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委2019年第38次审议会议召开,审议结果显示,同意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图新科”)首发上市。这是今年科创板过会的第79家企业。
兴图新科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是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是陈胜可、马闪亮。这是中泰证券今年第1单过会的科创板项目。此前,中泰证券有1单科创板项目上会被否。9月5日,中泰证券保荐的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否。
兴图新科是一家基于网络通信的军队专用视频指挥控制系统提供商,专注于视音频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主要产品包括视频指挥控制系统、视频预警控制系统,重点应用于国防军队,并延伸至监狱、油田等行业。同时兴图新科是一家侧重前端研发设计、后端销售及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 环节以软件拷录、装配为主。
兴图新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程家明,直接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52.29%的股权,通过兴图投资间接控制公司19.28%的股权,合计控制公司71.57%股权。
兴图新科拟在上交所科创板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84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25%(本次发行不涉及现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拟募集资金4.06亿元,其中2.07亿元用于“基于云联邦架构的军用视频指挥平台升级及产业化项目”、4926万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5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审核意见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对第一大客户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依赖,与奥维通信之间的合作关系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请发行人就以上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充分揭示,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结合其主要产品和技术的先进性、行业和客户集中度高、生产模式、现金回款和收入确认呈现明显季节性的特点,补充披露发行人经营模式对其可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请发行人就以上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充分揭示,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2019年1-6月,2018年不在前五大客户之列的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奥维通信”)成为发行人第一大客户,发行人来源于该客户的营业收入3496.37万元,占比71.27%。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有无变动;(2)奥维通信的主营业务,报告期内奥维通信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情况;(3)奥维通信成为发行人第一大客户的原因及其与军方客户的关系、获得军方业务的情况和报告期内奥维通信军方客户的变化情况;(4)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奥维通信的销售合同或订单形成方式、来源于奥维通信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情况;(5)发行人与奥维通信之间的合作关系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及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人员平均薪酬逐年增加,其中2018年度大幅增加,但仍低于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各期离职人数占各期末研发人员总数的比例分别为 20.67%、23.08%、20.00%和5.95%。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研发人员平均薪酬与同行业企业相比是否具有竞争力,是否已建立了稳定研发队伍的相关制度;(2)研发人员大幅加薪是否与发行人的经营状况相匹配,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3)报告期生产、采购和销售人员的情况以及与研究人员在薪酬方面的比较。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申报文件,成都擎天讯达科技有限公司(“擎天讯达”)成立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26 日,发行人 2018 年来源于擎天讯达的销售收入为 851.09 万元,占比 4.30%。根据发行人首轮和二轮问询回复:(1)擎天迅达与大型研究所签订分包合同;(2)擎天迅达对发行人交货出具验收确认单。上市委问询回复:经查阅擎天讯达与其客户签订的《采购合同》、发行人与擎天讯达签署的《指挥信息系统购销合同》,合同内容不涉及项目建设的分包,且相关合同约定中均不存在对于资质与能力的相关要求,因此,擎天讯达合同不涉及分包行为,发行人与擎天讯达均仅作为产品的供应商签署相关合同,相关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市委问询回复认为擎天迅达合同不涉及分包行为,发行人与擎天讯达均仅作为产品的供应商签署相关合同,这一说法与前两轮问询回复是否一致;(2)擎天迅达是否为某大型研究所的合格供应商,是否具有对发行人产品验收的资格和能力,发行人产品交付是否需要大型研究所、住所军代表验收确认。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为涉军业务,部分生产、销售和技术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但发行人近年来人员流失较多,同时轻资产经营,租借了部分办公场所。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在租借办公场所和人员流失的情况下,发行人强化国家秘密安全的保障措施。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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