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935 2

[投行实战] 重磅首例!A股同股不同权第一股上市公司诞生! [推广有奖]

巨擘

0%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5
论坛币
186588 个
通用积分
7693.3563
学术水平
2591 点
热心指数
3812 点
信用等级
3521 点
经验
115040 点
帖子
32158
精华
1
在线时间
8337 小时
注册时间
2013-11-21
最后登录
2024-1-31

初级热心勋章 中级热心勋章 初级信用勋章 中级信用勋章 高级信用勋章 高级热心勋章 特级热心勋章 初级学术勋章 特级信用勋章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2019年12月24日,证监会公布其依照法定程序同意以下企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及其承销商将分别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文件。

其中,最值得一谈的是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科创版第一家获得证监会通过注册的设立差异化表决权的发行人。差异化表决权具体内容是:每份A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份B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的5倍。

关于同意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获证监会通过注册,成为科创板中设立差异化表决权通过注册的第一家,标志着公司依法设定差异表决权也可以通过科创版注册。

但是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科创版注册并不代表公司可以随意设定差异表决权。在证监会作出是否通过注册的决定之前,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充分披露了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内容、影响,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揭示和重大事项提示,证监会在充分了解差异化表决的内容及影响的基础上作出了通过注册的决定。

对此,本文通过对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置差异表决权科创版审批通过作出如下分析:

一、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概况(一)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

发行人名称: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 年3 月16 日

注册资本:36,403.2164 万元

法定代表人:季昕华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19 号10#B号楼201 室

实际控制人:季昕华、莫显峰、华琨

行业分类: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在其他交易场所(申请)挂牌或上市的情况:无

本次发行保荐人及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二)公司治理结构特殊:设置特别表决权

2019年3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方案>的议案》,并修改公司章程,设置特别表决权。

根据特别表决权设置安排,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持有的A类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其他股东(包括本次公开发行对象)所持有的B类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的5倍。

1.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权情况

发行前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26.8347%的股份,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通过设置特别表决权持有发行人64.7126%的表决权。可见,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对需要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具有绝对控制权。

2.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权情况

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而发行的股票,及发行人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的股票,均属于B类股份,且此次科创板上市拟发行不超过12,140 万股。

因此,按照本次可能发行的最多股数(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计算,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将合计持有发行人20.1239%的股份及55.7463%的表决权。按照本次可能发行的最多股数(含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计算,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将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19.3964%的股份及54.6113%的表决权。

3.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影响

在上述特别表决权机制下,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能够决定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对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能起到类似的决定性作用,限制了除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发行人重大决策的影响。

如果包括公众投资者在内的中小股东因对于发行人重大决策与控股股东持有不同意见而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反对,则有较大可能因每股对应投票权数量的相对显著差异而无足够能力对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产生实质影响。在特殊情况下,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的利益可能与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一致,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

(三)证监会的问询

为了明确特别表决权的相关问题,证监会对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展开问询和调查。具体问询内容如下:

《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一轮审核问询函》、《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均对特别表决权内容进行问询。

相关问题有:(1)进一步说明表决权设置运行时间较短,如何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及公司治理有效;(2)结合优刻得(开曼)层面季昕华、莫显峰、华琨的特别表决权安排及本次的特别表决权安排差异,说明本次表决权数量设置的合理性;(3)说明自终止红筹架构协议至发行人本次表决权设置的时间间隔,以及在此期间公司与优刻得(开曼)层面表决权具体安排及实际运行情况;(4)结合公司表决权的历次安排,进一步说明公司最近2年内控制权是否稳定、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重大变更;(5)季昕华、莫显峰、华琨的一致行动协议安排与特别表决权安排是否挂钩,若三人解除一致行动安排是否会导致特别表决权安排发生改变;(6)结合公司发行前后三人的具体表决权比例,说明其他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的影响程度,对中小股东权益可能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措施;(7)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是否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等程序及进展情况。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对以下事项作重大事项提示:季昕华、莫显峰、华琨的特别表决权设置时间、发行前后的具体表决权比例,特别表决权对股东大会议案的影响、对中小股东权益可能的具体影响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措施等。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的问题处理

根据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概况可以得知,其公司治理结构特殊,设置了特别表决权。对于该项个特别表决权的审查是证监会问询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键点之一。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

发行人曾在红筹架构下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并稳定、有效运行。本次特别表决权的设置系经各股东充分讨论并经股东大会一致决议通过,同时,发行人也已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亦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及作出锁定承诺,以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有效。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沙发
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0-1-2 18:11:5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一)优刻得有限红筹架构情况
2015 年3月23日,优刻得(开曼)于C轮融资时作出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优刻得(开曼)公司章程第三次修订与重述版》(Third Amended and Restated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of UCloud Holdings Group Limited),同意季昕华、莫显峰、华琨分别控制的Tornado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Moxianfeng Investment Co, Ltd 及Liyunwei Investment Co, Ltd 所持有的69,000,000股优刻得(开曼)普通股重新分类为B类普通股,每股拥有3票表决权,其他股东持有的A 类普通股及优先股每股均拥有1票表决权。

在红筹架构下,优刻得(开曼)的特别表决权设置,能够直接作用于优刻得有限的日常经营管理。2016 年9月20日,公司红筹架构终止。当时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允许企业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公司为实现A股上市,在红筹架构终止时,随之终止了此前已稳定、有效运行的特别表决权安排。

自优刻得(开曼)将创始人持有股份设置为每股3票表决权至公司境外红筹架构终止,公司历史上特别表决权安排已经稳定、有效运行约18 个月,期间境内外主体的股东会决策均正常、有效进行,特别表决权安排的治理结构有效适用于发行人。发行人具备在特别表决权下的公司治理相关经验。

1、红筹架构的建立过程
(1)设立境外持股平台BVI 公司

2013年5月22日,季昕华设立BVI公司Tornado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持有1 股普通股,系唯一股东。

2013年5月22日,莫显峰设立BVI 公司Moxianfeng Investment Co, Ltd,持有1 股普通股,系唯一股东。

2013年5月22日,华琨设立BVI 公司Liyunwei Investment Co, Ltd,持有1股普通股,系唯一股东。

(2)设立优刻得(开曼)

2013 年5 月28 日,优刻得(开曼)在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登记设立,持有OS-278197 号设立证书。

根据公司章程及设立文件,优刻得(开曼)注册资本 50,000 美元,按照票面价值0.0001 美元/股折合股本500,000,000 股普通股,并向唯一股东Osiris International Cayman Limited 发行1 股普通股。

(3)BVI 公司持有境外拟上市主体优刻得(开曼)股份

2013 年5 月28 日,Osiris International Cayman Limited 将其持有的优刻得(开曼)1 股普通股转让予Tornado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

同日,优刻得(开曼)向TornadoInvestment Group Limited 发行36,224,999股普通股,向Moxianfeng Investment Co, Ltd 发行16,387,500股普通股,向Liyunwei Investment Co, Ltd 发行16,387,500 股普通股。

上述股份转让及新增股份发行完毕后,优刻得(开曼)的股本结构如下:

(4)优刻得(开曼)设立优刻得(香港)

2013 年6 月17 日,优刻得(开曼)作为唯一股东在香港设立优刻得(香港),持有1 股普通股,系唯一股东。

(5)优刻得(香港)设立境内外商独资企业优刻得云计算

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6日签发的杨府经[2013]125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上海优刻得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的批复》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 年10 月19 日核发的商外资沪杨独资字[2013]296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意,2013 年10 月24 日,优刻得(香港)于上海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优刻得云计算,注册资本480 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季昕华,住所为上海市杨浦区伟德路 6 号1302-1 室,经营范围为网络科技、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支持、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8日签发的杨商外资[2014]77号《关于同意上海优刻得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增加资金的批复》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4 年8 月11 日核发的商外资沪杨独资字[2013]29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意,优刻得(香港)于2014 年11 月17 日向优刻得云计算增资,优刻得云计算注册资本从480 万美元增加至2,380 万美元;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于2015 年9 月15 日签发的杨商外资[2015]102 号《关于同意上海优刻得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增加资金的批复》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9 月16 日核发的商外资沪杨独资字[2013]296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意,优刻得云计算注册资本从2,380 万美元增加至3,880万美元。

(6)优刻得云计算协议控制优刻得有限

2013 年10 月31 日,优刻得云计算、优刻得有限签署了《独家业务合作协议》,优刻得云计算、优刻得有限与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分别签署了《独家购买权协议》及《股权质押协议》;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分别向优刻得云计算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其各自配偶分别签署了《配偶同意函》。通过上述协议的签署,优刻得云计算实现对优刻得有限的协议控制。

(7)优刻得(开曼)进行A轮融资

2013 年10 月31 日,优刻得(开曼)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

①优刻得(开曼)向DCM HybridRMBFund, L.P.发行20,000,000 股A系列优先股,向BAI GmbH 发行5,000,000 股A系列优先股;

②优刻得(开曼)预留6,000,000 股普通股作为境外员工期权计划(“ESOP”)项下的预留发行普通股。

A 轮新增股东及新增股份情况如下:

(8)优刻得(开曼)进行B轮融资

2014 年5 月15 日,优刻得(开曼)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

①优刻得(开曼)向DCM HybridRMBFund, L.P.发行7,092,199 股B系列优先股,向BAI GmbH 发行17,730,496 股B系列优先股,向LCFund VI, L.P.发行17,021,276 股B系列优先股,向LCParallel Fund VI, L.P.发行709,220 股B系列优先股,向Huaxing Capital Partners, L.P.发行1,418,440 股B系列优先股;

②优刻得(开曼)总计预留12,382,979股普通股作为ESOP 项下的预留发行普通股,其中本次新增预留6,382,979 股普通股。

B轮新增股东及新增股份情况如下:

(9)优刻得(开曼)进行C轮融资

2015 年3 月23 日,优刻得(开曼)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

①由Tornado InvestmentGroup Limited,Moxianfeng Investment Co, Ltd 及Liyunwei Investment Co, Ltd 合计持有的69,000,000股优刻得(开曼)普通股重新指定为B类普通股;

②优刻得(开曼)向DCM VENTURESCHINA TURBO FUND, L.P.发行5,664,962 股C系列优先股,向DCM VENTURES CHINA TURBO AFFILIATES FUND, L.P.发行333,227 股C系列优先股,向LCFund VI, L.P.发行6,374,629 股C系列优先股,向LCParallel Fund VI, L.P.发行290,026 股C系列优先股,向BAI GmbH 发行3,998,793 股C系列优先股,向Huaxing Capital Partners, L.P.发行1,999,396 股C系列优先股,向CENTURY BAY HOLDINGS LIMITED 发行6,664,655 股C系列优先股,向GX Info Limited 发行4,665,258 股C系列优先股;

③优刻得(开曼)总计预留21,980,082股普通股作为ESOP 项下的预留发行普通股,其中本次新增预留9,597,103 股,并将总计21,980,082 股普通股重新指定为A类普通股。

同日,优刻得(开曼)全体股东签署了《优刻得(开曼)股东协议第二次修订版》(Second Amended and Restated Shareholders’Agreement Relating toUCloud Holdings Group Limited),约定B类普通股每股享有3 票投票权,A 类普通股每股享有1票投票权,各系列优先股每股享有1 票投票权。

C轮新增股东及新增股份情况如下:

(10)红筹架构解除前公司境内外结构

公司红筹架构搭建完成,并经A、B及C轮融资至启动重组前,整体结构如下图所示:

2、红筹架构的终止
(1)就终止红筹架构事项通过相关内部决议、签署框架协议及终止境外ESOP

①优刻得(开曼)通过有关终止红筹架构事宜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

2016 年5 月3 日,优刻得(开曼)董事会及股东会先后通过书面决议,同意优刻得(开曼)就终止红筹架构签署下列协议:1)有关终止红筹架构整体方案的《重组框架协议》;2)有关优刻得有限增资的《增资认购协议》;3)有关终止红筹架构的终止协议;4)有关优刻得有限拟与优刻得(香港)签署的优刻得云计算的《股权转让协议》及5)有关优刻得(开曼)回购各境外投资人股权的《股权回购协议》。

②优刻得有限通过有关终止红筹架构事宜的股东会决议

2016 年5 月3 日,优刻得有限全体股东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优刻得有限注册资本由原来的68,900,393 元增加至143,846,033 元,增资款由新引进的11 名新股东全额认购;同意优刻得有限与优刻得云计算签署终止协议,以终止各方所签署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授权委托书》以及《配偶同意函》,并办理《股权质押协议》之终止协议项下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等。

③签署《重组框架协议》

2016 年5 月3 日,优刻得有限与季昕华等优刻得有限各股东、优刻得(开曼)与优刻得(开曼)各股东、优刻得(香港)、优刻得云计算等境内外重组相关主体签署《框架协议》,就终止红筹架构及股权结构重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④境外 ESOP 终止

优刻得(开曼)通过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终止境外ESOP,已参与境外ESOP的相关员工随红筹架构的解除回归境内,通过设立境内五家员工持股平台并对优刻得有限进行增资的方式实现境内落地,原境外ESOP 相关参与人员在境内落地后保持延续。

有关ESOP终止与境内员工持股计划制度安排参见“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实施完成的员工持股计划”。

(2)优刻得有限增资

2016 年5 月3 日,嘉兴优亮等11 位投资人与优刻得有限及其原股东签署《增资认购协议》,向优刻得有限增资1,345,567,936 元,其中74,945,640 元计入优刻得有限注册资本。前述投资人合计持有优刻得有限52.1013%的股权。优刻得有限本次增资详细情况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之“(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变化情况”。

(3)优刻得有限收购优刻得云计算

根据优刻得(香港)与优刻得有限签署的关于收购优刻得云计算的《股权转让协议》,优刻得(香港)以1,345,567,936 元的价格向优刻得有限转让优刻得云计算100%的股权。该次转让前,优刻得(香港)已实缴优刻得云计算全部注册资本3,880 万美元。

2016 年9 月20 日,上海市杨浦区商务委员会签发《关于同意上海优刻得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企业性质的批复》,同意优刻得(香港)向优刻得有限转让优刻得云计算100%股权。

2016 年12 月27 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优刻得云计算颁发了股权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本次收购完成后,优刻得云计算注册资本变更为24,170.2160 万元。

(4)终止有关优刻得有限的相关控制协议

2016 年9 月 20 日,优刻得有限、优刻得云计算及季昕华、莫显峰、华琨就终止有关协议控制架构签署了相关系列协议,终止了《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授权委托书》、《股权质押合同》等协议的效力。

根据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 年1 月18 日核发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季昕华、莫显峰、华琨分别以其各自持有的优刻得有限的股权向优刻得云计算提供的质押担保已解除并已完成相应的注销登记。

(5)回购境外投资人股权

2016 年5 月3 日,优刻得(开曼)与境外投资人签署《股权回购协议》,优刻得(开曼)以优刻得(香港)向优刻得有限转让优刻得云计算100%股权的对价1,345,567,936 元扣除所有税费的余额(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以优刻得有限向优刻得(香港)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当日汇率为准)的价格回购境外投资人各自持有的全部优刻得(开曼)的股份。

优刻得有限于2017 年6 月29 日向优刻得(香港)汇出美元99,392,338.18元。优刻得(香港)向优刻得(开曼)汇出美元99,392,338.18元。

优刻得有限于2017 年9 月28 日向优刻得(香港)汇出美元83,015,944.41元。优刻得(香港)向优刻得(开曼)汇出美元83,015,944.41元。

2018 年5 月,上述境外投资人股份回购的股东名册及相关境外投资人委派董事辞任的董事名册变更已经完成。

(6)境外主体的注销

优刻得(香港)已于2018 年11 月向香港税务局提交注销(除名)前的税务评定工作,待香港税务局发出不反对撤销注册通知后,优刻得(香港)将向香港注册处提交注销(除名)申请。

(二)特别表决权的设置情况
1、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公司历次股东(大)会决议均获得一致通过,投资人股东充分认可共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治理安排,本次设置特别表决权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自红筹架构下的特别表决权终止后至发行人本次表决权设置期间,公司共召开10 次股东(大)会,各股东均一致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投资人股东对共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治理安排充分认可。本次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前提下,加强三名共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有效控制,延续公司在股东大会层面稳定且有效的治理结构。

2、特别表决权安排的运行期限
2019年3月17日,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特别表决权设立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运行时间较短。

除非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终止特别表决权安排,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设置将持续、长期运行。

3、持有人资格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发行人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昕华、莫显峰、华琨符合上述要求。

4、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设置特别表决权的数量合计为97,688,245股A类股份,其中季昕华持有A类股份50,831,173 股,莫显峰持有A类股份23,428,536股,华琨持有A类股份23,428,536 股。扣除A类股份后,公司剩余266,343,919 股为B类股份。

本次发行前,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26.8347%的股份,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通过设置特别表决权持有发行人64.7126%的表决权

公司本次拟发行不超过12,140 万股,按照本次可能发行的最多股数(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计算,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将合计持有发行人20.1239%的股份及55.7463%的表决权。公司发行后的表决权情况如下表所示(不考虑发行人现有股东参与认购的情况,下同):

若在本次发行中,按照本次可能发行的最多股数(含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即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计算,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将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19.3964%的股份及54.6113%的表决权。

5、特别表决权股份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A 类股份及B类股份持有人就所有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决议案进行表决时,A 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五票,而B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一票。尽管有前述安排,公司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B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i) 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ii) 改变A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iii) 聘请或者解聘公司的独立董事;

(iv) 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v)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大会对上述第(ii)项作出决议,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将相应数量A类股份转换为B类股份的不受前述需要三分之二表决权以上通过的约束。

使用道具

藤椅
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0-1-2 18:1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6、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
(1)不得增发A类股份

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A类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应当同时采取将相应数量A类股份转换为B类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2)A类股份的转让限制

A 类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3)A类股份的转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A 类股份应当按照1:1 的比例转换为B类股份:

(i) 持有A类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方案》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

(ii) 实际持有A类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

(iii) 持有A类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A类股份,或者将A类股份的 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

(iv) 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生前款第(iv)项情形的,公司已发行的全部A类股份均应当转换为B类股份。发生上述第(i)款情形的,A类股份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转换为B类股份,相关股东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转换为B类股份的A类股份数量、剩余A类股份数量等情况。

(三)特别表决权对股东大会议案及中小股东的影响
1、特别表决权的影响
特别表决权机制下,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能够决定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对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能起到类似的决定性作用,限制了除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发行人重大决策的影响。

若包括公众投资者在内的中小股东因对于发行人重大决策与控股股东持有不同意见而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反对,则有较大可能因每股对应投票权数量的相对显著差异而无足够能力对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产生实质影响。

在特殊情况下,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的利益可能与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一致,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

特别表决权机制影响股东大会议案及中小股东的具体情况如下:

(1)如下决议不适用特别表决权:

①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②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③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④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⑤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2)适用特别表决权且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事项,适用特别表决权后,共同实际控制人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控制能力提升,仍无法确保共同实际控制人同意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其他股东的反对投票达1/3 以上,该议案无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具体事项如下:

①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②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③股权激励计划;

④公司回购股份;

⑤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适用特别表决权且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事项,设置特别表决权后,实际控制人有绝对决策控制能力,能够确保由其一致同意的议案通过股东大会。其他股东即使达成一致,仍不能否决共同实际控制人表决同意的议案。因此中小股东的权利可能受到限制。



2、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已建立了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内控制度,完善公司治理,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发行人采取如下具体措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1、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分红权益;2、设置独立董事;3、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董事;4、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5、发行人设置监事会,其对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相关事项出具专项意见;6、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7、拓展投资者沟通渠道等。

(四)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其他情况
1、曾设特别表决权运行稳定有效
公司在红筹架构下曾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并稳定、有效运行约18 个月。

2015年3月23日,优刻得(开曼)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由Tornado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Moxianfeng Investment Co, Ltd 及Liyunwei Investment Co, Ltd 合计持有的69,000,000 股优刻得(开曼)普通股重新指定为B类普通股(为免歧义,优刻得(开曼)B类普通股为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而本次发行人层面设置A类股份为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两者命名规则不同,互相之间不存在联系);同日,优刻得(开曼)全体股东签署了《优刻得(开曼)股东协议第二次修订版》(Second Amended and Restated Shareholders’Agreement Relating to UCloudHoldings Group Limited),约定B类普通股每股享有3 票投票权,A 类普通股每股享有1票投票权,各系列优先股每股享有1 票投票权。

优刻得(开曼)设置特别表决权后,至2016年5 月优刻得(开曼)决定终止红筹架构期间前,季昕华、莫显峰、华琨合计持有优刻得(开曼)层面41.08%股份(由于作为员工股权激励项下的预留发行普通股21,980,082 股尚未实际发放,不计入股份总数,下同);按照优刻得(开曼)B类普通股每股享有3 票投票权的安排,季昕华、莫显峰、华琨所控制的Tornado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MoxianfengInvestment Co, Ltd 及Liyunwei Investment Co, Ltd 在优刻得(开曼)C轮融资后持有表决权比例合计为67.65%。

自优刻得(开曼)将创始人持有股份设置为每股3 票表决权至公司境外红筹架构终止,公司历史上特别表决权安排已经稳定、有效运行约18 个月,期间境内外主体的股东会决策均正常、有效进行,特别表决权安排的治理结构有效适用于发行人。发行人具备在特别表决权下的公司治理相关经验。

2、发行人特别表决权数量设置的合理性
根据测算,若公司将每1 份特别表决权股份分别对应2 份至10 份普通表决权股份(即法律法规允许的表决权数量范围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假设按照本次发行121,400,000 股进行测算,除非特别说明,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的表决权比例情况如下:

如每1 份A类股份对应B类股份表决权份数设置低于5 份,则可能使得上市后共同实际控制人表决权比例低于1/2;如每1 份A类股份对应B类股份表决权份数设置高于5 份,则使得上市前共同实际控制人表决权比例超过2/3。经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与其他股东的充分协商,在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和要求的基础上,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持有的每1 份特别表决权股份对应5 份普通表决权股份。因此,设置每一份A类股份对应5 份B类股份,将使得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可以在强化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以及保护其他股东的表决权比例之间形成较好的平衡,且有利于增强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3、现行公司章程已经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 年5 月17 日出具《内资公司备案通知书》,就反映发行人特别表决权内容的《公司章程》予以备案。

三、对于设置差异表决权的评价
1.设立差异表决权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尽管本次发行人设置的表决权比例高于优刻得(开曼)之前设置的表决权比例,但该等设置从一定程度上整体延续了公司历史上的公司治理安排,有利于进一步保持和强化公司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故该等差异的存在具有合理性。

综合考虑发行人的持股比例现状以及加强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控制的重要意义,针对该三名共同实际控制人依法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充分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尽管季昕华、莫显峰、华琨虽然通过西藏云显、西藏云华、西藏云能、堆龙云优、堆龙云巨间接持有发行人2.8958%股份,但其本身并不通过西藏云显、西藏云华、西藏云能、堆龙云优、堆龙云巨行使对应发行人2.8958%股份的表决权。在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季昕华、莫显峰、华琨直接或间接总共可行使的发行人表决权比例为64.71%。

其次,发行人已充分披露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主要内容、对公司治理和其他投资者股东权利的影响,并对上述特别表决权股份设置及特殊公司治理结构作充分风险揭示和重大事项提示,相关披露真实准确;

3、设立程序和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2019 年4 月17 日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且设置特别表决权是对此前发行人稳定、有效的控制关系的进一步加强,发行人的表决权差异安排稳定、有效,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关于控制权和实际控制人的发行条件规定。

发行人关于特别表决权设置的股东大会程序、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均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五节的相关规定。

除发行人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就本次差异化表决进行安排外,发行人与其股东之间以及发行人的股东之间未就本次差异化表决安排签订其他协议。

本案例中,发行人充分披露表决权差异的内容及其存在的风险,获得了投资人股东的认可,并且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表决权差异设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为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做好了对中小股东的权利保障,保证公司治理的稳定和有效。

综上所述,可以明确公司设定表决权差异,依旧可以通过科创版注册审核。但是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充分披露表决权差异的内容及其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理由证明表决权差异设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为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司治理的稳定和有效。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好友,备注jr
拉您进交流群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GMT+8, 2024-4-20 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