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价值实体和本质是什么?
作者:syllingbao
价值概念虽然并不仅仅作为经济学范畴存在,但作为商品价值的概念则是经济学所独有的。商品价值的概念在经济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建立在商品价值概念基础上的价值理论被当作经济学说的理论基础,可以这样说,有什么样的商品价值概念就有什么的经济学理论。几乎每一种经济学说,每一位有一定影响的经济学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或始终恪守的商品价值观念和理论。现今理论界存在的诸多杂乱经济学理论和流派,关键就在于至今尚没有一个确定的,能够被大家共同接受的商品价值概念。因此,商品价值本质的揭示及其概念的明确对经济学理论的研究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一:文献考察
马克思以前的经济学家并没有真正明确讨论过价值是什么,在财富匮乏的时代,理论家们最关心不是价值是什么,关心的是如何公平交换和分配,他们大多从方法论角度,最多的是从规范的角度来研究价值的,由此讨论最多的是价值的来源、衡量尺度和决定因素等等。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先哲们的论述中有所认识。如斯密所谓:只有劳动才是价值的普遍尺度和正确尺度,换言之,只有用劳动作标准,才能在一切时代和一切地方比较各种商品的价值。李嘉图所谓:商品的价值或其所能交换的任何另一种商品的量,取决于其生产所必需的相对劳动量而不取决于付给这种劳动的报酬的多少。门格尔谓边际效用为最根本的尺度。美国的富兰克林在1721年出版的他青年时代的著作中写道:“用劳动来测量银子的价值,同测量其他物品的价值一样圆满。”又写道:“因为贸易本来不过是劳动和劳动的交换.所以一切东西的价值用劳动来测量是最正确的。”
从实证的角度来论述价值可以说在马克思前就不存在,他们基本上都把价值和交换价值作为同一概念来应用,如亚里士多德认为,每种物品都有两种用途,一种是它本身所固有的,即可供直接使用的用途,例如鞋子是用来穿的。另一种不是物品本身所固有的、次要的用途,即用于交换。这种思想奠定了区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基础。斯密所谓:“价值一词有二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这种价值概念可以说一直沿用到马克思资本论的出台。
前人探讨最多的虽然是价值衡量的尺度、来源和决定因素,但并不是说他们都没有价值的概念,而是他们把价值作为一个不需要重点说明的概念来应用,这个概念,其实,就是李嘉图所谓的“其所能交换的任何另一种商品的量”;穆勒所说的“它所交换的其他物或物一般的量”。马歇尔则谓“在任何地点和时间用另一物来表现的,就是在那时那地能够得到的、并能与第一样东西交换的第二样东西的数量。因此,价值这个名词是相对的表示在某一地点和时间的两样东西之间的关系。”。早期的重商主义者尼古拉斯·巴贯在《论商业》中,曾对价值的这种含义有过明确的说明:“市场是价值的最好的公断人;通过买卖双方的集合、商品的数量以及对商品的需要都知道得很清楚,商品能够卖得的价格恰等于这些商品的价值,照古典的说法,商品能卖出多大价钱.它就只能值多少。”
二、价值的本质、存在形式、功能及其属性
要论述价值,我们最好先对价值的存在形式做进一步的考察,只有明确了价值的存在形式我们才能够对价值做一个全面的概括和界定。对价值存在形式的考察莫过于马克思《资本论》中论商品的一章。马克思把价值的存在形式分为四种:1,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2,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3,一般价值形式;4,货币形式。其实,这就是对商品价值存在形式演变过程的一个系统的考察,初起的价值形式是人们在偶然的交换过程中,是简单的、偶然的价值表现,当他们存在于交换的过程,他们就是价值形式,一旦交换过程完成,那么,其价值形式的意义则消失,它只作为一个普通的与其它商品无差别的商品。随着价值形式的发展,有时一种物品能够同时同其它多种物品相交换,这被马克思誉为扩大的价值形式;价值形式的进一步发展,是一般价值物的出现,“一种商品所以获得一般的价值表现,只是因为其他一切商品同时也用同一个等价物来表现自己的价值,而每一种新出现的商品都要这样做。”它使人们的交换更加容易和简单,这种价值形式被社会所公认和接受,前期的价值形式“既是使用物品又是价值承担者”。金特别是后期的货币以其信用形式被社会所承认,脱离了商品形式,只承担了一般价值形式。
但无论哪一种价值形式,其功能都是表现其它物品的价值的。“(任何一种物品)麻布的价值只能相对地表现出来,即通过另一个商品表现出来”,它“把自己的价值表现为一种与自己的物体和物体属性完全不同的东西”。即:“x量商品A值y量商品B……或20码麻布值1件上衣”,一件上衣即为麻布的价值存在形式,用一般价值形式来说,也就是20码麻布值2盎斯金或100元人民币,但无论是1件上衣、2盎斯金还是100元人民币,它所表示的都是20码麻布的价值。亚里士多德的例子5张床=1间屋,以及马克思所补的例子“5张床=若干货币”。5张床、1间屋、若干货币都是价值的描述,5张床是1间屋的价值,同样,一间屋是5张床的价值,若干货币也是5张床的价值。商品价值就是商品所值,不是比率,是用另一种财富为单位衡量到的该财富所值的另一种财富的数量,比率只是衡量的标准或者说交换的依据。
商品价值就是该商品所值的另一种物品的数量。价值本身即是量的范畴,我们日常所说的价值量其实就是同义反复,价值是多少同价值量是多少,没有区别,人们常说的价值一万元或五千元都是量的表示。亚里士多德所举之例:一间房子=五张床、马克思的价值构成等都是此意。
马克思并不承认价值的这种相对存在形式,他认为这只是价值的实现形式,是交换价值,“商品的价值形式或价值表现由商品价值的本性产生,而不是相反,价值和价值量由它们的作为交换价值的表现方式产生。”价值似乎尚具有绝对存在形式。但如果价值是绝对的,它就与物品的社会化没有任何关系,劳动产品一经产生,价值就应该绝对地包含其中了,只不过是没有实现罢了,但事实并非如此,价值什么时候都是社会化的交换的产物,没有交换,就不可能有价值,“劳动产品只是在它们的交换中,才取得一种社会等同的价值对象性”。李嘉图在《绝对价值和相对价值》的问题上挣扎了大半辈子,至死未果。其实,任何物的价值其存在形式必不是自身的存在,都是相对价值。马克思说:“我不能用麻布来表现麻布的价值。20码麻布=20码麻布,这不是价值表现。相反,这个等式只是说,20码麻布无非是20码麻布,是一定量的使用物品麻布。因此,麻布的价值只能相对地表现出来,即通过另一个商品表现出来。”“40码麻布‘值’什么呢?2件上衣。因为上衣这种商品在这里起着等价物的作用,作为使用价值的上衣与麻布相对立时是充当价值体,所以,一定量的上衣也就足以表现麻布的一定的价值量。”
价值是交换的结果,无论是亚里斯多德“不是物品本身所固有的、次要的用途,即用于交换”的,还是斯密明确称作的交换价值。这一点,马克思也认同:“一个商品,只要它的价值取得一个特别的、不同于它的自然形式的表现形式,即交换价值形式,它就表现为这样的二重物。如果孤立地考察它,它就绝没有这种形式。”
马克思对价值概念的错误认识,与其对交换价值的把握不够准确也有关系。如其对交换价值有着明确的界定,是“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而其在应用中却抛弃这一点,又误认为价值形式就是交换价值的存在形式。交换价值——关系或比例是虚数,而价值形式则是实体,无论是商品物还是货币。因此,其价值的实现形式作为交换价值是错误的。其实,商品实现的就是商品的价值,没有价值的实现,商品就不具有价值,“如果商品被投入流通的炼金炉,没有炼出货币,没有被商品所有者卖掉,也就是没有被货币所有者买去,商品就会变成无用的东西。”“如果物没有用,那末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
三、价值与价格
在讨论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举一个例子。在一种物品与另一种物品交换过程中,形成这样两种现象,一是两种物品交换时所产生的比率,或者称为交换的标准,在形成比率的同时人们尚获得交换的结果,即人们所得到的是以这个比率所计算的实体。如A用5件上衣交换了B的100码麻布,在这次交换中,产生两个现象,一个是交换比率,即1件上衣交换20码麻布;同时,A现在拥有的已不是上衣,而是100码麻布的实物,这100码麻布是5件上衣的什么。很显然,交换比率与交换后所得到的实物不是同一概念,交换比率被马克思称之为交换价值,那么,交换后所得到的这个实物——100码麻布与其5件上衣有什么关系?但有一点可以明确,交换的比率与交换后所得到的实体是绝对不同的,一个是比率,只是虚数,无论其参与交换的物品再多,1万码麻布和500件上衣,其交换比率都是20比1,而另一个是实体,是实实在在的东西,100码麻布能交换到5件上衣,1万码麻布则能够交换到500件上衣。那么这两个不同的东西我们如何概括地称谓呢?其实,如前所述100码麻布就是5件上衣的价值,同样,5件上衣也是100码麻布的价值,他们互为价值存在形式。而在他们相互交换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比率则是他们的交换价值——价格。
什么是价格,我们也可以从现实生活中去提炼,任何科学的概念都是对现实现象的抽象和归纳。我们仍用麻布作为例子,20码麻布我卖了100元人民币,我们就可以问,麻布的价格是多少,很明显也很容易,麻布的价格是5元,而100元是什么?总价格?否,学过数学的人都知道,麻布的价格是这样得到的,100元/20码=5元/码,价格的单位是元/码,而100元显然不是价格的加总,它就是价值,人们日常所说的国民生产总值也是价值的表述。其实,作为实体价格是不存在的,价格什么时候都是比率,价格就是单位商品的价值。马克思说过这样一句话:“单位商品的价值(价格)等于产品的总价值除以产品总量。”是对价格的最完美的界定。
商品价值作为商品所值并不是不能为大家所接受,人们所不能够接受的是价值不能够作为交换后的量出现。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商品的价格高于或低于其价值,都是不能持久的。当商品价格高于价值的时候,那种商品的生产者可以获得较大的收益,在物质利益的刺激下,必然导致这种商品生产的扩大和供应量的增加。而随着市场上商品供应量的增加.商品的价格就渐渐下跌,逐渐与价值相接近。同样的,当某种商品的价格低于其价值时,那种商品的生产者因获利较少,就会缩减生产,结果导致市场上商品供应量的减少和价格回升,也使价格逐渐与价值相接近。所以,在市场上,虽然各种商品的价格涨落不定,但价格的涨落总是环绕着一个中心来进行的,这个中心就是商品的价值。价格背离价值,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自发地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这正是要求价格必须同价值一致的价值规律强制贯彻其作用的表现。人们认为价值的作用就是用来决定价格的,这在我国理论界已成了思维定势。但价值真的就是价格形成的基础吗?
价格的产生并不是因为商品中包含有劳动,如未开恳的处女地,如偶尔跳到船上的鱼等等均可以有价格;也不只是因为有效用,阳光、空气对人们均有极大的效用,但他们却没有价格。如果我们仔细考查一下市场,我们总发现无论任何物品,劳动产品也好,非劳动产品也好,只要交换就能够产生价格。可见,价格的产生决定于交换。而价格的变动决定于价值吗?回答也是否定的,价值作为劳动,一经产生即已确定,它等于当时产生该商品所付出的社会平均劳动量,或曰当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价格则否,他会随时间,地点的不同而存在巨大的变动,同工不同酬现象就是最好的例证。由此可见,价格的产生不决定于价值,价格的变动也不决定于价值,那么怎么能够说价格决定于价值呢?马克思本人也认为:“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所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因此,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
如果把马克思的价值换成生产费用,则其对价格的影响则会更明了、确切和现实。因此,马克思所谓的价值决定价格的规律不如说是商品生产费用或成本影响价格的规律。如马克思曾谓:“价值最初是由最初的生产费用,即生产该产品最初所必需的劳动时间来决定的。”