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企业自身所拥有的科技创新能力与成果,而一个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数量最好的体现,就是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数量。
以首批上市的科创板企业为例,根据科创板申报书披露,其中光峰科技在全球范围内获授权专利792项,同时正在申请授权的专利超700项;福光股份拥有175项发明专利、166项实用新型专利和4项外观设计专利;澜起科技已获授权的国内外专利达90项,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39项;安集科技及其子公司共获得190项发明专利等。
拥有数量可观的高质量专利,最直观的利好是可基于技术垄断取得优势市场地位,将非核心技术专利授权许可也可获利。拥有核心产品专利、高价值专利,能够加强投资者对企业经营及发展的信心,有助于提升品牌形象。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关系到企业未来能走多远。
(一)科创板上市中涉及专利的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是科创板所要求的关键核心技术的重要体现,其不仅是企业资产完整性的重要内容,也是判断其持续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因此是科创板上市过程中重点关注问题: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科创板优先支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专利、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专利作为科创板上市企业市场竞争的核心资源,是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保障,因此,专利的重大权属纠纷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仅影响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进程,更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结合科创企业特点,披露由于重大技术、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包括技术被替代风险、未充分发掘风险、权属风险、申请风险、不授权风险、失效风险、被无效风险、被侵权风险、诉讼风险、许可风险、实施风险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十四条:发行人应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和对行业的贡献,披露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
(二)共有专利权
共有专利权是指一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或者单位与个人共同所有。常见有依合同的约定、协商、实际合作、继承等行为形成的共有等,如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发明创造,两个以上单位合作研究、共同完成或双方约定,一方提供研究经费,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后经协商确定,因两个以上有权继承的人共同继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三)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共有专利关注要点及解决思路
因此,若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共有人对双方共有的权利如何行使没有做出过约定,则该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行使,需要关注专利实施的方式、专利使用费用的分配、具体处分行为等。即,监管审核中需要关注共有专利权所产生的企业独立性问题(合规性、权利限制、利益分配、是否具有共有专利权依赖)和盈利能力问题(是否涉及核心技术、利益分配等)。
关注要点
1、形成原因、是否合法合规等
佰仁医疗反馈:发行人是否存在合作研发的情况,如有,请披露合作研发的具体模式、合同签署、主要协议约定、研发主要项目、研发成果、研发成果所有权归属等;上述专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发行人是否存在合作研发、研发外包、引进授权等与第三方合作的商业模式。
金山办公反馈:共有、共用的原因,共有、共用的其他主体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的关系,双方使用的业务领域、使用权限划分,对双方业绩的贡献及相关收益的分配等。
2、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金达莱反馈:发行人子公司北京金达清创与清华大学共有4项发明专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北京金达清创与清华大学共有的4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行使方式及限制(如有),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是否需向清华大学支付使用费或与清华大学分享专利使用收益。
龙软科技反馈:共有专利的产生背景,发行人和共有专利方就专利使用的约定,发行人使用或者对外授权是否受到限制,共有方是否具有适用或对外授权使用共有专利的权利,上述专利使用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共有专利主要内容,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发行人业务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及依据;报告期内发行人合作研发的具体情况、项目合作方式、合作研发费用支付方式、研发成果所有权归属及未来收益分享情况;发行人与其他方共同拥有专利的形成背景以及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3、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是否涉及核心技术,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江苏北人反馈:公司与宝钢阿赛洛存在专利、软件著作权共有的情形,公司与赛科利、上海理工大学存在专利共有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共有专利、软件著作权在公司产品和服务上的应用情况,公司实施共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是否需向共有方分配收益或支付费用。
硅产业反馈:发行人与微系统所共有专利相关的产品报告期内的销售金额及占比,该等专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是否授权其他企业使用,发行人业务、技术、人员等是否存在对微系统所的重大依赖。
国盾量子反馈:公司共有专利相关的产品报告期内的销售金额及占比,该等专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报告期内各共有权人使用或许 可他人使用上述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许可时间、被许可方的基本情况、许可收 费、与发行人的收益分成等。
国科环宇反馈:共有专利对发行人的重要性,发行人与共有人对专利权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4、是否存在相关权益及利益分配的约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博瑞医药第一次反馈: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正大天晴、佳达医药等公司共有专利13项。其中,发行人已将12项专利权及所对应的生产技术独家转让于正大天晴或其全资子公司连云港润众,并由受让方以支付技术转让费和上市后销售提成的方式付费。问及发行人与其他方关于共有专利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关专利权的使用和利益分配等;发行人核心技术与相关专利是否受到妥善保护,是否存在纠纷。
博瑞医药第二次反馈:形成共有专利的原因,共有期间专利的使用权责划分,是否存在权利纠纷,转让后,技术转让费和上市后销售提成的情况。共有专利的利益分配、权属分配、是否存在潜在纠纷等情况。
解决思路目前案例中关于共有专利常见回复中,企业一般披露共有专利和转让专利的合同条款,形成原因,不存在潜在纠纷,如企业与共有专利方就专利使用有明确约定,可如实披露约定;如共有专利涉及核心技术,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大,企业应通过商业谈判途径获得共有专利权的全部权属。
若企业无法通过商业谈判的途径获得共有专利权的全部权属,则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企业享有该共有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并承担专利权维持及专利权保护义务,其他共有专利权人享有合理的经济补偿。如可要求其他共有人出具相关声明,证明发行人就共有专利的使用及收益权未受到限制,如龙软科技案例中北京大学出具《证明》:“上述共有专利以及本校与龙软科技共同署名或被登记为共同权利人的其他知识产权为龙软科技在市场经营过程中独立研发形成。就本校和龙软科技作为共同权利人的该等知识产权,本校同意龙软科技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过去和未来均可在营业范围内无偿使用该等知识产权并享有全部收益,龙软科技同意本校仅为非盈利的科研、学术研究目的无偿使用该等知识产权,不用于任何商业推广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