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又称为单位股,是指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投资形成的股份。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也是法人的并不属于法人股的范畴之内。
龙周刊指出,目前在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占据20%左右。根据法人股认购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根据法人是否国有,可以分为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的国有法人股,法人是非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的社会法人股。
值得注意的是,法人股不能像我们平时买卖的股票一样自由流通转让。1992年后我国开办了专门供法人股交易的STAQ系统和NET系统,但由于在运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两个系统已经关闭,因此现有的法人股的流通方式主要通过协议转让、拍卖、质押和回购的方式进行,并且转让流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
3、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自然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4、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5、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龙周刊表示,法人股是我国股份制企业股权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证券市场中较为特殊的一部分。通过设立法人股,可以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从而为公司上市创造条件;有利于公司的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利于公司之间相互持股,推动股市的稳定;有利于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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