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如下图所示:
十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根据《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十二、如何划分深交所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法律责任?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12条的规定,深交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深交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深交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办理。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信息披露的主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信息可以申请暂缓披露吗?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19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上市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十四、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信息可以申请豁免披露吗?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2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相关监管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申请方式:及时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申请豁免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