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金融监管研究院总体解读
在资管新规之后,MOM之所以如此受关注,主要是资管新规严格要求一层嵌套,所以未来不同类型管理人之间的合作,主要是以FOF、MOM和投顾三种形态。此前部分券商和基金已经开始内部小范围试点MOM产品,但是因为缺乏规则,都只是很小规模运行。本次正式稿一旦发布,会催生一批MOM新产品面世。
注意,从“母基金管理人”角度,这个规则只适用于券商和公募基金、期货及其私募子公司,银行的MOM和信托MOM,需要银保监会另行制定细则。总体而言正式稿和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区别是进一步弱化了“子管理人”的角色,名称上“子管理人”改为“投资顾问”,虽然只是概念上的改变,但其带来的影响却是一系列的,最主要的一点是MOM中的第二个“M"定位更加清晰,也完全和此前的资管新规以及证监会细则关于投顾的规定衔接上。另外,正式稿在关联交易、公平交易等方面也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一、什么是MOM?与FOF对比的优势
MOM为大类资产配置而生。总体看MOM实际就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规范化的投顾,只是对投顾规则的细化,FOF就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规范化的嵌套。MOM从最开始2013年讨论到现在接近落地,快6年,其路途比FOF坎坷得多。MOM核心能够根据绩效考核体系动态调整子基金管理人的资产配置量和准入名单。和FOF比还是有诸多优势:
和FOF比,最大的优势是更换管理人方便,避免被不良资产绑架。
风控层面可以实现实施统一风控,所有子管理人的操作都需要通过母管理人的风控体系,下单指令经过母管理人的风控系统,不同于FOF纯粹结果导向,缺乏过程管理。
投资痕迹更加透明,投资策略全程跟踪,投资业绩客观评价;
提高委外产品透明度,与优秀投顾信息沟通更加充分,委托人/渠道更容易培养自己投资能力。
母管理人可以在考核淘汰中不断筛选优秀的投资顾问。
与征求意见稿对比,正式稿指引重新定义了MOM产品,列举了两大特征作为界定MOM产品的依据,简而言之:一是2个以上的投资顾问;二是2个以上的资产单元且开立单独的证券账户。我们认为,第二个特征是判断MOM产品与非MOM产品最主要的直接依据,即每个子单元要在中证登、中债登等开立证券账户,而不是简单的内部分仓。
同时,相比其他资管产品的特殊定义或者分类模式,MOM产品未特别指出80%这一定量概念,给了管理人和产品运作较大的空间。
从商业逻辑上看,MOM产品的投资顾问专注于专业投资,母基金管理人更侧重于绩效体系和对投资顾问投资业绩归因分析能力。实际上,MOM和优秀子基金管理人是互为因果的关系。
二、从“子管理人”到”投资顾问“的变化”MOM”对应的中文是“管理人中管理人”,从字面上来看两个都是“管理人”,一开始的征求意见稿也分别简称为“母管理人”和“子管理人”。不过正式稿明确母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资管机构为“投资顾问”,而非“子管理人”。这一变化其实有一系列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将受托的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简称为“子管理人”,其性质为基金服务机构,可以为特定子资产单元“提供投资建议”,但也可以“下达投资指令”。正式稿变将简称变更为“投资顾问”,这意味着只能“提供投资建议”了,正式稿也作了调整。
这个概念上的改变,或许在实际操作上没有变化,因为无论是“提供投资建议”或是“下达交易指令”都要经过母管理人的风控系统,但这有利于理清“第三方资管机构” 与母管理人的关系及其职责边界,而且投资顾问是个成熟的概念,在资管新规、证监会资管细则中也有明确规定,这有利于保持政策的延续及规则的统一。
子管理人变为投资顾问,相应的其管理职能弱化,母管理人的职责加强。在这种情形下,仍然要求每个子单元开立子账户意义不大。一旦改为投资顾问的角色,其实只要资管产品同等份额同等收益,从根本上可以杜绝伞形账户。母管理人核心是要开发一套高效且符合监管要求的MOM系统(当前大家都在初步阶段),对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信息高效传输,符合风控和监管要求后,母管理人最终进行下单执行;从系统层面实际上笔者认为就是一个映射关系,和征求意见稿因为有形式上差异,杜绝子管理人直接下单即可。
从“子管理人”到“投资顾问”的变化:
角色定位:管理部分资产(子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投资顾问)
服务内容:提供投资建议或者下达投资指令→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协议签署:《基金服务协议》→《投资顾问协议》
另外这还导致其他一系列的连锁变化:
劣后级投资:MOM产品并没有禁止产品分级,如果作为子管理人,可以投资MOM产品的劣后级,但是如果作为投资顾问,则禁止投资劣后级,防止配资等行为。
法律关系:与投资人的法律关系也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若作为资管产品的子管理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信托关系,与母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投资顾问,则与母管理人的法律关系上则是委托关系,与投资者之间则很难被认定为信托关系了。
三、MOM与多投顾模式的比较
此次指引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有个新增的规定:
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资产管理产品并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顾问的,适用本指引。
即资管产有2个以上投资顾问的,我们在本文中暂且称之为“多投顾”模式,应当适用本指引。
MOM与多投顾的模式有区别?
根据指引的定义,MOM产品本质上还是管理人+多个投资顾问模式,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其第二个特征,即资产单元需要开立子账户。
反言之,如果一个资管产品有多个投顾(2个级以上),但是没有开立子证券账户,则不属于MOM产品,但是指引中也明确要求这种“多投顾”的资管产品适用此规则。
多投顾的资管产品如何适用指引?
这个规定可以防止通过多投顾模式规避指引的规定,但是这种情形具体如何适用,指引却未作明确的规定。
这进一步衍生出一个问题,即MOM模式和多投顾模式有何区别?换言之,MOM产品的规则相对于有多投顾的普通资管产品,在规则上,有哪些放宽的政策?有哪些是更严格的限制?
我们对比发现,此次MOM指引更多的意义在于明确了MOM这种产品形式,使其有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在具体规则上,尤其是投顾的规则,并没有特殊的规定,还是延续此前资管新规、证监会细则等关于投资顾问的规则,如在准入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直接引用了相关的法规。不过总体上,此次的MOM指引在关联交易、公平交易以及信息披露、风险监测及报告等有更加细致的规定。
四、MOM产品与多层嵌套
MOM产品基于其特殊的产品运作体系,可以天然的规避多层嵌套,其本身为一个产品,因为在多层嵌套层面,其相比FOF基金,更有优势。
从可以嵌套的内容看,具体到私募领域,私募资管计划本身就具有穿透豁免人数的特殊机制安排,因此其他资管产品委外私募MOM,以私募MOM为投资运作主体可以下挂N个投资子单元,实现了更多的委外空间和合规运作需要。
MOM产品是否可以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笔者认为无禁止性规定,但是从产品投资策略的角度讲,该类产品侧重管理人挑选管理人的能力,并由此子管理人来主导投资,而不是再次嵌套。
五、投资顾问和母管理人的关系
投资顾问和母管理人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具体为投资顾问接受母管理人的委托,在具体的权限范围内为MOM产品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这意味着从集中度控制,到反向交易监控和报告,关联交易管理都是需要母基金管理人统一负责。以举牌等比例控制为例,私募MOM比例计算,只在母基金管理人层面和该母基金管理人其他产品合并计算。投资顾问发行的其他产品和和MOM完全不相干,充分体现投顾角色。从表决权上看,应该都是归母基金管理人,而不会归到MOM投资顾问名下。
从MOM产品看,母管理人对于产品的相关法律责任不因聘请投资顾问而免除,其应当向MOM产品/投资人承担相关的受托责任,但依法对MOM子管理人具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