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本月10日发布了《关于审判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明确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属于行政协议,以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的合法权益。下面就让江苏天鼎带你了解一下新规都有哪些内容吧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属于行政协议
《新规》首先明确了行政协议的内涵,同时划定了行政协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围。《规定》对除上述两类协议之外的类型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矿业权的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合法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合法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
最高法院行政庭庭长黄先生指出,通过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的审理将能够有效解决过去一段时间内,国有自然资源领域政府不履约、不监管、权力寻租等乱象,确保国有资产等国家利益得到有力保护;通过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将有力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的“房子是用来住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审理,将有利于保障社会资本方参与公私合作的积极性和安全感,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新规》明确了对行政优益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即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此外,《新规》还明确了行政机关的内部协议及人事协议中不符合行政协议的基本要素,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外,《新规》也明确了不同诉讼类型的举证责任,并对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做出规定,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合法权益的平衡。《规定》还规范了行政协议案件的强制执行,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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