过渡期结束后,不再发行或者续期违反《指导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
2 | 若产品存在多层嵌套的情形,在产品存续期内,通过转让持有的产品份额或者清算等方式尽快处理多层嵌套问题 |
3 | 若产品存在份额分级的情形,将协商调整合同约定,使产品的分级比例符合规定,并完成重新备案。不会存在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的情形 |
4 | 有固定期限的不合规产品,原则上到期终止,持有未到期资产的,可予以展期,但展期后产品期限不得长于 2020 年底无固定期限的不合规产品,压缩产品规模,择机实现产品于过渡期内提前结束 |
5 | 过渡期内具备整改可行性的存量产品,过渡期内完成整改产品期限长于过渡期且不具备整改可行性的产品,产品提前结束 |
6 | 建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范整改台账”,按时报送证监局,并于每月更新和监测整改进度 |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未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 根据已获取部分资料的三类股东所提供的产品合同、权益人信息表、出资证明等文件,西部超导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的情形。 西部超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声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已出具《声明》,西部超导的三类股东中已有14家出具了《说明》确认。 5、发行人“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西部超导股权结构中存在的18名三类股东不属于西部超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持股 5%以上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关于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规定包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西部超导的三类股东不存在持股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情况,也均未出具过关于减持股份或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因此,不受现有减持规则的限制。 6、关于固定期限产品等情况的处理18名三类股东中,存在:固定期限产品,即产品存续期限届满,如无合同约定或补充约定,产品进入清算期;或,已进入清算期产品;以及,产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由于存在无法流通变现的财产(如股东持有的西部超导股票已于股转系统暂停转让,或未来上市后其持有西部超导股票处于限售期,无法流通变现),在所有财产实现完全流通变现之前,管理人无法完全完成清算工作,实质上产品将持续处于存续状态。对此,除对产品进行展期或协商推迟清算外,管理人必须为产品进行多次清算,即向投资者兑付部分具有流动性的资产变现后的投资回报,并继续持有无法流通变现的资产,实质上产品仍有效存续。以保证,三类股东持有的西部超导股份不会因为产品处于清算期发生变动,西部超导的股权结构不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三类股东的管理人在产品合同中揭示包括产品流通性在内的投资风险,或约定多次清算条款,如:本基金持有多个未能按期变现投资标的的,管理人可按本条款约定进行多次变现及清算。另外,为确保股东的存续安排符合现行锁定期与减持规定的要求,管理人承诺:(1)对于存在需要展期情形的,首先尽最大可能完成对产品的展期或再次展期。(2)如产品因不可展期,或展期后,产品存续期届满,导致不能够满足产品存续至西部超导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后锁定期的要求,则,不对该产品持有的西部超导股份进行清算,上述清算行为将在西部超导上市、锁定期限依法结束且按照上市后减持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全部退出西部超导后进行。因产品延长清算期,导致投资者产生异议,或由此产生投资者与本管理人之间的纠纷,本管理人不会因此向西部超导和/或西部超导实际控制人追偿。7、关于未按要求提供全部有关核查资料的“三类股东”的股份回购承诺5家三类股东未按西部超导及其保荐机构和律师的要求提供全部有关核查资料。上述五家三类股东合计持有西部超导96,000股股份。针对未按要求提供全部有关核查资料的“三类股东”,天汇科技(西部超导职工或原职工设立的持股平台)出具承诺函:若因上述五家三类股东持有的股份产生纠纷导致西部超导不符合上市相关要求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述五家三类股东不能持有西部超导股份的,本公司将与上述五家三类股东协商以合理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西部超导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