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与福利效应研究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财税课题组
No. C2009003
2009年2月23日
我们研究了中国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结构,并且重点比较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负程度与对消费者产生的福利效应之差异。我们的研究发现,中国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设计上遗留的对服务业、对中小企业实施按全部产值或营业额为税基征营业税或增值税(即不实行
“进项抵扣”)的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已经导致了对服务业和广大中小企业的税收歧视: (1)..2006年,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低于全部工商企业的增值税平均税负,实质上说明了当前中国正在实施的增值税的累退性,其背后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过重。(2).分省数据显示,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新疆、宁夏、海南、西藏等8省、市、区已经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增值税对中小企业的歧视。(3). 北京、上海等地缴纳营业税企业的营业税对增加值的税负高于缴纳增值税的工业企业的税负。(4). 计算结果显示,中国营业税对消费品(服务品)产生的价格效应大于增值税的价格效应,从而营业税对每一个消费群体产生的福利伤害程度( 或 )都高于增值税带来的福利伤害程度。(5). 从计算结果我们推算出:服务业企业目前缴纳的营业税如折算成增值税,其税率高于18.2%,超出了增值税的标准税率17%。
可以考虑的政策选择是: 彻底免征“小规模企业”的增值税; 应该逐步推进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转变,让服务业的全体企业有权进行“进项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